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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6-21 17:03:51 毕业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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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计对象是指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具体是指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能以货币表现的经济活动,即资金运动或价值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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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会计毕业论文范文一:

  摘要:我国目前关于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正体现这一原则--谨慎性原则。但是在实际的运用过程中,有关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不同处理会对企业会计数据造成不同的影响。该文主要是从资产减值准备的八项准备中主要项目进行了分析。

  关键字:资产减值准备;影响;会计数据

  一、资产减值的有关理论

  1.1资产减值的概念

  资产减值的涵义是资产的可收回的钱低于它表面的价值。这里所说的资产,除了特别规定外,还包括单项的资产和资产组。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确定的最少的资产组合,它产生的资金收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的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资金流入。

  1.2资产减值的八项内容

  1.2.1坏账准备

  企业应当定期或者每年年度终了,对应收款的项目进行全面的检查,预计各项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然而对于没有把握能够收回的应收款项,应当集团坏帐准备。提取坏帐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本期应提取的坏帐准备大于其表面的金额,应按其差额提取;应提数小于帐面余额的差额,借记"坏帐准备"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1.2.2存货降价准备

  每一会计期末,比较资本与可变的现净值计算出相应的内容,然后与"存货降价准备"项目的差值进行比较,如果计算的数目大于现实的数目,应该给予补提;相反的话,应该删除的部分已经提数。提出和补给降价内容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存货降价准备"科目;删除或转删除存货降价损失,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1.2.3短期的投资降价准备

  我国的投入资金准则和公司和企业会计制度要求,短期的投资应该采用成本与市价谁比较低来计价。到了期末的时候,相比较短期的投资货物成本和货物市价,以它比较低的作为短期的投资的表面的价值。当采用成本和市价谁比较低来计价的时候,公司或企业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我们分别采用:按投入整体、投入类别或者单项投入来计算并且确定降价准备。当计提短期的投资降价准备时,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短期投资降价准备"科目.

  1.2.4长期的投资降价准备

  投资准则要求,企业应该对长期的投资的表面价值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时,逐项的进行检查。若由于市价持续降低或者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它的可收回面额低于投资的表面价值时,应当计提降价准备。长期的`投资降价准备应按照个别投资项目计算确定,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长期的投资降价准备"项目;

  1.2.5代人收款减值准备

  企业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对代人资金进行定期检查,并且按照代人资金和可收回的金额谁比较轻来计算,可收回的金额低于委托贷款本金的差额,应当计提减值准备。但是委托贷款的减值准备并没有独立的会计科目。计提时,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上,委托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减去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并入短期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项目。

  1.2.6固定的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应该在期末的时候或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的时候,对固定的资产对每一项进行检查,如果市价一直下降,或者技术变得陈旧、或者损坏、长期的闲置等原因会导致它的可收回钱数低于表面的价值时,应该将可收回的金额低于它表面的价值的差额来作为固定的资产降价准备。固定的资产减值准备应该按照单项的资产来计价。应该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固定的资产降价准备"科目。

  1.2.7无形的资产降价准备

  企业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的时候检查各项无形资产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的能力,对预先可收回金额低于它的表面价值的,应当计算为降价准备。期末的时候,企业或者公司所持有的无形的资产的表面价值高于它可收回资金的,应按照它的差值,借记"营业的外支出"科目,贷记"无形的资产降价准备"科目.

  1.2.8在建工程的减值准备

  企业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一年年度终了的时候,应该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如果有证据表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算为降价准备。

  二、计提资产的减值准备对企业会计数据的影响

  资产降价内容的计算直接计入到当期损益,从而会增加了当期费用,减少了资产,减少了当期的利润。如果少计或者不计资产的降价内容就会减少当期的费用,增加了资产,从而虚增了当期的利润。尽管企业或者公司已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开始计算每一项资产的降价内容,但因为准则对具体的情况界定不明晰,在计算具体内容时就没有明确的计算方法,因此会留给公司或者企业很大选择空间。八项准备中的主要项目是坏账准备、短期的投资降价准备、代人降价准备及长期的投资降价准备这几项。以下我将对他们进行浅析。

  2.1坏账准备对企业会计数据的影响

  企业计算坏账准备的方法是由企业自己确定的。坏账准备计算方法一旦经过确定,就不能随意的改变。如果需要改变,应该在会计的报表中附注给予相应的说明。当确定改变的准备计算比例时,企业应该根据以往经验给予合理的估计。

  因为会计准则允许公司或者企业可以对坏账准备的计算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自己确定,对于那些资产比较好的,会计的核算规范企业来说的确可以起到一些积极作用,使财务报告能够真实的反映企业经济状况以及经营的成果;相反,就只能成为部分企业调节财务状况的砝码。如果调增计提比例,就会增加当期的费用,减少利润,还可以降低当期的纳税。

  2.2短期的投资减值准备对企业会计数据的影响

  会计的准则规定,当企业在运用短期的投资成本和市价谁比较低时,企业可以根据它具体的情况,采用按投资的总体、投资的类别或者单项投资来计算降价准备,如果某一项短期的投资相比比较重大时,应该按单项的投资为基础来计算并且确定计算的降价准备。

  由于准则规定公司或者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分别采用不用的方式来计算降价准备,给了某些企业来选择的空间,使一些企业通过对计算方法的选择――总体、类别和单项,他们来改变利润

  2.3长期的投资减值准备对企业会计数据的影响

  投资的准则要求:企业应该定期的对长期的投资的表面价值每一项进行检查,至少每一年年末要检查一次。如果因为市价的持续下跌或者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状况变化等原因导致他的可收回金额低于投资表面的价值,应该将可收回资金低于长期的投资的表面价值的差值,确定为当期的投资损失。从会计的角度看,长期的投资分为成本法和损益法。一般情况下,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采用成本法来核算;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该采用权益法来核算。权益法会要求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当期损益要计入当期的"投资收益"中,因此一些企业就会根据自己的得失对被投资公司或者企业的投入比例在20%上下的进行随意的变动,来达到控制它收益的目的。

  2.4存货跌价准备对企业会计数据的影响

  如果有以下一项或者几项的情况发生时,应该将存货表面的价值全部转入到当期的损失中:已经变质的存货;已经过期并且没有转让价值的货物;生产中已经不再需要的,并且已经没有价值和销售价值的货物。

  三、小结

  资产减少内容的影响仅仅使企业内在的问题进行了展示,它实质的原因是很多的。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看,我认为当务之急是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需要完善;会计人员需要提高自身职业道德,严格自律性管理需要增强;亟待解决"一股独大"的问题;建立健全的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强化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美]哈维·S·罗森.财政学(第六版)[M].赵志耘.中国人民出版社,2003

  [2]贾秀岩唐淑智编.西方财务管理与应用[M].南开大学出版社,1993.5

  [3]盖地中级财务会计[M].经济科学出版社,1997.1.

  [4]朱为群,消费课税的经济学分析[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最新会计毕业论文范文二:

  摘要:房地产开发项目待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再清算,采用多退少补的管理办法,清算工作是整个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涉税业务管理的终点。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于2006年和2009年下发了有关清算工作的要求和规程,进一步要求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涉税业务管理工作。本文结合工程实例,重点分析了房地产企业清算涉税业务会计核算相关问题。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涉税业务;会计处理;项目清算

  房地产开发与经营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是带动地方经济增长,保持经济繁荣的重要力量。项目公司的清算是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的最后环节,既是企业自身对项目成果、经营状况进行清理和统筹的过程,又是税务机关了解企业经营、对纳税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

  一、房地产企业清算涉税业务会计核算

  房地产完工清算,是房地产税收管理一个重要阶段,是各项税收政策贯彻执行的重要阶段,与预售完工前了预缴阶段的税收相比,除营业税属法定纳税义务时间,不存在事后调整补抵外,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均存在着补抵问题,即便部分税种将预缴也当成一种纳税义务时间,所得税也仅对期间费用进行调整,完工验收后,房地产的三大税种也有大量是做事后调整的工作。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对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事先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做到资料齐备、数据严密。包括对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依据、清算条件、清算相关政策,做到心中有数;对与计税单位有关的收入、成本数据进行归集与计算;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准备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二、房地产企业清算涉税业务会计核算案例分析

  江西省南昌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2009年度采取拆迁安置方式对某小区进行住宅开发建设,在安置方式上,公司采取“拆一还一,就地安置,差价核算,自行过渡”的产权调换方式对拆除被拆迁人房屋进行安置补偿。2010年6月该公司用已完工1000平方米的自建商品房偿还被拆迁人(其中等面积还原部分800平方米),同类住宅房屋建造成本2200元/平方米,销售价格3500元/平方米。

  2.1营业税的会计核算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就其还原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部分,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即本例中的商品房建安造价)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88000元(800㎡×2200×5%)。而对超出部分则按同类商品房市场价格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35000元(200㎡×3500×5%)。

  2.2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在实际工作中,,一般采用速算扣除法计算。为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发展,房地产企业还可以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应视同销售处理,上述“拆一还一”行为,在按市场价格确认收入的同时,还应将此收入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拆一还一”等面积部分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收入为2800000元(800×3500),同时,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也是2800000元,假如江西省规定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为2%,则应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56000元(2800000元×2%)。

  2.3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该房地产公司“拆一还一”行为要按公允价值对所还原的商品房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以相同金额确认作为房地产开发计税成本的拆迁补偿费。为简化计算,假设本例中同类住宅房屋成本价等同于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由此可以看出,“拆一还一”行为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是一致的,视同销售收入及作为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拆迁补偿支出均为2800000元。但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应确认视同销售所得1040000元〔(3500-2200)×800〕。

  三、房地产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会计核算技巧——“先关门再清”

  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于2002年,投资人为赵某和陆某。经有权部门批准,甲公司准备在自有土地上开发50套住宅对外销售,每套住宅预计平均售价为60万元,预计销售总额为3000万元(60万元×50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开发土地的成本约为1600万元,除相关税费以外的其他支出约为300万元(假定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0万元)。在开始经营之前,甲公司对开发项目预计应负担的税费及收益进行了测算(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开发土地的成本之和的10%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除开发产品外,甲公司其他资产和负债不存在潜在的增值或减值,假设不考虑个人所得税):

  应缴营业税:3000×5%=150万元。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50×(7%+3%)=15万元。

  应缴印花税:3000×0.05%=1.5万元。

  应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1600×(1+20%+10%)+150+15=2245万元;

  增值额:3000-2245=755万元;

  增值率:755÷2245×100%=34%;

  应缴土地增值税:755×30%=226.5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3000-1600-200-150-15-1.5-226.5)×33%=266.31万元。

  应缴税费合计:150+15+1.5+226.5+266.31=659.31万元。

  股东收益约为:3000-1600-300-659.31=440.69万元。

  考虑到甲公司房产开发规模较小,且经营范围较为单一,甲公司以避开开发产品销售环节产生的高税负为主要目的,分三步实施了房地产开发销售:

  第一步:将甲公司性质变更为一家工业企业,将开发项目立项改为职工宿舍。

  第二步:在开发过程中,甲公司先寻找48名买房人,让他们根据所要购买的房屋缴足房款,然后按法定程序将48人吸收为公司股东。

  第三步:待房屋完工后,甲公司随即关闭清算,同时将48套住宅分配给新加入的48名股东,其余两套住宅,以及企业的其他资产和负债归原股东赵某和陆某所有。

  按此方案实施后,甲公司在存续期间未发生销售房地产行为,因此不涉及相关税费。甲公司关闭清算环节涉及的相关税费及股东收益分析如下:

  (1)营业税对于公司清算后,公司房地产转移给股东是否应当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问题,按政策规定不需要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甲公司在清算环节将房地产归还给股东时并未取得收入,而且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对清算环节几乎从未征过土地增值税,因此,对甲公司的清算环节不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3)甲公司清算时,因开发产品的变现价值高于账面价值,而应负担的清算所得税约为:(3000-1600-200)×33%=396万元。

  (4)股东收益约为:3000-1600-300-396=704万元。

  由此可见,按此筹划方案实施后,将会使甲公司税费负担下降263.31万元(659.31-396),同时使股东收益增加263.31万元(704-440.69)。需要说明的是,甲公司增资扩股时,开发产品的潜在增值属于甲公司原股东,新增的48名股东只能取得与初始投资价值相当的房屋。截至2004年底,甲公司按上述筹划方案操作结束,并关闭清算。由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清算环节相关税收缺乏监管,甲公司最终注销时,未申报缴纳所得税。

  “关门捉贼”,是指对弱小的敌军要采取四面包围、聚而歼之的谋略。如果让敌人得以脱逃,情况就会十分复杂。在本案例中,如果甲公司以开发产品的形式直接对外销售,那么会产生较高的税负。如果按上述筹划方案采取先让公司“关门”,再在股东内部清算分配的策略,那么就可以避开高税负环节。

  对于清算环节,税收政策在所得税方面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但是对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方面尚无明确规定。事实上,目前主管税务机关对清算环节的相关税费如何征收确实缺乏监管,造成了大量税收流失。上述筹划思路一方面给纳税人提供了一种转移不动产所有权的参考方案,另一方面也提醒财税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清算环节的相关税收政策。

  四、结束语

  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税收日益增长,应强化税收征收管理,特别是要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清算工作是我们现在征管工作中较难的一个新课题,需要我们对具体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不断的探索,正确引导我们征管工作的开展,力争为纳税人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发挥税收调节作用,促进经济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苏静.涉税鉴证业务浅析[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4).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3]李大成.《高级财务会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版.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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