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驻监检察监督之女犯申诉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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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驻监检察监督之女犯申诉权保障
论文摘要 根据法律规定,罪犯有权进行申诉,驻监检察室有职责保障罪犯合法的申诉权。由于我国申诉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不足,导致了罪犯申诉难的发生,这对于罪犯权利的保障以及对其改造效果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女性罪犯作为特殊群体,她们的合法权益更值得关注与保护,因此本文从女性罪犯申诉着手,对驻监检察室如何保障女性罪犯申诉权进行探讨,希望能对驻监检察官履行监督职能有所帮助。
论文关键词 罪犯申诉 驻监检察 女犯
罪犯申诉权是法律赋予罪犯的一项重要权利,对于减少、纠正错误,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作用巨大,体现了国家对****的保障和尊重,也是对公民申诉权保障的宪法原则的具体化。《监狱法》第7条概括规定罪犯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申诉、控告、检举权利不受侵犯。《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第43条规定“派驻检察机构应当受理罪犯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根据罪犯反映的情况,及时审查处理”。
由上可以看出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对罪犯在服刑期间依法应当享有的申诉、控告权利是否得到保护,对监狱在处理时是否有侵权行为,实行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女犯作为一个特殊罪犯群体,正确对待女性罪犯的申诉,保障其申诉渠道的畅通,对于提升女犯改造效果,维护监管场所安全稳定,其重大意义不言自明。
一、女性罪犯申诉
(一)女性罪犯的特点
随着国家改革的深入和经济飞速发展,人口流动频繁,越来越多的女性走进城市为梦想而打拼,世界很精彩但也很无奈,部分女性没有把握住自己,以至锒铛入狱,悔之晚矣。笔者从某女子监狱狱政部门了解到近几年各监区监房“床无虚席”,基本上是释放一个收监一个,犯罪数量是逐年快速上升。通过对女犯数据报表的分析研究,可以得知目前女性犯罪的结构越来越复杂,呈现出新的特点。从犯罪类型来看,女性犯罪主要是财产型犯罪、毒品型犯罪和暴力型犯罪,其中侵犯财产型犯罪约占女性犯罪的33%,毒品型犯罪约占24%,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型犯罪约占21%,同时又增加了高科技犯罪,并已向所有犯罪类型领域扩散。从职业上看,农民、工人和社会閑散人员居多,某女子监狱的数据显示这些人员已占全监罪犯2/3以上,同时一些掌握财权、物权的职业女性因价值观、人生观的扭曲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现象日益突出。从文化程度看,由于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广大农村女性受教育程度不高,初中、小学文化程度和文盲的占绝大多数,认知范围狭窄,从属性较强。
女性罪犯有不同于男性罪犯的心理特征,总体的人格特征表现为高精神质、高神经质、高外倾向性、低掩饰性。研究表明,在押的女性罪犯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健康问题。她们内心矛盾多,一般不暴露思想,攻击性行为少,有些女犯易于触景生情,多愁善感,形象思维优于抽象思维,多数女犯思想狭隘,好疑多虑,受到刺激,好动感情,大笑大闹,斤斤计较,嫉妒报复心强,有时会引发意想不到的后果。
(二)女性罪犯申诉现状
投监服刑女犯,其人身自由被剥夺,与社会的联系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在这一特定环境内,女犯对其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张与维护存在着自身的特点。
1.女犯申诉的方式有限性。一是女犯直接通过自己监区管教民警转交申诉材料的方式,二是通过与家属会见时口头或书面委托其家属来进行申诉,三是通过向监区检察官信箱写信要求约见驻监检察官向其申诉,等等。
2.女犯申诉的心理复杂性。有的女犯在申诉时有思想顾虑,心里很矛盾,怕被看成另类,怕自己在管教民警心目中的印象大打折扣,影响其评级、受奖拿积分,进而不能获得较大的减刑幅度早日出狱,违心地放弃了申诉;有的女犯心存侥幸,明知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仍期待奇迹出现;有的女犯是心术不正,抱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无理纠缠。
3.女犯申诉动机多样性。有的是受其他罪犯申诉的影响,盲目跟从,对申诉结果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有的虽然认罪,但觉得自己罪行与别人差不多,而处罚偏重,不服判决,希望得到所谓的公平处理;有的女犯思想活跃想通过申诉得到民警或检察官的关注,混个脸熟,以期在以后改造的日子里获得关照,等等。
4.申诉结果与监管安全紧密相关性。我国的女犯人是集体关押的,女犯生性敏感偏执,一旦个别女犯申诉成功“鲶鱼效应”立马显现,申诉无果,在“老申诉户”暗示或别有用心的同号犯的'鼓舞下屡次申诉,无所顾忌,分散民警精力,胡搅蛮缠,不安于改造,扰乱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
从女犯申诉的合理性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案件确实存在错误。目前看来我国刑事错案是不能避免的,错案的存在罪犯必然会申诉,这是最常见最需要保护的合理申诉,也是驻监检察人员的工作重点,而且需要通过再审程序进行改判来予以纠错,还其清白。
2.罪犯本身对法律的误解。法律判断需要较强的法律素养,而对于很多罪犯来说,普遍缺乏法律知识,对罪与非罪或对罪行性质拿捏不準,在入监后经过教育学习,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从而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判决较重,从而提起申诉。
3.恶意申诉。有的女犯主观恶性较大,有罪不认,即使入狱仍然不能悔改,毫无根据地否定原案认定的事实,面对辛苦的劳动改造和漫长的刑期,试图通过申诉来狡猾抵赖、混水摸鱼,抗拒改造。
二、驻监检察室职责
《监狱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依法实行监督。目前,我国所有的监狱中都有人民检察院的派驻检察室,驻监检察室监督监狱依法开展刑罚执行工作,保障监狱中罪犯的合法权利。驻监检察人员通过巡视监区劳动、学习、生活现场,和监狱建立相应的工作联系制度,查阅相关文材料,接受罪犯约见,进行个别谈话,受理罪犯申诉和控告。然而在实践中,驻监检察机关对罪犯的申诉权益的保障方面未尽如人意。首先,驻监检察室充当第三人角色,以规范监管活动,维护罪犯合法权益为职责,本来是保护罪犯权利不受侵犯最可靠的第三人,但在现实状况下,驻监检察室却通常有意或无意的站在和监管场所相同的立场,使罪犯处于更为无助的境地。其次,一直以来驻监检察室人员偏少,新刑诉法实行以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事情繁杂,疲于应付,更有一些检察人员认为罪犯申诉就是在故意破坏监管秩序,逃避劳动改造的表现,从而不屑于处理罪犯的申诉。最后,在工作方法上,对于申诉受理工作重视不够,不认真审查和研究,而是敷衍了事,工作方式简单被动,对于收到的罪犯的申诉材料,大多只是简单的一转了事,没有跟蹤监督和督办,没有切实维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三、方法探讨
(一)规范司法行为,转变观念,重视罪犯合法权益的保护
应当认识到,转变司法人员的执法观念,规范司法行为,提升法治思维,严格依法办事,是改革和完善罪犯申诉制度的重要保障。因此要加大对司法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执法人员牢固树立“罪犯首先是人,以人为本”的观念,提高综合素质,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罪犯申诉,只有这样“良法”才能落地有声,合法权益的保障才不是一纸空文。
(二)强化法律监督职能,畅通罪犯申诉渠道
1.主动作为,强化监督效力。监狱在处理罪犯的申诉的过程中时常会发生一些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扣压罪犯申诉信件,片面认为,罪犯申诉就是不认罪服法,不接受改造,监狱对她们的思想教育改造无效,因而压制罪犯的申诉。二是对控告、检举监狱内部的信件、材料,不仅予以扣留、销毁,而且会创造机会让控告、检举的罪犯看不到驻监检察官。实践中,对这类罪犯进行打击、报复的手法比较隐蔽,驻监检察官是很难发现的,因此在监区巡视检察时要做到眼观六路,耳听八方。目前驻监检察的监督方式主要是针对违法违规行为发出检察建议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狱收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给驻监检察室。但是,实践中有些监狱收到建议后思想上不够重视,只是草草回复一份整改情况说明,事实上却并没有落实整改,加上驻监检察人员对监管单位职能处室人员比较熟悉,抹不下面子,有时也是应付差事没有及时跟蹤落实,监督到位。因此对于罪犯的控告、申诉,驻监检察人员不但要抛弃官僚主义作风,换位思考,实事求是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办理外,还要求驻监检察人员要具备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跟蹤监督不达目的不罢休的决心和毅力,通过办理罪犯的控告、申诉,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提高法律监督效力。
2.积极履职,方式灵活多样。(1)加大宣传力度。在监区设立检务公开栏,抓住每月的罪犯接见日的机会到接待室向罪犯家属发放宣传资料。(2)建立罪犯申诉档案。利用现有条件,建立罪犯申诉信息档案,一人一档,对合法权益是否得到有效保护进行动态监督和全程监督,也有利于日后备查。(3)研究分析罪犯,善于处理问题。女犯入狱后,面对监狱内森严的等级管理制度,很小心地隐藏自己。驻监检察人员在巡视劳动、生活、工作场所应该做到:望,以观其色:有的女犯内向胆小且在监区的所有活动是受限制的,驻监检察官在巡视检察时眼睛要亮,看到一直注视着你的罪犯要主动靠上去问其原由;闻,以听其言:认真倾听罪犯申诉,仔细分析,注意其语气变化;问,以察其心:多问少答,灵活应变,以探知其内心真意;切,以动其情:与罪犯交流时要放下架子,态度端正,不要无端打断其倾诉。只有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关心、感染罪犯,建立信任,让其敞开心扉,合法合理申诉,从源头上减少罪犯滥用申诉权。
3.踏实勤奋,疏通申诉渠道。驻监检察室最主要的职责是维护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监督到位而不越位。通过参加狱情分析会和监区周分析会,了解罪犯的思想现状,经常与监管一线民警沟通交流,掌握监管现状,在监区中进行法制教育讲座,提高民警遵法、守法意识,“法无授权不为”,提升****保障观念,发放问卷调查表,听取她们对驻监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同时要努力鉆研业务,以过硬的法律素养和踏实做事的人格魅力获得监管单位的信任,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真正做到渠道畅通,切实维护罪犯申诉权。
(三)完善相关立法
在刑事诉讼法中或者出台专门的申诉法律法规,对于申诉的受理部门、级别,处理申诉案件的期限以及回复的具体形式,罪犯申诉的理由、罪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申诉权后申诉的起止日期,在服刑期间的申诉次数做统一的规定,做到有章可循。细化《监狱法》关于处理罪犯申诉材料的规定,对于监狱可以自行处理罪犯的控申材料做出严格限制,完善转送其他部门处理的材料的期限、备案、回复及催告等相关规定。在合适的时机,促成完整、统一、专门的国家申诉法的制定和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