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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伦理论文
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许多人都有过写论文的经历,对论文都不陌生吧,论文是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一种说理文章。那么,怎么去写论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营销伦理论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营销伦理论文1
摘要:本文针对我国企业营销伦理的普遍缺失现状,对其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并以此为基础提出适合煤炭企业的营销对策。
关键词:营销伦理学;煤炭企业;应用
一、企业营销伦理缺失现状分析
当前企业营销伦理建设的滞后,是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较晚,市场还不够规范,企业也还未走向成熟等原因造成的。道德现象的日渐增多,企业营销伦理和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才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由于煤炭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奇,有些企业道德意识低下,企业营销理论尚不被他们接纳,这些企业对在经济活动中出现的一系列伦理问题缺乏正确的认识,往往较多地强调产值和利润,却忽视了自身的社会责任。其现状突出表现在:企业对外侵害消费者利益对内侵占员工利益的事件经常发生;对企业的各种投诉日益增多;企业虚列成本、伪造账目、偷漏税现象普遍;产品的虚假宣传,用降低交易透明度等手段来谋取企业的一时局部私利,忽视社会利益;还有些企业自身利益至上,野蛮式掠夺性开发自然资源、破坏和污染环境非伦理行为现象严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方面意识淡薄。
不可置疑,作为企业营销的主要目的是为获得利益最大化,但是获得利益最大化并不意味着可以去违背法律,违背有关最基本的企业营销伦理准则——即:维护社会和消费者的长远利益,以推动社会进步、创建和谐社会。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尚不健全,市场机制不够完善,很多方面留有纰漏被一些利益至上的企业营销者所利用,与传统的“以义谋利,利义共存”的传统经商理念发生对立或矛盾。
(一)社会文化环境及企业文化的影响
与社会文化相比,企业文化对企业营销伦理的影响更为直接。企业文化是企业在生产经营实践中形成的,为全体员工所认同的、带有本组织特点的使命、宗旨、精神、价值观和经营理念,以及这些理念在生产营销实践、管理制度、员工行为方式与企业对外形象的体现的总和,企业文化是企业的灵魂。而我国现在的大部分企业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加上西方文化思潮的导入和冲击,使一些企业文化中的价值观发生偏移,导致以自我为中心的文化背景下,单纯追求以企业自身的利益为唯一标准,这样的企业营销道德水准是绝不会高的,在参与市场活动中表现出营销不伦理行为在所难免。
(二)经济体制及市场因素的影响
市场因素是指在一定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条件下,市场体系与市场机制发育的程度及市场供求状况的市场趋势。煤炭市场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始终没有彻底完成,包括定价权、合同签订等方面还存在着计划经济状态下的后遗症。市场因素的优化,为企业营销伦理的建设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反之,如果市场体系与市场机制不健全,等价交换与公平竞争原则被扭曲,市场就会缺乏良性竞争。加快经济体制建设,完善市场体系整改不容忽视。
(三)政府监控不力及政策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的.政治体制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一些政府部门的执法机构在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管制过程中,形成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状况。地方政府或者为了自己的政绩,推行地方保护主义政策,或对企业造成的社会损害行为的麻木与不作为,助长了一些企业的违法、违反伦理经营。此外,我国的政策法规尚不健全,政策上有许多纰漏,法律上还有不少盲点这是导致企业营销伦理失范现象产生的主要基础。
(四)企业的短期行为及竞争意识的偏移
当今市场竞争异常激烈,企业的经营充满着风险。由于企业缺乏一个可指导其发展的长期战略,导致企业出现了短期行为。一些短期利益诱导企业片面追求当期利润最大化,采用一系列非伦理的手段竞争,如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掺杂使假、冒用其它大煤矿企业的品牌等等不伦理行为。漠视甚至损害社会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二、煤炭企业营销伦理问题的防范对策
我国的企业结构和性质比较复杂,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形成不同的企业伦理层次。但是,无论是何种性质的企业,都是同处于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平等主体,其经营行为必须既要服从市场规律,又要遵从社会伦理准则;即享有一定的权利,又有承担一定的义务和伦理的责任;在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又要兼顾消费者和社会的利益,切实处理好企业与社会、企业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具体而言,企业营销伦理问题的防范要从以下六个方面着重加强:
(一)加强企业自身文化建设
企业文化建设涵盖范围很大,拿我们现在的开滦来说:企业形象建设,本质安全人管理,人文关怀,准军事化管理,ISO质量认证等等都属于这个范畴。简单说企业文化建设就是企业的品牌建设,企业的特质建设。企业文化建设是在为经济建设铺路,为经济建设护航。通过企业文化建设提高开滦品牌在大众心理的认知度,增强企业内部活力,增强产品的竞争力,增强企业的自我约束力。从合同的定制、履行、售后服务等各方面都自发遵从社会伦理的约束。
(二)秩序井然的社会环境
通过宣传教育形成关注企业营销伦理的社会氛围,企业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经营,需要一个规则清晰、秩序井然的社会大环境,需要良好的社会氛围。诚实守信、公正公平、尊重他人、成为每一公民的道德取向和行为准则。企业在进行营销活动时,把消费者长远利益和社会的长远利益结合起来考虑,从而形成全民注重企业营销伦理的社会氛围。
(三)强化行业监督
行业协会是同行业企业之间的组织,由于个别企业的非道德营销行为会损害全行业的商业信誉和利益,行业协会能针对本行业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营销道德准则以及对非道德营销行为的处罚规则,起到强化行业监督,规范全行业的营销行为,维护全行业的利益作用。因此,强化行业监督的作用不可忽视。
(四)增强新闻监督作用
增强企业营销活动中的新闻监督作用,新闻监督的特点是非功利性、影响大、制约性强。用现代大众媒介对企业道德行为进行评议造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唤起民众注意,引起国家执法部门的关注,增加这类企业的经营风险和“投机成本”,通过舆论的力量制约企业营销不伦理行为,使其回到道德营销的规范上来。
(五)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
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消费者应自觉抵制各种不健康消费观念的影响,从维护社会及自身利益出发,拒绝购买和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及污染环境的产品,反对一切不良营销活动及行为。强化消费伦理意识,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同样需要承担一定的伦理责任。消费者的整体素质和伦理水准,直接影响企业营销方式的选择和效果。
(六)企业的自律建设
广泛开展营销伦理教育。一个优秀的企业应该是伦理高尚的楷模,它遵从社会公认的伦理标准,形成具有自己特色的良好的道德体系,企业在营销中必须把伦理标准放在优先位置,建立一套广泛而固定的与产品开发、产品促销、定价、服务等有关的伦理准则;必须广泛进行营销伦理规范的宣传和教育,形成重道德,讲信誉的氛围,把营销伦理规范渗透到全体职工的意识中去,把执行营销伦理规范作为自己的基本责任,以推动企业营销道德风尚的形成和发展。
营销伦理论文2
一般来说,拥有卓越伦理的医药企业往往具有涵盖社会利益的企业使命、共赢的理念和伦理领导等特点,这些特点都有助于增强医药企业的竞争能力。首先,涵盖社会利益的企业使命超越了企业自身的利益,医药企业注重在遵循较高道德标准的基础上,向社会成员提供能更好满足其需求和欲望的产品,积极增进社会利益,这有助于使企业获得社会的好感与信任,从而使企业容易取得经营上的成功。其次,共赢的理念能使医药企业在处理与各类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时,合乎伦理地考虑这些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与利益,从他们的立场从发,尊重他们的要求,在保障他们利益的基础上来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后,在拥有卓越伦理的企业中,领导人会将道德因素融入管理过程中,通过良好的道德观念和公正、公开、奖罚分明的管理行为来影响员工,这些观念会逐步被员工所内化,使员工凝聚成一个整体为实现企业目标而共同努力,从而形成巨大的内部力量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是有利于获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长期稳定的经济效益。医药企业重视营销伦理,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准,以合乎道德规范的方式进行生产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容易赢得社会大众对其企业和所提供的产品、服务的信任与好感,从而有助于医药企业在社会上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为医药企业赢得较高的社会声誉。在市场交换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性和不安全的因素,这会提高交换双方的交易成本。而良好的企业形象和社会声誉往往能增强本企业的可信度,容易获得对方的信任,这有助于企业降低市场交易成本;良好的企业形象和社会声誉还能帮助企业吸引到大量新的`顾客,从而减少了企业营销费用的支出。这样,拥有良好的企业形象和社会声誉的医药企业在获得稳定增长的销售额的同时,还能降低总成本,所以,医药企业能赢得长期稳定的经济效益。
非伦理营销的危害性很大,而营销伦理在医药企业中的应用会给企业带来许多优势,因此,我国医药企业应充分认识到药品营销伦理的重要性,并从营销观念、管理机制、药品质量与新产品开发、促销措施等方面来进一步完善药品营销伦理。
一是树立社会营销观念,建立营销伦理管理机制。对于许多医药企业而言,营销观念的偏差是导致非伦理营销的原因之一,不少医药企业在营销活动以企业利益为中心,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惜采取不道德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利益。而社会营销观念是以社会长远利益为中心的观念,它能促使医药企业在营销活动中将消费者的利益、医药企业的利益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有机地结合起来,在遵守道德规范的基础上来实现多赢的局面。
营销伦理论文3
ESOMAR是“国际舆论与营销研究职业人士协会”,1948年诞生于欧洲,当时的名称是“欧洲舆论与营销研究学会”(EUROPEANSOCIETYFOROPINIONANDMARKETINGRESEARCH)。该组织现在仍沿用原名称的英文缩写。它有4000多成员,遍及100多个国家。其宗旨是:“促进舆论与营销研究的使用,以改善国际范围内的工商决策和社会决策。”随着营销研究和社会舆论研究的广泛开展,其所涉及的公众信任问题日益突出。于是,ESOMAR在1948年发布了第一个有关伦理准则。随后,一些国家的营销研究社团和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ICC),也提出了类似的准则。1976年,ESOMAR和ICC都认为应该有一个统一的国际准则,并将ICC和ESOMAR准则合并。合并后的准则于1978年发布。现将具体内容介绍如下:
1.营销研究必须始终客观地和依据业已建立的科学原则来进行。
2.营销研究必须始终遵守研究项目所涉及的国家以及国际立法。
3.在营销研究项目各个阶段中被试的合作是完全自愿的。当被要求合作时,被试不能被误导。
4.被试匿名在任何时候都必须严格保障。如果被试应研究者的要求允许数据传递,而此时被试的身份将会暴露时:
a)被试必须被提前告知该信息的提供对象和使用目的。
b)研究者必须确保该信息不用于非研究目的以及接收者也同意遵守该准则的此项要求。
5.研究者必须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确保被试不会因为参加某一营销研究项目而受到直接伤害和不利影响。
6.在访谈儿童和青年人时,研究者必须特别谨慎。就访谈儿童问题,必须首先得到其父母或负责的成年人的允许。
7.被试(通常是在访谈开始时)必须被告知是否使用了观察技术或纪录设备,在公共场所除外。如果被试希望,该纪录或纪录的有关部分必须销毁或清除。被试的匿名权不容因为采用某一研究方法而受到侵犯。
8.被试必须能够无困难地核查研究者的身份及其正当意图的真实性。
9.研究者不得有意或无意地做出任何有损营销研究职业声望和信誉的事情。
10.研究者不得虚假声称其技能、经验或其组织的有关情况。
11.研究者不得无理批评或贬损其他研究者。
12.研究者必须始终努力设计成本合理和质量适当的研究方案,然后依据与客户议定的规格贯彻实施。
13.研究者必须保证其所持有的所有研究纪录的安全。
14.研究者不得在知悉的情况下让没有适当数据支持的研究结论进行传布。他们必须始终致力于提供必要的技术信息,以用来评价任何公开发表的研究发现。
15.当研究者在运用其研究能力时,他们不得从事任何非研究活动,比如,数据营销包括了很多可以用于直复营销和促销活动的个人资料。任何非营销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必须始终与营销研究活动区别开来。
16.研究者与其客户的权利与义务通常由其间的书面合同进行约束。双方如果提前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则可以修改以下19至23项的准则条款;但是,该准则的其他要求不能以此方式变换。营销研究必须按照通常理解和接受的公平竞争原则来进行。
17.如果为某客户正在进行的工作需要结合到同一项目其他客户的工作中时,研究者必须通知该客户,但必须说明其他客户的身份。
18.如果某客户的项目任何部分被分包到研究者的机构外部(包括使用任何外部咨询),研究者必须尽快提前通知该客户。根据要求,客户必须被告知任何分包者的身份。
19.如果没有与有关当事方提前约定,客户无权独享该研究者的服务及其机构内的其他服务项目,无论是全部的还是局部的。在为不同客户进行工作时,研究者必须致力于避免接受服务的客户之间可能的利益冲突。
20.下列研究纪录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客户,没有客户的允许,研究者不得透露给第三方:
a)营销研究大纲、细目及客户提供的其他信息。
b)从该营销研究项目中得到的研究数据和发现(联合性或多客户项目或服务例外。在此,同样的数据可以面对一个以上的客户)。
客户无权知道被试的.姓名和地址,除非研究者首先得到被试的明确允许(此项要求不能依据第16项条款进行更改)。
21.相反,除非有特殊协议,下列研究纪录的所有权属于研究者:
a)研究建议书和报价单(除非客户已经支付)。它们不得由客户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为该客户同一项目工作的顾问除外(该顾问如果同时为该研究者的竞争对手工作,则不能例外)。该研究者的研究建议书和报价单特别不得被客户用来对来自其他研究者的研究建议书和报价单施加影响。
b)联合的和/或多客户项目或服务的报告内容。在此,多个客户可以获得同样数据,而且可以清楚地知道,研究报告可以通过一般购买或订阅取得。未经研究者允许,客户不得将研究结论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客户自己的顾问用于与其相关的业务除外)。
c)研究者准备的其他所有研究纪录(提供给客户的非联合性项目除外,研究设计和问卷成本已经由客户的支付所抵消的情况也在例外)。
22.在项目完成后,研究者必须遵守现行行业惯例,在适当的时间内保留这些记录。应客户要求,只要不违反匿名和机密要求(第4项),研究者必须提供研究纪录的复件。客户的要求限于保存纪录的协定时间范围内。客户要支付提供复件的合理成本。
23.没有客户允许,研究者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客户身份(除非没有法律有求必须这样做)或关于客户业务的任何机密信息。
24.应客户要求,只要客户支付了可能发生的相关成本,研究者必须允许客户安排对于现场工作和数据准备工作质量的检查。任何此类检查必须遵守第4项准则的要求。
25.研究者必须向客户提供任何所进行的关于客户研究项目的所有适当技术细节。
26.在报告研究项目的结果时,研究者必须区分研究发现、研究者对研究发现的解释以及以此为基础所作的建议。
27.如果客户发表了一个项目的任何研究发现,它就有责任保证所发表的东西不会有误导作用。客户必须就发表形式和内容提前向研究者咨询并征得其同意,还要采取措施纠正任何关于该研究及其发现的误导问题。
28.研究者不得允许它们的名字与任何研究项目关联使用,以确保研究项目遵循此道德准则而进行,除非研究者确信那些研究项目的所有细节都符合该准则的要求。
29.研究者必须确保客户知道该准则的存在及其遵守该准则各项要求的需要。
营销伦理论文4
【摘要】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要想实现产品价值,建立起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关系,就必须遵循一定的伦理规范。本文从营销决策的角度出发,阐述了营销主体和营销环节的伦理道德要求,同时为企业进行营销伦理建设提供了参考意见。
【关键词】营销主体营销环节营销伦理建设
一、营销伦理的提出
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一些企业,从褊狭利益出发,做出了许多违反法律及营销伦理道德标准的行为,如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产品包装信息不真实;采用掠夺性价格或欺诈性价格形式;设计与播送虚假广告等。
在这样的背景下,企业要想通过产品的价值实现自身的利润目标,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就是要建立起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任关系,这就要求企业的一系列行为遵循一定的道德伦理规范,我们把它称之为企业伦理。企业伦理在企业营销决策过程中的应用与体现,我们称之为营销伦理。
二、营销伦理是企业营销的根本之道
市场营销蕴含着丰富的伦理思想,比如,市场营销的“顾客至上”的经营原则,既是营销原则,也是营销伦理原则。市场营销的核心就是要保证消费者利益的满足,而消费者购买商品所追求的利益,不但包括商品的实际效用及其商品诸多的外在形式,而且也包括产品的延伸利益。企业要博得顾客的青睐,占领市场,就不能仅仅在产品的质量、式样和价格上下功夫,还必须要增加消费者的附加利益。质量和价格上的竞争是有限的,而服务上的竞争则是无限的。因此,在市场营销伦理观念支配下的企业,不仅要重视商品或劳务对顾客物质利益的满足,而且也要重视对他们精神和心理上价值的满足。
三、企业营销主体及其道德关系
企业营销主体就是商品销售的组织者,包括制造商和中间商。他们组成了企业销售链。在这条销售链中,制造商与中间代理商是委托代理关系,与中间经销商是一种买卖关系,而中间商之间是一种竞争关系。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商是制造商的替身,行使的是制造商的权力,应该维护制造商的利益,如在指定的销售区域内只能销售其代理的商品,不能再销售其他有竞争性的商品等。而制造商应该相信代理商并支持他,形成制造商与中间代理商的信任与忠诚的道德关系。
在竞争关系中,中间商在拓展业务时应遵循一定的竞争道德,坚持公平合理原则,严守契约合同,讲究忠恳诚实。
四、企业营销环节及其道德贯通
与营销主体道德不同,这一道德要求主要是协调营销主体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的。
1.市场细分与目标顾客
市场营销的“顾客至上”的经营原则,在企业经济活动中贯彻的首要表现则是市场细分和确定目标顾客。市场营销要求企业在了解消费者需求的基础上,生产和销售适销对路的产品,不能漫无目的地把自己的产品撤向市场,以免资源浪费。企业唯有找到了合适的目标顾客,才能根据他们的需求、愿望及购买力,设计、生产、定价、销售他们所需要的.东西。
2.产品整体概念
产品的整体概念是指能提供给市场、用于满足人们某种欲望和需要的所有事物,包括实物、服务、场所、组织、思想、主意等。具言之,产品的整体概念有三个层面的内容,即核心产品、形式产品和扩大产品。
随着生产的自动化和消费者权益意识的强化,企业要博得顾客的青睐,占领市场,就不能仅仅在产品的质量、式样和价格上下功夫,还必须要增加消费者的附加利益。质量和价格上的竞争是有限的,而服务上的竞争则是无限的。因此,在市场营销观念支配下的企业,不仅重视商品或劳务对顾客物质利益的满足,而且也重视对他们心理上价值观念的满足。
3.公平的定价道德
商家对商品定价时,应当遵守公平的道德要求。
给商品定价实质上就是如何通过价格来实现利润和实现多少利润的问题。一个理性的企业追求的是长期的利益,而非一锤子买卖,因而反对一切非道德定价。非道德定价包括价格垄断、价格欺诈、暴利行为和畸形降价等情况。
4.健康的促销伦理
商家不仅对商品要制定一个公平合理的价格,而且要通过不同的途径和办法让消费者了解和接受,这就是商品的促销。商家在促销活动中的道德要求主要是真实健康与诚实不欺。
在进行广告促销时所承担的道德义务首先便是宣传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真实可靠的道德标准要求商家在宣传商品时不夸大不缩小,不故弄玄虚,不哗众取宠,而是实事求是地向顾客介
绍商品的有关信息。违背这一原则的行为便是散布虚假广告,是不道德的行为。
五、营销伦理建设
(一)加强营销伦理建设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1.加强营销伦理建设,有助于企业增强竞争优势,构筑核心竞争力。
2.加强营销伦理建设,是企业实施顾客满意营销战略的基本要求。
3.加强营销伦理建设,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必备条件。
(二)营销伦理建设
企业营销伦理的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社会及企业必须齐抓共建,共同努力。只有这样,企业的营销伦理建设才能取得大的成效。
1.宏观环境建设
(1)完善法律,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我国目前在法律上还存在一些空白或模糊之处,为不法企业钻漏洞提供了机会。但从我国实际情况看,比完善法律更重要的是认真执法。政府监管部门之间必须加强联系,密切合作,加大执法力度,严厉处罚违法行为。
(2)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发挥行业性组织、消费者、社会舆论的作用,开展道德教育和宣传,将有助于企业不断完善营销伦理建设。
2.企业伦理建设
(1)企业文化建设。一个企业如果建立了优秀的企业文化,就能生成良好的营销道德。同时,更能将良好的营销道德体现于企业文化中,形成良性互动。企业应强调其对顾客和合作者的真诚,强调交易中的高尚道德原则,使正确的营销道德观成为企业全体员工的共享价值观。
(2)建立道德型营销战略。企业营销战略涉及的利益相关者越来越多,建立道德型营销战略,可以避免整体实施不协调的问题,达到系统化实施企业营销道德建设的目的。
(3)伦理制度化。在制度上,企业要制定营销伦理道德准则,要坚持开展营销道德教育,建立匿名揭发机制,严格执行赏罚制度,人人平等,赏罚分明,要加强企业营销道德的审计工作,对照行业道德准则和企业自定的道德行为准则检查各部门有无违反之处。
3.营销者的道德建设
(1)树立正确的个人价值观。在市场营销领域,营销者必须持有如下的基本价值观念:以义生利的获利观,以仁待客的顾客观,以人为本的管理观,服务顾客的销售观,尊重平等的竞争观。
(2)科学技术文化知识的学习。人生应该是一个不断学习的过程,学习将成为一种生活方式。在工作中,企业员工可以在职学习,也可以脱产学习,以提高营销者的道德修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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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周浩,蒋慧新.中国企业须树立营销伦理观念.区域与经济,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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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销伦理论文5
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伦理道德、风俗习惯
中国传统文化内容丰富,其中包含着很多优秀的成分。我们的传统法律文化同样灿若星辰、熠熠生辉,如传承数千年的和谐思想;古代发达的立法技术及其具体规范;印证古代廉政建设的监察制度以及“五听”诉讼制度等,另外还有“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司法中“慎刑恤狱”的人道主义等。由此可见,我国是一个有着礼法合一传统、道德和法律长期同一化的国家,众多非法律的因素对司法审判的影响迩来已久,直至今天仍然纠缠不清。如,习惯、惯例,他们作为传统的民间法律规范的重要表现形式,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都已经并将继续潜移默化地影响、约束着人们的日常行为。在传统中国和现代中国,这种民间法律规范都普遍地存在着。作为人们社会生活中的“活的法律”,习惯、惯例像一种人文景观一样,从南到北,自东泊西。它们虽形态各异,但却能深深扎根于民间社会。对民间来说,长期受习惯、惯例氛围的熏陶,似乎天生就对其有着一种挥之不去的情结。严格说来,这种民间法律规范并不是“法律”,但是却无法否认它对整个社会,特别是对日常生活领域的实际影响;也就是说,这种在中国的传统法律制度和文化中积累起来的行为模式和法律观,长期以来一直成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纠纷的首选模式。强世功老师曾在陕北做过一个关于讨债案件的调查。强老师坦言:在调查过程中,能时时感受到民间规则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我们“决不能对民间规则视而不见,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之中,如果能把它们当作一种资源运用起来,是有利于法治建设的”。笔者来自农村,有一次回家曾遇到这样一件事情:当时,我家要出卖一处不动产,父亲让我起草一个文件,我就联系自己所学知识首先拟订了一份合同,但是,当事人包括我父亲在内均不认可。他们认为在农村应当用另一种形式——文约。于是,我就按照他们认可的方式把合同改成了文约。由此,笔者隐约感觉到了作为民间规范的习惯、惯例在民间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影响力。正如苏力教授所明确指出的那样:“在中国的法治追求中,也许最重要的并不是复制西方法律制度,而是重视中国社会中那些起作用的,也许并不起眼的习惯、惯例,注重经过人们反复博弈而证明有效的法律制度。”
二、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对司法审判的影响
应当认识到,在司法审判中对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要坚持在严格条件下有限适用的原则,既要发挥其对法律的补缺作用,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维护法律正义;又要防止法官的主观肆意对司法公正的侵害。
首先,伦理道德、风俗习惯在司法审判中的适用,主要是民事领域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作为民法的重要基本原则之一的公序良俗原则,笔者认为应当做如下解读:首先,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其次,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合称,是在法律自由之基调上,从法律外部对之加以的限制。公序良俗原则于民法制订之初,乃是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但于今,公序良俗原则则被视为与诚信原则同等的私法领域的大原则:私法上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须在此范围内,始视为正当。诚信原则是在法律自由之基调上,从法律内部对当事人间的权益加以调整修补,而公序良俗则是在同样的基调上,自外部对之加以限制。
其次,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对司法审判的积极影响:对成文法进行了补缺,维护了法的正义价值。一方面,成文法具有局限性和滞后性:无法对社会生活作详细穷尽的规定,特别是民事行为所的复杂性、多样性以及难以预见性。因此引入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对成文法进行补缺显得必要,这在民事领域尤其显得重要。另一方面,伦理道德和风俗习惯本身体现了法对正义价值的追求,表现出整个社会对于个人行为的影响与限制,它意味着人不仅是单独的个人,同时还是一种具有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的主体,就民事活动而言,就是要遵守公共秩序和尊重善良风俗。
再次,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对司法审判的消极影响:由于伦理道德、风俗习惯本身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由于该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法官完全可能借公序良俗原则之名违背成文法进行判决而侵害司法公正。因此,必须对其适用做严格的条件限制,,至少应当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第一、事实上,须有涉及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情形。第二,立法上,须有法律规定模棱两可或未作规定的情形;第三,判断标准应依个案而定,但总的来说,应当是社会的标准而非个人的标准,应当来自社会公众的共同认可,而不只是法官的内心求证。
总而言之,公序良俗原则被引入司法审判,一方面,克服了成文法的局限性,维护了法律正义,另一方面,可能因法官的主观擅断侵犯司法公正,我们应当坚持辨证的态度,坚持在严格条件下有限适用的原则。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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