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国际经验下的农村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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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国际经验下的农村金融论文
一、中国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分析
(一)金融扶贫瞄准精度低,目标人群偏移
近年来,各大商业银行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在收缩农村金融网点的过程中,贷款审批权限也逐级上收,使农村基层网点成为“吸存机器”,加剧了农村资金的“体外循环”。随着国家扶贫工作进入新阶段,中国把扶贫目标瞄准到了户,提出创新扶贫资金到户的扶持机制,更强调贫困人口享受基本的民生服务。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要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优先满足农户信贷需求。然而,在二元经济结构下,贫困地区金融服务供需矛盾突出,金融扶贫过程中“扶工不扶农”、“扶富不扶贫”的现象屡屡发生,宝贵的金融扶贫资源很难到达贫困农户手里。除了少数小额信贷组织坚持把贫困户作为瞄准目标外,其他金融机构或组织多数都放弃了贫困户这一目标,而是瞄准农村中的富裕户和农村企业等非贫困户。这样一来,金融扶贫到户便异化为传统的农村信贷,造成农村信贷资金外流,直接影响了中国“三农”发展和贫困地区新农村建设的顺利推进。
(二)农村金融市场改革稳步推进,农民贷款难问题仍旧凸显
目前,中国正在努力构建由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组织共同组成的多层次、功能互补、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体系,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市场配置机制的不足。农村金融市场改革稳步推进,取得了一定成效:金融机构涉农贷款持续增长(表1);全国金融机构空白乡镇减少,由2009年的2 945个减少到2013年年初的1 686个[1],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消除金融空白乡镇、提升县域金融服务方面发挥的作用日益增强。通过多年的持续努力,中国正在形成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其他组织共同组成的多层次、广覆盖,功能互补、相互协作、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表2)。由于中国农户的金融需求缺乏弹性,使得不论是信用社主导的传统农村金融机构,还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均存在明显垄断特征,金融扶贫资金总供给相对不足是不争的事实,农民贷款难、融资难、贷款贵的问题仍旧凸显。
二、国外小额信贷金融扶贫的模式
经过多年的实践,很多国家在深化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上积累了大量经验,推动了当地经济发展,并显示出了强大生命力。例如孟加拉国的格莱珉乡村银行[2]、欧美社区银行、印度尼西亚的BRI银行小额信贷部等,其在贷款对象、性质和资金来源等方面各有差异(表3)。
(一)孟加拉国的格莱珉银行
1974年孟加拉国经济学家穆罕默德·尤努斯在该国创立了以贫困农民为对象的格莱珉银行。该银行目前拥有600余万个借款者(97%的借款者是妇女),近3 000家分支机构,覆盖98%以上的农村地区。格莱珉银行的小额信贷模式已在全球100多个国家得到了推广。该模式有以下特征:①格莱珉银行组织结构方面,一部分是传统银行的总行、分行、支行、营业所;另一部分是建立了信贷中心、小组和会员的3级群众组织。一般5个会员自愿组成1个小组,5~6个小组组成1个中心,每周会定期召开小组会议,每15d召开1次中心会议,宣传小组纪律、交流还款计划、传播科技知识、交流致富门路等,使会员能够相互监督和激励。②贷款对象上以妇女为主,且仅限于贫困农户,只有家中土地少于0.5英亩(1英亩≈0.404 6hm2)或家中拥有全部财产等值不超过1英亩土地价值的农户才拥有贷款资格。当有1名会员提出贷款申请,需经过小组其他成员同意,并需把贷款的5%作为担保金留存银行。因为小组成员长期生活在1个村庄,对彼此都很了解,这种建立在熟人社区的贷款方式有效减少了信息不对称,降低了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信用风险。③格莱珉模式的还款方式比较灵活,借款人可以分期不等额还款,一般贷款周期为1年(50周),每周还款1/50,50周还清,还可提前还款。④贷款资金一部分来源于会员股份,另一部分是利息收入,格莱珉信贷利率比其他银行高约4%,避免其他人员利用职权套取低息贷款,保证了穷人贷款的可获得性,并能弥补运行成本,实现了格莱珉银行的可持续发展。⑤政府在法律上承认格莱珉银行的合法地位,并建立了政府小额信贷组织,支持其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最初格莱珉银行的资金主要来自政府和联合国发展金融组织,并以低利率向其提供贷款;税收方面,提供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
(二)欧美社区银行
社区银行源于美国,扎根社区,贷款手续简单易行,近年来发展迅速,具有以下主要特征:①贷款对象是难以从大商业银行获得信贷资金的当地居民和中小企业,社区银行主要满足本社区客户需求,具有很强的人缘、地缘优势,员工主要是社区成员,可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信贷风险。②资金主要来源于利息收入和当地社区成员存款。社区银行限制资金外流,主要用于本社区,得到了当地居民欢迎。③政府大力支持社区银行发展。法律上,美国制定了《社区再投资法》、《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鼓励在社区开展金融活动,为社区银行的发展创造了制度环境,并且政府强制社区银行办理存款保险业务,以降低储户风险;监管上,建立了组织内部监管、中介机构社会监督以及政府部门专项监督的组织体系[3],促进了社区银行的健康发展。
(三)印度尼西亚
BRI银行BRI(Bank Rakyat Indonesia)是印度尼西亚唯一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大型商业银行,主要为农村的低收入者提供信贷和储蓄服务。从1986年开始,BRI小额信贷部持续盈利,找到了一条在贫困地区搞好扶贫开发的成功之路,破解了贫困农户贷款难问题。印度尼西亚BRI银行小额信贷部的贷款对象为农村低收入且具备还款能力者,其资金来源为储户的存款和利息收入,政府并不直接干预其日常经营,并提供了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印度尼西亚BRI银行可持续发展的原因主要有:政府支持BRI小额信贷发展,但不直接干预日常经营活动;BRI将其4 600多个小额信贷单位组成网络,由总行进行统一监管;重视一线员工的地位,加强员工培训并进行适当激励措施;管理信息透明化等。BRI银行最重要的贡献是向人们证明,正规大型商业银行从事小额信贷业务的可行性,并明确了需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独立进行运营和风险防控[4]这一原则。
三、国外金融扶贫经验借鉴及对中国的启示
从金融视角来研究反贫困问题,可以极大地促进贫困人群人力资本水平和脱贫致富能力的提升,有助于扶贫开发工作在注重“输血”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造血”功能,这对于提高扶贫开发效率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但金融机构赢利本能与扶贫公益性质如何结合是金融扶贫面临的最大难题,从国外金融扶贫模式的成功案例可以得到以下启示。
(一)提高扶贫瞄准精度,重新定位农户的金融需求
融资难一直是困扰农村发展的瓶颈,特别是在经济发展滞后的贫困地区,农民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更加凸显。从正规金融机构的传统信贷标准来看,大量的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由于无法满足金融机构的贷款条件(无抵押、无担保、无信用记录的“三无”群体)而被拒之门外,视为无效的金融需求。很显然,这些“三无”群体中实际上存在大量具备现实还款能力的人员。例如孟加拉国的格莱珉银行通过“小组联保代替担保”,使得大量被正规金融机构所“抛弃”的无效需求人群获得了贷款,其违约率极低。应该从一个连续的角度去审视农户的金融需求。处于不同阶段的农户,应具有不同的金融供给主体:①在“贫困陷阱”阶段,农户自有资本无法满足其基本生产生活需要,并且外部资本的获取能力差,这个阶段政府主导的政策性开发贷款最为重要。②在“自生区域”阶段,农户的自有资本能力加强,但从外部正规金融机构仍很难获得信贷资金,这个阶段商业性的小额信贷、引导性政策贷款、农村资金互助社等可以共同作用。③在“高级生产者”阶段,农户已经达到金融机构传统的信贷标准,资金需求量和可获得能力明显增强,这个阶段资本供给主要由正规金融机构提供。例如美国建立了自上而下的农村金融体系,在分工中实现了功能互补:鼓励商业银行向农业贷款(达到25%以上可享受税收优惠);政府农贷机构主要向不能从商业银行获得低息贷款的农户提供农业生产资金;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主要向小企业提供信贷资金。
(二)政府强有力的支持是金融扶贫的重要保证
从国外金融扶贫模式的成功案例看,无一例外地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例如孟加拉国的格莱珉银行从成立至今,一直与政府保持着良好的.关系,政府为其发展提供了很多便利,如承认其合法地位,以4%左右的低利息率向其提供资金,减免税收等。对于中国而言,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非正规金融机构日趋活跃,已经成为农民获得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从非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占农户贷款总额的55%),政府应顺应历史潮流,为金融扶贫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1.放宽金融市场准入制度 目前非正规金融机构没有获得金融许可证,很多都以扶贫试点的形式存在,法律地位不明晰,难以发展壮大。政府应当给予其充分的发展空间,对有条件的非正规金融机构颁发金融许可证,促进其规范健康发展。为了缓解农村资金短缺的状况,政府要积极引导非正规金融机构发展,包括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社区基金、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等,增加金融扶贫资金的总供给。2.采取行政手段,限制资金外流 2006年孟加拉国的格莱珉银行的创始人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将穷人的信贷权利提高到人权的高度,提出“信贷权是人权”的观点。孟加拉国的格莱珉银行为了防止资金外流,强调当地的钱要用于当地,实现“钱从哪里来,就优先到哪里去”,优先满足当地穷人的资金需求。中国可借鉴此规定,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直接干预农村资金的流向,遏制农村资金外流。3.为信贷资金供求双方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减少交易成本 从国外经验可知,印度小额信贷发展迅速的原因之一是建立了高效便捷的小额信贷网络,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解决了信贷信息的不对称,减少了信息在流转中的扭曲。对于中国而言,政府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以提供信贷资金的供求信息、农户的信用等级和预期还款能力信息、贷款项目预期经营状况信息等,为农户与金融机构之间建立沟通桥梁,降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信用风险。另外,可通过此平台宣传金融知识和信贷政策,以培育良好的信贷文化。4.完善金融法制建设 建立完善《破产法》、《担保法》等,为金融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并逐步打破以不动产为核心的担保抵押制度,建立多层次的农业保险体系,为金融扶贫提供制度保障。
(三)开发设计面向农户的信贷产品是金融扶贫的重要依据
为了扩大金融扶贫的覆盖面,金融机构应开发设计面向低端市场(包括农户、作坊主、小商贩、小手工业者等)的小额信贷产品和服务,积极探索扩大抵押担保范围,以适应农户多元化需求。例如孟加拉国的格莱珉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得到了农户欢迎。在贷款利率的设定上,为了实现金融扶贫的可持续发展,避免扶贫资金被侵占,可参照国际经验将存贷款利率差设定在10%左右,并结合信贷资金的供求关系合理确定贷款利率,促使农村金融组织以商业化的形式可持续发展。另外,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对贷款农户进行项目技术培训(如种植、养殖、加工等培训)以增加投资项目的成功率,引导农户走上脱贫致富之路。
(四)以熟人社区为基础的贷款事后评价机制是金融扶贫的重要载体
国外小额信贷能够破解农村金融难题,关键是把现代化的金融机制与农村社区环境相结合,在制度设计上适合农村、农户特点,经营方式灵活,与农村地区具有天然匹配性。例如孟加拉国的格莱珉银行的贷款模式是建立在熟人社会的基础上,农户长期生活在一个村庄,彼此相互了解,有效调动了农户参与农村金融事业的积极性。另外,金融机构为了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应建立贷款的事后评价机制,对信誉良好的农户逐步增加信贷额度,延长信贷期限;对违约农户加大惩罚力度,采取停止贷款或降低贷款规模、降低信用等级等措施予以制裁,强化信贷等级制度建设。这些金融扶贫模式之所以能够成功,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从外部环境来看,主要是政府支持农村金融发展,为金融扶贫提供了良好宽松的法律监管环境,并积极引导农村金融发展;从农村金融机构本身来看,主要是其能够扎根于农村社区,重视将现代金融制度与农村当地实际情况相结合,对金融扶贫的运作模式和风险防范机制进行了创新,经营方式灵活多样,与农村地区具有天然匹配性;同时具有高素质的农村金融专家、管理者献身金融扶贫事业。
四、中国农村金融扶贫发展方向中国农村贫困人口分布较为集中,社会保障水平低,贫困家庭受自然灾害、农业产出和价格变动等因素的影响很大,抵抗贫困的能力弱,返贫现象严重,扶贫攻坚任务仍然十分艰巨。虽然中国正在构建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但传统正规金融机构为了防止坏账发生,普遍“惜贷”,因此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发展缓慢、举步维艰。而近年来一些非正规金融机构———扎根于农村社区的“草根银行”发展迅速,如农民资金互助组织、社区基金等在制度设计上更加适合农村、农户的特点,通过金融扶贫开发机制的创新一定程度上防止了金融扶贫目标人群偏移,实现了扶贫和可持续发展双重目标,在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上显示出了绝对优势。目前,中国金融扶贫改革正处于初级阶段,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帮助。一方面政府应对农村金融机构和组织提供良好宽松的法律监管环境,通过适度的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等政策,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积极引导小额贷款向农户倾斜;另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和组织应该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勇于担当,通过开发设计“量体裁衣”的产品、制定担保抵押等制度,创新金融扶贫的运作模式和风险防范机制,以更大的勇气积极推动农村金融体制改革,从而实现金融扶贫和可持续发展的双重目标。
作者:田莹莹 王宁 单位:河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专业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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