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学专科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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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学专科毕业论文范文1
《 民族大学生的法学教学的建议 》
一、民族大学生的法学教学定位
认为,大学法学本科教育应培养“应用型通才”。赵相林从知识、能力、素质三个方面构筑了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即培养基础扎实、专业面宽、人员素质高和适应能力强的高级法律应用专门人才。苏力认为,法学本科教育要完成培养“通用型、法律交叉学科型”人才的任务。目前,主流观点认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定位为培养“通用法律人才”、“复合型的法学应用人才”,反对过分强调职业性倾向。不少学者对此却有不同意见,孙笑侠认为,法学教育是职业型的教育,而不是通识型的教育。方流芳认为,大学本科法律教育应定位为职业教育,而非培养法学大师的学术教育。培养法律人才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法学本科教育只是其中的一个阶段。在这一阶段,其目标也应分阶段。
要培养应用性的通用人才,先要培养其单项的职业技能,逐步渗透,最终成为复合型应用人才。所以,笔者认为法学本科教育定位应为职业型教育,这样的定位对民族大学生尤为合适。新疆的民族大学生有其独特的特点,一是他们有自己的语言,用第二语言学习法律,有语言转换带来的困难;二是新疆的法律职业人才奇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数很少,有了资格愿到民族地区工作的人更是寥寥无几;三是民族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由于没有语言的障碍,并且深谙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他们在民族地区处理案件更得心应手。既然民族地区急需民族的法律职业人才,那么对民族大学生的培养目标定位首先应该是职业型的教育。
二、新疆民族大学生的调查研究
(一)民族大学生的基本特点。
1.对国家法生疏民族学生上大学前大多没有接触过法律,他们接触到的是本民族的习惯法,他们的思维方式、处世态度都按照耳濡目染的习惯进行。加之汉语水平较差,要用第二语言精通法学理论势必难于登天。如果将法条规定对比他们的习惯法讲解,结合具体案例,引导他们讨论、比较,逐渐渗透法学理论,就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在大学生群体中存在“相对失落感”民族大学生在家乡是各个群体的佼佼者,从小就受到村民、老师的宠爱。然而,到了以汉族学生为主的大学校园,由于语言不通、基础教育落后造成的学习障碍,他们的地位一落千丈,甚至平日的交流也局限在本民族学生之间。虽然学校组织的民汉互动拉近了民汉学生之间的距离,但用第二语言学习的困惑,造成的学业成绩差异使民族学生总处于被帮助的地位,角色变换使许多学生不适应。因此,增强其学习能力,恢复其自信心尤为重要。
3.渴望学习法律民族法学学生性格直率、坦诚,通过和他们交谈,发现大部分同学选择法学专业是为了将来能够处理好当地纠纷,为民汉和谐社会的建立发展作贡献。他们对本华民族习惯法有一定研究,这为学习中华民族习惯与国家法的互动奠定了基础。
4.熟悉民族习惯新疆民族大学生都是土生土长的,对民族习惯了如指掌。在以后的法律职业工作中,他们能更好地处理民族纠纷,做好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的调适。如对结婚不登记习惯的处理及以后的离婚财产分割、离婚被告、一夫多妻等案件的裁判、调解更有利。
(二)塔里木大学法学民族大学生的实证调查。
1.汉语水平能力较差虽然民族学生在入学的第一年经过了一年的汉语学习,汉语水平有了很大的长进,但是由于他们在上大学之前基本没有接触过汉语,总体上看,凭他们的汉语水平,要想精通深奥的法学理论有些勉为其难。
2.法学学习中遇到的困难调查正是由于汉语基础较差,学生用第二语言学习法学就比用母语学习困难得多。况且目前的情况是汉语老师用汉语讲解汉语课本,语言转换造成的知识上的偏差,更增加了民族生理解的难度。这种情况下,学生喜欢案例、举例法的讲课方式就顺理成章了。法学理论对法律条文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在法学教学中必不可少,对民族生讲法学理论时宜用案例、举例法引导。此外,对少数志愿考研、考博的学生,可要求他们多阅读法学理论的书籍,打好坚实的法学基础,因为这部分同学将来要参与民族研究、民族教育,为培养更多的优秀民族法学大学生服务。
3.对学生司考的调查民族学生毕业后一般在民族地区工作,大部分学生学法学的目标是通过司法考试,成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他们课外阅读的书籍也大部分与司法考试有关。
4.学生喜欢的课程学生喜欢的课程集中在案例较多的刑法、合同法,应用较多的婚姻法、经济法上。学生不太愿意上难以理解、案例较少的行政法、国际法等课程。
三、对民族大学生的法学教学的建议
(一)对尖子生个别指导。对少数汉语基础好、志愿考研的同学进行个别辅导,努力培养一批精通法学理论的民族大学生,为以后的民族生教学培养师资力量。
(二)课堂教学重点向司法考试倾斜,以案例教学法为主。笔者认为对民族大学生来说,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比较实用。课堂教学以案例为主,用案例、举例等方法导入法学理论,学习法学理论的目标定位是更好地理解法条,将一些较难理解而司法考试不考的课程(如法律逻辑学)改为选修课。尽快为民族地区培养大量的法律人才,以解新疆法官、检察官、律师匮乏之急。
(三)混合编班,加强民汉互动。开展民汉法学辩论赛、法庭对抗等活动,迅速提高民族生的汉语言转换能力,达到学汉语课本像学维语课本、听汉语老师讲课像听维语老师讲课一样,不明白的地方可及时请教汉族同学。加强师生互动,建议老师兼任班主任,多与同学们交流,及时解决民族生学习、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在与民族生交往的过程中学习一定的维语,了解其风俗习惯,为以后的教学、科研打好基础。
(四)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引导学生搞科研。民族大学生是他们本民族的骄傲,培养他们的民族自豪感,让他们意识到自己对本民族的繁荣发展有一种历史责任感。积极搜集本民族的文化、历史、风俗习惯,研究、融合并发展。学习法学就是要发展他们本民族的习惯法,国家法应重视与习惯法的调适,吸收其精华,剔除其糟粕。教会他们设计调查问卷及实地走访的技巧,研究民族地区的相关法律问题,如民族习惯法、环境保护、宗教信仰、国家安全等。可以分配好课题,让他们假期去做,一是可以锻炼他们的调查研究能力,为以后的工作、写论文打好基础,二是可以为老师收集到相关的科研资料,帮助老师完成自己的课题。
浅谈法学专科毕业论文范文2
《 高职院校法学教学现状及对策 》
一、高职院校法学教学现状
(一)课程设置大而杂,没有摆脱本科院校的影子。一直以来,高职院校法学专业的课程设置大致延续了本科院校传统法学的课程体系,所使用的教材也与本科院校大同小异,只是在授课内容上稍有深浅之分。核心课程包括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很显然,这种课程设置对高职院校来说是不够科学的`,它没有依据职业类学校的特点突出对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训练。这样的课程设置培养出来的高职法律专业毕业生在社会上就业竞争力不强,不利于未来发展。
(二)课堂教学旧而散,难以适应当前职业教育的要求。高职院校是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所以其课堂教学应紧扣培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来进行。但是,当前我国高职院校法学专业的课堂教学与培养目标之间却存在手段和目的的背离。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教学方法单一。巴甫洛夫说过“好的方法将为人们展开更广阔的图景,使人们认识更深层的规律”。但许多法学教师的授课还停留在传统的单向灌输式的教学方法上。这种方法简单枯燥,缺乏特色,仅仅满足于知识的传授,教师照本宣科,学生则死记硬背,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是教学手段陈旧。高职院校发展起步晚,同时受到办学经费的限制,不少高职院校的教室还没有配备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教师上课还是传统式的粉笔加黑板的模式。这种陈旧的教学手段无法利用信息社会的海量信息传输优势,教学效率相对低下。
三是教学理念落后。现代教育的理念注重“方法”的传授、“能力”的培养,但目前大部分法学教师授课时理论讲授过多,案例分析过少。在课堂上较少从法学的角度对社会热点进行深度的阐述与探讨,难以提高学生在现实中应用法律的能力。四是教学内容与专业发展要求相脱节。主要表现在大多数高职法学专业毕业生在完成三年高职学业时还不具备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资格,无法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也因此比较突出。这也间接说明高职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没有充分与社会需求及专业发展相结合。
二、对策分析
(一)结合高职院校特点优化法学专业课程配置。高职教育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所传授理论知识要以“职业化”为准则,突出对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训练,因此高职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也应始终坚持职业化和实用化。根据这个认识,前面列举的一些科目比如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以及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等,其课程就可进行较大程度的压缩,而相应地增加一些法律技能课程,比如法庭旁听、模拟法庭、专家讲座、案例讨论、社会调查、法律咨询、专业见习实习等。
另外,法学课程的“多而全”同时也意味着“疏而浅”,高职学生像本科生一样什么都学,结果因时间短、基础差什么都学得粗疏浅陋,一碰到现实中的具体法律问题就往往难以应付。鉴于此,有必要淡化法学理论体系的庞杂学习而加强具体的部门法的深入学习,比如在专业选修课中加大诸如合同法、劳动法、房地产法等具体而实用的法律的学习。最后考虑到学生的专业发展,可以实行专科课程与自考本科考试课程套读,力争在3年内使学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习、取得专科学历的同时,获得自考本科学历,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加强对司法考试辅导培训。
(二)创新课堂教学,加强学生法律实践能力培养。具体可从以下五个方面展开:一是提升教师自身业务素质。丰富的教学内容、多种多样的教学组织形式以及高效率的教学手段运用,首先取决于教师本身的素质高低。只有教师具备了优秀的职业道德素质、较强的案例与实践教学组织创新能力、娴熟运用现代化教学工具能力以及对教学信息、资料较强的搜集、分析、加工能力,才可能更好地起到“传道、授业、解惑”的作用。因此高职院校首先必须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素质和能力,尤其是培养教师自身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实践能力。
二是配备现代化课堂教学设备。在传统的粉笔加黑板教学模式下,教师往往要花费大量时间板书,对一些文字量大的案例甚至只能读一遍,学生的学习效果可想而知。这种模式满足不了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20余门辅修课程对教学效率的高要求。因此高职院校必须创造条件大力改善教学设施,建设和升级包括校园网、多媒体教室等现代教育技术设施和场所,使教师能够更多地在课堂上使用多媒体网络和电子课件进行教学。
当前高职院校因地区差异、学校层次和规模差异在这方面还存在参差不齐、强弱不一的现象,不能满足教学实际需要。特别是一些最新的教学模式必须以较强的硬件和软件条件为依托,如正在我国推广的源自于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诊所式法学教育课程就需要以一定的现代教学设备为基础。
三是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从教师这个角度而言,教学方法就是对学生认识活动的组织方式和控制方式。传统“填鸭式”的教学完全忽视了学生的学习能动性,课堂组织方式单调乏味,几乎谈不上对学生认识活动的有效控制,形成不了“教学双主体”的有效互动。当前比较流行的教学方法是参与式教学法,即让学生充分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或讨论、或启发、或探究,变知识的被动接受为主动获取。教学方法多种多样,但不管采用什么方法,都要着眼于学生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包括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口头、书面表达能力,甚至法律事实的洞察能力。四是延伸拓展课堂教学空间。
除了课堂教学,学校与教师必须充分拓展新的教学空间。法庭旁听、社会调查、网络讲座、法律援助、模拟法庭等都可视为课堂教学的有益补充。另外,教师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及各种新媒体如QQ、博客、微信进行网上讨论、实时答疑,将课堂教学延续到课后也是一种非常有效的教学形式。
五是课堂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接轨。法学专业学生只有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才可说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就业;因此,课堂教学与国家司法考试接轨最能好实行高职专科课程与自考本科考试课程套读,力争在三年内使学生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习、取得专科学历的同时,获得自考本科学历,在达到本科学历的基础上,加强对司法考试辅导培训。同时有的科目在讲授内容、期末考试内容与方式上,要参考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和考试模式,以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具体说就是讲、练、考都要围绕国家司法考试考点来安排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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