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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出台《社会保险法》,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第一次就社保制度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立法。它的通过与实施,符合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对发展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有长远的影响。
关键词:社会保险 颁布 原则 条款 优点
一、社会保险法的含义、历史沿革及实施意义
1、社会保险法的含义
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为了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经过四次审议之后,于2010年10月28日下午高票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这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就社保制度首次立法。
2、历史沿革
①新中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其标志是1952年2月政务院公布了《劳动保护条例》。企业职工是其保障对象,生育、疾病、负伤、退休、死亡、医疗和待业等都是保险的项目。
②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初到1966年期间,社会保障制度有基金、管理和监督,且基金的收集、管理和监督是稳中有分立,这一制度在人口老龄结构轻且经济发展较快的时候运行良好。
③1966年以后,企业保险制度替代了社会保险制度,它与保险大数法则的前提相违背,从保险理论角度看,这是一种退步的改变。
④1984年开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从项目开始进行改革,进入到改革阶段。
⑤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各地逐步建立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机制和待业保险制度,开始尝试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经过不断努力,目前中国建立起了社会保险制度体系,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是其主要项目。
⑥《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经表决通过,其施行日期是2011年7月1日。
3、实施意义
首先,颁布实施《社会保险法》,能有效促进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关于各项社会保险的全面制度安排和规范由《社会保险法》作出,它可以把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成国家法律制度,具有根本性和稳定性,能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对国家长治久安也能发挥保障作用。
其次,颁布实施《社会保险法》,能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发展。《社会保险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有规定,对社会保险关系能起到规范作用,政府责任强化,社会保险制度更稳定和规范地运行,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劳动者有了有力武器,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一系列单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与实施起到带动作用。
第三,颁布实施《社会保险法》,对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的向前推动能提供法制保障。《社会保险法》极大的促进了社会保险工作,影响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社会保险法》对广覆盖、可转移和可衔接的社会保险制度进行确立,有利于统一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的形成与发展,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有了明确规范,对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有促进作用。
二、社会保险法的原则、实现目的与展现条款
1、社会保险法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具有权威性,短期内不可能随意更改,这是法的最大特点。劳资矛盾的化解和各方面利益关系的恰当处理是我国制定《社会保险法》的目的,它可以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要尽可能全面地制定《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避免出现挂一漏万现象。
(2)公平性原则
世界上只有相对的公平,不可能有绝对公平,这既表现在不同人群之间的公平,也表现在政府、企业和个人所承担责任的公平。应清楚地认识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它是在上世纪九十年代设计的,当时只考虑了国有企业改革,对其它所有制企业职工及农业农村的情况并没有考虑。
(3)效率性原则
对许多方面都有涉及,为应对迅猛而至的人口老龄化,积累的大量社保基金如何实现保值增值,这是最重要的方面。存银行与买国债看似很有安全性,但贬值风险大,对基金的投资效率也有影响,如垄断性经营行业、经济适用房和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国家基础设施项目及重点建设项目,安全性高且投资回报率也高,应是基金投资的重点。
(4)安全性原则
能维持社保制度正常运转的保证是社会保险基金。社会保险基金随着社保覆盖面的扩大,其规模也在不断扩大,目前迫切需要管理好老百姓的“保命钱”。为了使社保基金更安全,在公共财政体制下社会保险预算的建立必须加快,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保预算模式应积极探索。
(5)可操作性原则
具有可操作性是一部好法律的重要特点,《社会保险法》的制定,如果对具体的实际问题不能解决,只是一些原则性话语,不如不制定或暂缓制定,它对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空账”、 基金保值增值难、历史债务、基金监管难和统筹层次低等问题要明确提出具体的解决建议。
2、实现目的
(1)出台《社会保险法》,对中国社会领域立法的健全和完善有重要的`意义。在此之前,一直缺乏综合性的社会保险基本法,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价值取向不明确,我国社会保险领域的立法都只停留在行政法规的层次上,还没有达到比较高和权威的层次,这是不足的地方,所以《社会保险法》的出台,对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覆盖的实现有重要意义。
(2)《社会保险法》是一部涉及养老、工伤、失业、医疗和生育等多项社会保障的民生大法,突破了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第一部我国社会保险领域的综合性法律,它的实施影响每个人的生活,对和谐稳定社会的维护、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3)出台《社会保险法》是一种必然结果,它表明了我们国家经济发展到一个较高的水平。近几年来,我们在社会保险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很大的发展,奠定了《社会保险法》出台的基础。《社会保险法》保证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公平,并调整着它们的关系,它关系到亿万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对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起着调节作用,是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起到了法律支柱的作用。
3、展现条款
与以往劳动立法相比,《社会保险法》在彰显和提升基本人权的保障力度和强化国家责任方面,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全新高度,充分展现了社会法注重“人文关怀”的特色和理念。《社会保险法》对于国家责任的规定没有局限于以往宣示性条款为主的“促进型立法”模式,而是有了明显的进步和实质性的突破。
(1)权利本位。《社会保险法》的立法主旨是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生存权优位保障”、“倾斜保护”等弱势群体利益社会法的理念得到体现。在适用对象上,作为“个人”的全体社会成员都被尽可能地覆盖,对社会保险制度只适用于“职工”的限制有了突破。在保险待遇支付问题上,该法的主要出发点是最大化保障者的利益,制度的设计应有利于个人利益的实现。
(2)刚性的约束,对应于保障与改善民生的理念。在《社会保险法》中,对用人单位相关义务给予的刚性约束要求已加强。命令性条款和禁止性条款等强制性规范采用较多,与之相应的强制措施和严厉法律后果在其中都有规定。
(3)国家责任。正确协调和处理社会保险领域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关系,国家的社会保险权力及职责的边界已明确划定。在劳动保障关系方面,国家干预与当事人自治这两者合理平衡的逻辑前提得以实现。
三、与老制度相比的优点及其有待完善的地方
1、与老制度相比的优点
①首次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目标,意义重大;②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得到了体现,城乡差距在缩小;③有许多更具人性化的规定,以人为本的理念得到体现;④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不断强化,可采取强制措施来管理不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的用人单位。
2、需完善的地方
(1)社会公平。实质正义和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是“分配正义”,社会保险属于社会财富的“第二次分配”,应恪守公平原则。不容抹杀《社会保险法》为实现社会公平所做的努力是,它首次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的目标,但该法尚未真正做到社会保险资源的公平分配。
(2)救济程序。对于社会保险争议,《社会保险法》规定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保障监察等处理程序。对于社会保险权应当获得的法律救济途径来说,并不十分充分。为了督促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履行保障公民社会保险权益的职责,我国应考虑把国家行政机关的某些抽象行政行为逐步纳入宪法诉讼的受理范围。
(3)政府责任。社会保险法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政府的职责,但对政府如何担负责任以及政府内部责任分担缺少明确规定,对政府承担责任的兑现缺少明确的监督授权条款。
参考文献:
[1]傅达林.构建开放而健全的社会保险法律体系.法制日报,2008年12月30日.
[2]邹海林,李西霞.社会保险改革与法制发展.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3]中国新闻网.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险立法的反馈意见.2009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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