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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论文

时间:2024-08-24 17:11:24 毕业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环境污染论文15篇(优)

  在学习、工作中,大家都写过论文吧,论文写作的过程是人们获得直接经验的过程。写起论文来就毫无头绪?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环境污染论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环境污染论文15篇(优)

环境污染论文1

  环境质量与经济増长之间的冲突己受到普遍关注,国外学者就经济増长与环境之间的关系问题进行了不少研究。其中较有代表性的有格罗斯曼和克鲁斯尔(GomanandKueger提出的环境库兹涅茨倒U型曲线,他们假设在没有环境政策干预的前提下,一国的污染水平随经济増长呈先恶化后改善的趋势。此外还有由皮哲斯和艾博斯尔(peZZeyand〇Pch〇〇r提出的N型关系,该理论认为从长期来看,倒U型曲线不能很好地解释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后阶段关系:当经济发展到一定水平后,环境压力随着收入的提高而降低,但当收入再提高到一定阶段后,环境压力又会随着收入的提高而増加。

  国内学者对经济増长与环境质量之间的关系也做了许多研究。例如,李善同等分析了贸易自由化对我国环境产生的影响,认为増长效应是污染増加的主要原因,贸易自由化不会导致我国环境的迅速恶化。党玉婷等则运用格罗斯曼和克鲁斯尔(GosmanandKuger的分析方法,对我国对外贸易环境进行了研究,提出现阶段进出口贸易从总体上看使得我国生态环境恶化。李智等利用五类环境质量指标的时间序列数据,对环境污染与经济増长的关系进行了对比分析,结果表明我国正处于环境污染与经济増长相矛盾的阶段,人均GDP的増加并未自动解决我国的环境问题,而产业结构调整与技术进步则对环境库兹涅茨曲线起着重要作用。

  GDI以年均9.8%的速度増长,在全球金融危机全面爆发的20xx年我国对外贸易依存度仍接近60%。出口导向带动经济増长的战略,是基于我国资源较为充裕、劳动力价格水平较低及环境标准较低等现实条件而制定的战略,并由此形成了如能源、纺织、金属制品及化工产品与产业的国际比较优势。为了加速经济増长,政府在制定产业发展政策时,更倾向于引导企业发展这一类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产业。然而,对外贸易和经济増长离不开对资源和环境的消耗,同时环境承载能力的有限又使得环境污染日益加剧,使中国的环境质量面临巨大压力。从现实看,中国经济的快速増长是以资源和环境的快速损耗为代价的,而对外贸易是推动中国经济増长的最为主要的驱动力之一,在分析中国经济増长中环境污染的路径选择时有必要引入对外贸易这一因素。

  基于既有理论和研究现状,本文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选取三类具有代表性的污染物排放指标,分析我国1990—20xx年间对外贸易、经济増长与环境污染之间的关系,以期为我国进一步优化贸易商品结构,保持经济快速増长,减少环境压力和资源浪费起到参考作用。

  二研究数据与方法

  目前,测度环境质量的指标主要有三种:污染物集中度、污染物排放量和资源开采量。鉴于数据的连续性与可得性,本文主要选取工业废水排放量、工业废气排放量和工业固体废物排放量三类指标;其中工业废气排放量主要选取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烟尘排放量和粉尘排放量这三类指标,并将其求和得出结果。样本区间是我国1990—20xx年的年度数据,主要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xx》相关各期和中国统计局网站的统计数据计算整理得出。出于分析的需要,对数据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处理:

  首先,为了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将商品进出口总额用当年的平均汇率换算为以人民币为单位(亿元)的进出口总值。其次,为消除价格因素影响,用消费价格指数把商品进出口总额和人均GDP换算为以1990年不变价格计算的数值。

  第三,为减少数据的不平稳,对各变量进行了取对数变换,其度量单位及表示符号为了反映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増长与环境污染路径演化的相互关系,本文以库兹涅茨理论为基础构建方程,并主要运用基于VAR模型的广义脉冲响应函数法和方差分解法建立相应的经济计量模型进行分析,所使用的软件为EVwS0

  三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相互关系实证分析

  1描述性分析样本数据

  进入1990年代以来,我国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増长都有巨大发展。1990—20xx年,我国GDP从18718亿元増长到300670亿元,进出口总额从5560亿元増长到178671亿元,20xx年数值分别是1990年的16倍和32倍。进入21世纪后,对外贸易发展得更为迅猛,外贸依存度由20xx年的40.1%増加到20xx年的59.4%,其中20xx年达到峰值66.3%,与20xx年相比増长了近27个百分点。但是,在对外贸易和经济増长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的环境污染呈现出加剧的趋势,一些出口企业的工业废水排放量、废气排放量和固体废物排放量不断増多,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2计量模型

  根据库兹涅茨曲线理论,本文首先构建了三类环境污染物排放量与人均GDI关系的模型,分析环境污染与经济増长之间的`关系;然后将商品进出口总额纳入模型,在库兹涅茨曲线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对外贸易对我国环境质量的影响,以确定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増长中环境污染的路径演化关系。变量的系数估计值及其显著性水平表明(表2)全国工业废水排放量与人均〔DP之间不存在倒U型关系,而呈现出正U型关系,目前情况类似于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的左半段,将会呈现继续上升的趋势,废水污染会随着经济的増长进一步恶化;而工业废气和固体物排放与人均GDP之间存在倒U型关系,说明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假说在某几类污染物排放中成立。但是这两条曲线的拟合优度分别只有039和045拟合效果不理想。从数据上看,工业废气和固体废物排放与人均GDP之间的关系呈不稳定的波动趋势(图1)而从倒U型分析,随着人均GDP的提高,其排放量并不显著提高,但这并不能充分说明我国工业废气和固体废物排放情况己得到了有效控制,且由于污染控制等机制方面存在不足,它们仍有可能随经济的増长而上升。总体而言,该模型中各类环境污染指标与人均GDP回归曲线的拟合程度不高,说明污染与经济増长并不仅仅符合单极值点的二次曲线,有可能存在N型或倒N型等其他更复杂的情况。

  模型(2)的估计结果表明(表3)总体而言,曲线的拟合效果要好于模型(1)且通过了F检验,其中两类污染物排放(工业废气和工业固体物)和人均CDP之间存在倒L型关系,显示对外贸易对我国各类环境污染指标的影响作用不同,对外贸易总量的増加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我国工业固体废物排放的压力,而使工业废气排放量増多,这就影响了曲线的斜率和拐点的位置,増加了越过环境库兹涅茨曲线顶点的难度,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其原因可能是对外贸易不仅通过増加国内生产总值对环境产生影响,还会通过如环境贸易壁垒和传统污染型产业向我国转移引起的结构效应等因素对环境产生影响,使环境成本转向我国。另外,该模型中,工业废气排放模型的拟合优度较低,说明工业废气的排放量可能还受到模型未考虑的其他变量所影响,其它形状的曲线可能更符合工业废气排放量的实际情况。

  3单位根检验

  基于以上构建的反映对外贸易、经济増长与我国环境污染关系的计量模型,为进一步讨论其间的长期和短期动态关系,本文采用基于VAR模型协整检验、广义脉冲响应函数法和方差分解法建立的相应经济计量模型进行分析。在分别检验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増长和三类污染物排放指标的协整关系之前,需要检查各变量的平稳性,否则可能出现伪回归错误。因此,采用ADI方法检验序列的平稳性,检验结果表明,经过一阶差分后,每个序列都是平稳的(表4)它们都是一阶单整序列4协整检验根据协整的定义,如果变量是同阶非平稳单整序列,那么其线性组合可能存在着长期稳定的关系(卩协整关系)它反映了所研究的变量间存在的一种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本文运用JOasen及大似然估计法,根据ac信息准则和s准则,协整检验的结果之间在迹检验中通过了5%临界值检验,表明其存在协整关系。

  (1)对外贸易、经济增长与工业废气的排放图2与表6及表7第一列反映了在对外贸易和经济増长的一个标准差新息的冲击下,工业废气排放产生的脉冲响应函数图。当在本期给人均GDP一个冲击后,在前二期存在一个正响应,然后逐渐下降,到第4期到达一个最大负响应;随后又变为正响应,第7期后收敛。这表明随着人均GDP的増加,在前期会増加工业废气的排放量,随后废气污染会下降,呈现出波动现象,但波动幅度减小,波动时间増长。当在本期给对外贸易一个冲击后,在前三期存在负响应,第2期最大,随后变成正响应,到第5期最大,随后收敛变为负。这表明随着对外贸易的増加,在前期会减少工业废气的排放量,随着时间的推移,对环境污染的影响呈现出波动性,但波动幅度减小,波动时间増长。

  济增长与工业废水的排放图2与表6及表7第二列说明,当在本期给人均GDP—个冲击后,从第2期开始一直存在负响应,第3期是一个最大负响应,直到第8期变为正响应后收敛。这表明随着人均(G〕P的增加,工业废水的排放量会随之减少,随时间推移废水污染又会增加,呈现出波动性。在本期给对外贸易一个冲击后,在前六期存在正响应,第2期最大,到第7期变成负响应,随后又变为正。这表明随着对外贸易的增加,在前期会增加工业废水的排放量,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工业废水的排放量会减少,呈现出波动性,但波动幅度减小,波动时间缩短。从脉冲响应效果可以看出,在经济增长和对外贸易的冲击下,工业废水排放所呈现出的变化与前面的计量模型分析正好相符。

  (3)对外贸易、经济增长与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

  第三列反映了在对外贸易和经济增长的一个标准差新息的冲击下,工业固体废物排放产生的脉冲响应函数的变化。当在本期给人均GDP—个冲击后,在前三期存在负响应,到第3期是一个最大值,随后又变为正响应,第5期后收敛直至第9期为负。这表明随着人均GDP的增加,在前期会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随后固体废物污染会增加,呈现出波动性,但波动幅度减小。当在本期给对外贸易一个冲击后,在前二期存在正响应,第3期开始为负并持续至第7期,第9期开始又为负,这表明随着对外贸易的增加,在前期会增加工业固体废物的排放量,随后则会减少,其对工业固体废物排放的影响随时间的推移呈现出波动性,但波动幅度减小,波动时间缩短。

环境污染论文2

  人在自然环境中,处于较为关键的位置,因为他们在实质上属于环境的产物,在另一个角度上来讲,他们又能对环境进行改造。 人类在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过程中,负有保护环境的责任。

  1 海洋工程中环境污染的定义、特点和形成途径

  海洋是人类生存环境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类存在的重要资源,与人类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对人类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意义。 关于海洋工程中环境污染的定义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 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是指直接或间接的把能量或者物质引入海洋环境,产生损害海洋生物资源、妨害渔业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动、危害人体健康、减损环境质量和损害海水使用素质和减损等有害影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定义却不尽相同,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可能是由于概念比较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故在海洋工程中的环境污染问题亟待解决,是其得以治理的基本前提。

  海洋工程污染兼具破坏性和开发性,此外,海洋污染的持续性较强,污染物不易分解和溶解且很难转移出去,随着时间的积累,会越来越多,对人类造成威胁。 一些海洋工程的初期带来的危害较小,不易被发现,但一旦发现,治理费用较大,故其还具有潜在性、危害大和防治难等特点。

  海洋工程污染环境的途径很多:工程建设中,使用建筑材料以及产生的废料未及时处理,日常运行产生的污水等;进行海底隧道修建或是海洋矿产资源开发等相关修建时地质勘探产生的污染;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造成的事故污染;石油勘探过程中的钻探泥浆的排放等都成为了海洋污染的源头。 对海洋污染的强烈制止成为了海洋开发的时代主题,对环境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显得迫在眉睫。

  2 海洋工程中环境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

  为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洋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管理和规范包括海洋工程一系列的海洋开发活动。但由于个别的条例颁布时间过长,有些已不能适用,有些规定又与现在的条例内容冲突、重叠或交叉 ,故法律制度亟待完善。

  2.1 以科学界定海洋工程的定义为基础, 实现对环境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 前面提到,对于海洋工程环境污染的定义一直未有明确的定义,而其基本的科学内涵 ,是污染防治得以实施的基本保障。 笔者认为,想做到对海洋工程环境污染的定义,需要先对海洋工程的范围进行科学的定义,清晰的认识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的定义,科学的界定范围,保证相关法律的不重复、不交叉和不疏漏,才能有针对性的对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完善,保证立法体系的系统性、科学性和严密性。

  2.2 开展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的专门立法工作。 在海洋工程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制度方面,我国现行的法规包括《 环境保护法》 、《 海洋环境保护法》 、《 宪法》等,但法规之间存在很大缺陷和漏洞,另外,因为海洋工程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一个笼统的法律规范显然是全面的, 这就需要设立专门针对污染防治问题的立法部门,在海洋工程建设日益密集的今天, 对相关法律进行详细的说明,跟上时代的脚步,使环境污染防治有法可依,起到法律该起的严肃作用。

  2.3 建立海洋工程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保险制度, 对在海洋工程污染中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提供更为充分的救济,另外还可增加风险规避者的海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人的效用。 制定相关法律,并对其进行真正的落实,在污染损害的潜在受害者利用和海洋工程建设方利益之间建立合理的平衡,针对此,可借鉴 1976 年《民事责任公约》的内容。

  2.4 海洋工程项目中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 海洋工程项目中的环境行政法律责任是海洋环境行政主体或者海洋工程项目企业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时,不作为或者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是为了使其污染防治有法可依,重拾法律的.尊严,具体来说,是需要行政主体的相关工作人员,在出现问题后,承担一定的行政处分,例如罚款、警告和责令停产停业等相关的行政法律责任。

  2.5 扩大海洋工程污染诉讼的主体范围。 沿海的居民,特别是渔民,对于时代赖以生存的海洋受到污染,如果不能受到合理的保护,是不公平的,所以,需确定沿海渔民对渔业的资源枯竭拥有普遍的诉权,保障他们的权利,此外,也应赋予一些组织和其他地域居民对海洋环境污染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 基于环境的无主物的错误认识,鲜有人主张权利,所以,在海洋工程污染防治方面,赋予海域周围居民广泛的诉讼权是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之一。

  3 结语

  人类环境系统要维持在一个动态平衡的关系中,但随着海洋工程开发的深入,这一平衡关系渐渐出现了一些偏颇。 海洋工程项目的建设都是以开放利用海洋为目的,一方面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另一方面开发的过程产生了废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破坏成为了人们面临的巨大挑战。 在这危机时刻,提出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是十分必要的,但现阶段 ,对于海洋工程污染的法规基本散见在各法律条例中,没有比较具有专执性法规。 因此社会必须采用调控手段,用法律完善作为支撑,以强制性和规范性,使海洋开发有法可依,让海洋环境在法律的保护下 ,获得喘息的机会,渐渐恢复往日的面貌。 将环境保护的理念注入海洋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去,是今后努力的方向。

环境污染论文3

  一、市场失灵导致环境污染加剧

  环境问题的市场失灵来源于环境资源的价格过低,使得市场机制无法形成资源的有效配置,导致资源的过度开发和利用,最终造成环境污染。市场失灵的原因主要包括外部性和公共品。

  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使其他人承担了成本却没有给予补偿,就是负的外部性。国际贸易使得外部性发生转移,发达国家通过进口资源出口废弃物,将外部性转移到发展中国家,使得发展中国家的居民称为其他国家外部性的承担者,一定会对该国的环境造成极大的伤害。外部性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惬意在行使决策的时候,都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不惜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私人成本高于社会成本,而又不需要对成本进行补偿,因此企业的产量会高于社会的最优产量,同时形成过度的产品,因此负的外部性是造成过度开发的原因之一。

  公共品有两个性质,一是非竞争性,二是非排他性。这就决定了公共物品在作为私人供给时,任何人都不能享受自己投入所产生的收益,因此不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公共品的.价格不是由市场决定的,也不能交易。环境也是一种公共品,不能交换,也不能定价。国家对自身所造成的污染不承担后果,对环境的好处也不需要支付,所以就没有保护环境的动力,只能单纯的靠鼓励机制来刺激环境的保护。

  二、关于促进贸易与环境和谐发展的建议

  1、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制定我们当前应该按照国际的标准,制定并完善我国的环保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为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建立完善的环境保护措施体制,建立绿色卫生检疫制度等,鼓励保护环境的民间组织的活动,积极的调整贸易与环境的关系,通过税收约束企业的破坏环境的行为,同时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减少市场失灵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2、完善环境经济核算体系环境的成本是不容忽视的,在衡量一国的经济实力时,应该加入环境的衡量尺度,环境成本对产品价格的影响是越来越大的,如果将环境成本内部化,可以消弱出口商品的国际竞争优势,可以减少资源浪费,也有利于企业的国际形象。人们对于绿色环保的意识也日益增强,逐步完善环境保护体制。

  3、调整出口结构,发展绿色贸易对于高污染的产品,应该禁止进口,为了不影响经济的发展,我们应该调整出口结构,由原材料的出口转变为通过附加值来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同时大力发展绿色贸易,包括绿色产品的创新和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建立可持续发展的贸易结构,鼓励开展环保产业的国际贸易,为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基石。

  4、推广环境标准体系鉴于我国的环境标准与发达国家的环境标准相差甚远,为了改善中国的生态环境,应该完善环境标准。各企业机构应该试试建立统一的环境标准体系,减少环境污染,充分利用和分配资源,同时消除贸易壁垒,促进世界贸易的发展,同时要增强公民的环保意识,相辅相成的达到绿色经济的发展。

  5、进一步完善可持续发展战略要认真落实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认真考虑进口产品对我国生态环境的影响,防止有害污染物进入国家,加强检察检疫力度,严格遵守有关国际环保公约的条款。

  三、结论

  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对我国来说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两者互相制约又互相影响。发展中国家污染密集型产品与资源密集型产品的贸易发达,是负外部性的体现,从而导致了环境的污染。忽视环境成本造成的成本外部化也导致环境的污染。协调环境污染与国际贸易的管辖关键在于将环境成本内部化,使得产品的价格能真实的反映社会成本,从而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应该以可持续发展思想为指导,完善法律法规、调整贸易结构、发展绿色贸易以及提高环境标准等途径,实现贸易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环境污染论文4

  几年的化学教学加上自己平时的所见所想,化学对我们的影响实在是太大了。特别是化学与环境污染方面对我的触动更大。以前水还是清澈见底的,大人们还可以在池塘里洗衣服,小孩则是可以在池塘里洗澡玩耍没。可是现在的池塘呢,不是干涸就是污水,惨不忍睹。我在想,我一定要让我的学生学会化学,学懂化学,不再让化学伤害到我们可爱的家园。

  第一个方面是化学与大气污染,大气污染主要是大气中的化学污染物,这些污染物有很多的种类,其中对人体的危害的污染物有几十种,我国的大气污染属于煤炭型污染,主要的污染物是烟尘和二氧化硫,此外,还有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等。这些污染物主要通过呼吸道进入人体内,不经过肝脏的解毒作用,直接由血液运输到全身。所以,大气的化学性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很大。这种危害可以分为慢性中毒、急性中毒和致癌作用三种。其中慢性中毒最为可怕,通过人体慢慢的富集作用,一旦达到临界点,那么人体所受到的伤害非常大,科学研究表明,城市大气的化学性污染是慢性支气管炎、肺气肿和支气管哮喘等疾病的重要诱因。急性中毒在工厂大量排放有害气体并且无风、多雾时,大气中的化学污染物不易散开,就会使人急性中毒。例如1961年,日本四日市的三家石油化工企业,因为不断地大量排放二氧化硫

  等化学性污染物,再加上无风的天气,致使当地居民哮喘大发生,后来,当地的这种大气污染得到了治理,哮喘病的发病率也随着降低了。

  针对这种对人体的污染现象,我认为我们要发扬绿色化学的精神,绿色化学又称绿色技术、环境无害化学、环境友好化学、清洁化学。绿色化学即是用化学及其它技术和方法去减少或消除那些对人类健康、社区安全、生态环境有害的原料、催化剂、溶剂、试剂、产物、副产物等的使用和产生。建立绿色化学的根本目的是从节约资源和防止污染的观点出发,重新审视和改革传统化学,从而使我们对环境的治理可以从治标转向治本。为此,工业、农业、日常生活等采用无毒、无害并可循环使用的物料,化学反应的绿色化,是从“本”治理环境污染的重要途径。在这一领域工作中,我的想法就是从根本上断绝污染源,这样才能有效的防治环境污染,才能从根本上防治污染对人体的危害。 第二个方面是化学与水污染对人体的危害,河流,湖泊等水体被污染后,对人体健康会造成严重的危害,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饮用污染的水和食用污水中的生物,能使人中毒,甚至死亡。例如,1956年,日本熊本县的.水俣湾地区出现了一些病因不明的患者。患者有痉挛、麻痹、运动失调、语言和听力发生障碍等症状,最后因无法治疗而痛苦地死去,人们称这种怪病为水俣病。科学家们后来研究清楚了这种病是由当地含Hg的工业废水造成的。Hg转化成甲基汞后,富集在鱼、虾和贝类的体内,人们如果长期食用这些鱼、虾和贝类,甲基汞就会引起以脑细胞损伤为主的慢性甲基汞中毒。孕妇体内的甲基汞,甚至能使患儿发育不良、智能低下和四肢变形。第二,被人畜粪便和生活垃圾污染了的水体,能够引起病毒性肝炎、细菌性痢疾等传染病,以及血吸虫病等寄生虫疾病。第三,一些具有致癌作用的化学物质,如砷 (As)、铬(Cr)、苯胺等污染水体后,可以在水体中的悬浮物、底泥和水生生物体内蓄积。长期饮用这样的污水,容易诱发癌症。

  水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基础,我们生活的处处都离不开水,针对水污染这种现象,如果要我来防治水污染,我会首先治理水源头,因为水污染是从上到下的,源头被污染,那么下方自然跟着被污染,而源头的治理就是一些生活或者生产垃圾,污水的排放,这自然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关闭一些污染严重的企业,加强对群众的环境污染的思想教育,这样才能杜绝源头的水污染;其次就是对水源的治理,要定期消毒,保护好水源。 第三个方面就是固体废弃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固体废弃物是指人类在生产和生活中丢弃的固体物质,如采矿业的废石,工业的废渣,废弃的塑料制品以及生活垃圾。应当认识到,固体废弃物只是在某一过程或某一方面没有使用价值,实际上往往可以作为另一生产过程的原料被利用,因此,固体废弃物又叫“放在错误地点的原料”。但是,这些“放在错误地点的原料”,往往含有多种对人体健康有害的物质,如果不及时加以利用,长期堆放,越积越多,就会污染生态环境,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针对固体废弃物的污染,我们应该及时的加以利用,生产部门应该提前告知群众这些固体废弃物的危害,当然政府部门应该加强问责制,要精确代个人,具体谁负责这件事,那么要是出了事就得负责任,这样才能震慑企业,使其约束一些污染行为。 当今社会,我们强调可持续发展,当今,可持续发展观是世人普遍认同的发展观。它强调人口、经济、社会、环境和资源的协调发展,既要发展经济,又要保护自然资源和环境,使子孙后代能永续发展。绿色化学正是基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可持续发展理论。在1984年,美国环保局(EPA)提出“废物最小化”,这是绿色化学的最初思想。化学这门学科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我们将来要从事环境治理的工作,就需要不断地去了解化学,了解事物内部发展规律,从根本上杜绝环境污染,这样对我们人类就是最好的回报,对大自然也是一份满意的回应。

  最后,我希望人人都能够有保护环境的意识,虽然我们在行动上的作用微不足道,但是拥有一颗保护环境的心才是最好的结果,每天看看那些环境污染的报道,这样我们自己的内心也会有些许的共鸣,才能在内心给自己下一个保护环境的意识。

环境污染论文5

  【摘 要】跟着中国现代化进程速度的加速,环境污染疑问越来越杰出。突发严重环境污染事情呈现频发趋势,环境污染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及产业构成无穷的丢失和严重的环境破坏,合理的风险防备对策在必定程度上能够大大减小环境污染的风险及也许构成的丢失。环境污染风险评估系统的树立关于操控环境污染具有活跃的含义,跟着科学技能的展开,风险评估系统的树立取得了不错的展开,可是中国的风险评估起步较晚,与发达国家比较还存在很大的距离。

  【关键词】环境污染;风险评估

  环境污染是制约社会经济展开的首要疑问,办理环境, 发明人类共同的地球家乡是每一个人的职责。中国大力饯别环境保护,活跃进行环境污染风险评估作业,并在全国范围以内进行实验,可是目前展开依旧非常滞后,难以达到世界水平。有些污染突发性强、破坏性大,通常构成严重后果,怎么防备风险是环境污染评估的着力点。目前中国总体上区域环境污染事情的风险防备和应急系统较薄弱,缺少理论深度和区域关于性,应急的内容远多于防备的内容。

  1.树立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模型

  1.1环境污染风险影响系统规划

  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模型是在归纳思考各种影响要素的基础上树立起来的,能够对环境污染的污染程度以及事端发作的也许性进行全面性的归纳性评估。树立一个风险评估模型要经历几个进程,通常来讲能够分为以下几步:污染风险影响因子系统规划、研究区域空间数据收集、因子分级与数据获取、影响因子专题数据制作、影响因子数据组成剖析、风险等级划分与环境污染风险程度分布图输出等几个有些。规划影响因子系统时就要进行合理的取舍,在很多的影响要素中挑选最具代表性或许影响程度最大的影响因子来树立影响因子系统,有取舍的影响因子系统能够杰出要点。风险防备系统系统地给出了突发环境污染事情事前的防止战略和应急预备战略,遵循了“防备优先”的准则,体现了“削减现状风险,操控潜在风险”的思维。

  1.2数据收集

  在科学技能不断展开的今日,风险评估系统树立的每一步进程都要尽也许的运用现代科技,完成高程度的智能化与专业化,提升风险评估的准确与数据收集的精度,为环境办理作业的展开供给确保。对环境污染区域进行数据收集是一项非常浩大发的工程,这就需求使用现代科技,例如运用 GIS 工具软件的.地图数字化功用,将各种影响因子的数据计算进行数字化输入,假如污染面积不是很大,影响因子相对较少,就能够在此基础上添加图像等收集数据的输入,完善评估模型。环境污染的影响因子通常依照影响程度的不一样划分为五个等级,等级越高,则表明影响因子对环境污染的影响程度越大。不一样影响因子的分级阈值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在实践建模进程中,研究人员要依据实践的风险评估区进行详细的修正。

  1.3加强风险的进程操控预备

  进程操控偏重风险物质释放后但未与风险受体触摸前所采纳的操控办法预备,包含区域的风险防备办法和应急预备。展开石化等严重风险源辨认作业,树立国家级、省级、地市级有关的环境风险源数据库,树立开发区、区县层面的要点源监控系统,做好突发污染事情的风险监控。一起做好区域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拟定区域应急预案,设置防备与预警、应急呼应、信息陈述与发布以及后期处置等环节的详细计划,清晰分级预警、分级应急。依据有关应急预案,组织专业性或归纳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分的和谐合作及通信联络。

  1.4削减受体的露出

  削减露出首要是关于受体采纳长时间或暂时的操控办法、下降受体触摸风险因子的时机,包含受体的布局调整、规划调整、露出防护以及暂时应急的分散、撤离预备。把遭受集中风险源要挟也许性大的居住区、校园、医院等搬离风险露出区;尽量削减也许露出的受体数量、规划;对露出程度低或无法搬家的受体,采纳设置防护隔离带等露出防护办法。还要做好应急分散撤离预备,从区域层面拟定人群分散撤离计划,展开宣传教育与分散演练,增强应急分散撤离能力和应急的露出防护能力,确保紧迫状态下敏捷有用脱离突发环境污染露出区并削减露出程度。

  1.5分区防备

  突发环境污染事情风险具有较强的空间差异特征。基于环境风险系统,经过风险源和风险受体的调查剖析,可评估风险源的风险性、受体的脆弱性和区域发作环境污染事情的风险性,并据此展开环境风险分区。避免在地震、洪水、泥石流、滑坡等能量型灾害易发区域布设风险源或运送风险物质,以削减诱发突发环境污染事情的风险。避免在商住区、校园、医院等人群密布的区域、水源地等生态敏感区邻近以及上风向、水体上游的区域布设风险源或运送风险物质。关于已布设的风险源,应设法搬家或封闭,减轻布局性风险。关于不一样分区的风险特征,捉住构成风险的首要要素,将风险防备战略落实到详细分区,清晰各分区风险防备的偏要点,进步突发环境污染风险防备的关于性和有用性,从而显著下降环境风险或风险发作后的晦气影响。

  2.加强环境污染风险评估的主张

  2.1树立环境污染监测系统

  一个环境污染风险监测系统首要包含环境污染风险的辨认、衡量、猜测、预警以及计算剖析等,监测系统要小红分使用现代科技,完成数字化与智能化,使用气象卫星技能、通讯网络技能等,树立重要环境污染要素的监测系统以及数据模仿系统,并能够敏捷进行数据的处理与剖析,进步环境污染风险评估作业的作业功率。风险源是也许产生环境危害的源头,风险源的存在是环境风险发作的先决条件,在风险物质的出产场合、贮存场合和污染排放口装置视频监控系统,并确保其正常运转;在易发作爆炸、走漏、非正常排放的操控单元和技能环节装置压力、温度、浓度等指数的监测、报警与操控装置,做好监测监控作业,减缓风险源的风险性是下降风险最直接有用的战略,这也是防备优先于应急的首要原因。

  2.2完善定损理赔系统

  公司在出产进程中对环境构成危害就要承当自个相应的职责,这就需求树立完善的定损理赔系统,清晰公司的职责,将环境污染的职责真实落实到位。在进行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时,有关部分之间要进行及时的沟通与沟通,加强与环保部分等的沟通,进行环境污染监测数据的传输与同享,以此完成非常好的风险评估。在公司发作环境污染事端以后,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环境污染的风险评估和迅速索赔,索赔要严厉依照既定的程序和规范进行,确保揭露与通明,进步环境污染索赔与办理的功率。

  3.结语

  风险防备系统系统地给出了突发环境污染事情事前的防止战略和应急预备战略,强调防备系统的区域关于性,能够为公司和地区决策者供给切合实践的办理指导定见,进步风险办理的有用性,环境污染评估作业的顺利展开,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社会各界以及人民群众的理解与合作,离不开技能人员的尽力与奋斗,各个部分以及各个组织之间和谐合作,才能确保环境评估作业的顺利展开,才能对中国的环境质量供给必定的确保。 [科]

  【参考文献】

  [1]李华.中国环境污染职责保险展开的途径挑选与准则构建[J].南京社会科学,2010.

  [2]黄小敏.论环境职责保险经营中的技能妨碍和技能挑选[J].浙江金融,2010.

环境污染论文6

  1结果

  1.1调查对象的一般情况

  调查对象平均年龄为(55±14)岁,最大88岁,最小21岁。女性98人(57.6%),男性72人(42.4%)。矿区村民文化程度普遍较低,小学及未上过学120人(70.6%);少数民族72人(42.4%)。调查对象民族间文化程度经秩和检验,Z值为-5.554,P>0.05,差异无显着性,可认为不同民族的调查对象的文化程度无差异。性别与文化程度之间经秩和检验,Z值为-4.402,P<0.05,有显着性差异,可认为男女性别受教育程度存在差异,男性受教育程度高于女性见表1。

  1.2调查对象对铅锌矿区环境污染的自我感知

  调查的矿区居民对尾矿堆积、水质、耕地面积减少等直观感性的问题有明显的认识,但是对空气质量、农作物质量、植被破坏等不可直观的方面认识不足见表2。由表3可知,65.3%的调查对象认为开矿对当地的环境污染造成了较大影响。34.7%认为矿区的空气质量受到了较大影响,55.9%认为开矿对农作物产量造成的影响较小,39.4%认为对农作物的质量影响较小。矿区的河水贯穿村庄,直观可见,因此37.1%认为开矿对村里的河水造成了非常大的影响,45.8%认为影响较大。当地的饮用水采自山里的井水与泉水,45.3%认为开矿对饮用水有一些影响,原因是开矿使他们的井变干了,泉水减少了。矿区居民认为开矿对房屋安全的影响与开矿点距离自家的距离有关,距离远的居民认为没有影响,占21.1%。噪音对整个矿区影响较大,仅有5.3%认为没有影响。在治理环境污染问题上,62.4%的矿区居民自感自己和家人不能避免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仅有17.1%认为自己村能治理好环境污染,见表4。

  1.3调查对象认为矿业开采对健康影响的自我感知

  调查发现,58.8%的调查对象自感开矿活动对村民的健康有影响,48.2%认为开矿对家人健康有影响,21.2%认为开矿对下一代的智力产生了影响,见表5。调查对象自我报告了最近十年来的患病种类,患病例数集中在关节骨骼类疾病、肠胃疾病和心脑血管疾病,见表6。将性别做卡方检验获知P>0.05,差异无显着性,可认为不同性别调查对象的患病种类之间无差异。

  1.4对矿业开采引起的环境污染与健康危害之间关联情况的认知

  调查发现,77.1%的矿区居民有家庭成员参与过采矿,自我报告的患病率为66.5%。对被调查对象家人是否参与过采矿同患病情况进行卡方检验,P>0.05,差异无显着性,可认为是否参与采矿与患病之间无差异,见表7。自我报告的高患病率与调查对象自我报告的准确度以及认知能力有关,是否与矿区居民长期居住于该矿区,长期处于矿区污染环境有关,有待进一步调查。分析矿区居民自认为的患病原因可知,仅有17.6%的居民认为自身患病的原因与矿区的环境有关。但据前期在当地的研究可知,该矿区内的居民生活环境存在一定的Hg、Pb、Cd、As等重金属污染,当地存在着较高环境重金属暴露的非致癌和致癌风险,见表8。

  2结论

  2.1矿区居民对矿业开采对环境污染的影响认知不足

  湘西凤凰铅锌矿有70多年开采历史,在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粉尘、废水、裸露的岩矿、废石及尾矿围绕着农田村落随处排放或堆放。65.3%的调查对象认为开矿对当地的环境污染造成了较大影响,但是对矿业开采引起的不同环境污染问题的影响程度认知不足。据调查显示,矿区居民对于河水水质、噪声、地质灾害等直观感性的问题有明显的认识,但是对土壤污染、粮食产量、农作物质量、空气质量等方面感官不能感知的问题认识不足。但姬艳芳等既往对该地区的调查发现,由于原铅锌矿选矿厂和矿井里排除的废水已不同程度地污染了矿区附近大部分农田,致使当地种植的稻谷、蔬菜中镉、铅、锌、汞等超过卫生部《食品卫生标准》的相关限制,其中以Cd污染最为突出,其次为Zn、Hg、As和Pb,分别为国家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值的9.0、2.7、2.6、1.6和1.1倍。可见,矿区的居民对环境污染的认识不全面具体,对于感官能感受到的污染认识较高,而对于感官不能感知的污染缺乏认识。从而增加了当地矿区居民通过饮食、呼吸等途径的重金属暴露致癌风险与非致癌风险。

  2.2矿业开采引起的环境污染对矿区居民造成一定的健康风险

  矿产资源的开发带动了茨岩镇的经济发展,但是矿区,尤其是少数民族聚居的文化程度较低的凤村矿区居民对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铅锌矿产资源开发必然引起以铅锌为主的重金属对矿区环境的释放迁移,随着矿产开采年限的增加,矿山环境重金属污染将越来越严重。本次调查发现,58.8%的调查对象自感开矿活动对村民的健康有影响。当地77.1%的矿区居民有家庭成员参与过采矿,自我报告的患病率为66.5%,自我报告的疾病集中于关节骨骼类疾病、肠胃疾病和心脑血管疾病,占累计报告人数的'74.4%。虽经统计学检验得知参加采矿与否和患病状况之间无相关性,但大量研究表明重金属对机体的影响是全身性的和多系统的,主要表现在对神经系统、血液系统、心血管系统、骨骼系统等终生性的伤害上。矿区居民自我报告的病种症状与典型的重金属中毒症状相符,但仅有17.6%的居民认为自身患病的原因与矿区的环境有关。

  2.3提高当地居民对环境污染的认知和自我保护行为

  矿区居民缺乏环保意识以及当地环保无序行为导致了当地环境污染的发生,使当地的矿区居民存在较大的健康风险。要从根本上改善环境,防止环境恶化,就必须加强对矿区居民的重金属污染防治宣传教育,提高矿区居民的环保意识,使当地的重金属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呈现出群策群力的局面。调查显示,在环境污染治理上,49.4%认为该村自己无法治理好环境污染问题,并且62.4%的村民认为自己及家人无法避免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显然,当地有关部门在重金属污染问题上健康干预教育力度不够,还未认识到环境因素对健康影响的发生、发展规律,也没有为消除和改善不利的环境因素提出卫生要求和预防措施有关。针对官寨村是少数民族地区,受文化教育程度低的特点,当地有关部门一方面可以举办各种重金属污染类的宣讲会,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矿区居民广泛宣传环境恶化给人类带来的各种危害,强调环境的重要性,不断提高居民对环境污染问题的认识;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各种宣传媒体进行健康教育,用矿区居民容易接受的形式向矿区居民灌输健康与环境的依存观念,激发大家的责任感和参与环保意识,提高矿区居民的自我保护意识。

环境污染论文7

  一、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的利益困境

  根据目前的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采取单一的无过错规则原则调整。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规则的归责原则更多地是从被告的义务角度而非原告权利角度分析问题的,然而无过错责任又将原告的权利放在了考虑的优先位置。因此,我们可以称之为“受害人本位”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但是“受害人本位”的规范模式在现实中存在一些背反的情形,造成一些利益困境。

  1.加害人和受害人均在实施环境污染行为

  这种情况在水污染问题领域比较常见。我国水污染案件常常导致水产养殖业的损害,催生了一系列典型案例,如“李国发诉东风灌溉区管理处污染损害赔偿案”、“天津乐亭重大渔业污染侵权案件”等,这些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率先确立了污染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将“是否符合排放标准”排除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然而,养殖业也是对环境有破坏作用的生产活动。养殖密度超过水体容量、饵料剩余、水产肥料和生物代谢产物的积累都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或者水体污染。近年来,国内水域常发的“水华”、“赤潮”等灾害都有水产养殖业的作用因素。20xx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第一次全国环境污染源普查公报》称,水产养殖业排放的COD55.83万吨,总磷1.56万吨,总氮8.21万吨,分别占全国排放总量的1.84%、3.69%、1.74%。水产养殖业投放的抗生素也是导致大江大河中抗生素残余的罪魁祸首,全国人用抗生素占总量48%,而52%都是兽用抗生素,投放在养殖水域中的抗生素是江河流域中抗生素残留的主要原因。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使水污染的受损方在诉讼中居于相对优势的地位,造成了一种可能性:利用同一环境资源的两家企业同样造成污染,但是法律优先保护受害方。在适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时,哪一家企业对水体造成的危害更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谁受到了损害,受害方通过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获得赔偿,甚至要求另一污染企业停止侵权行为,而损害赔偿却无益于环境保护,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的立法目的已经流失。而从另一方面看,“对于环境损害事件,若仅以损害事实发生及因果关系存在,即认定侵权责任成立,则企业经营者的排除污染责任将成为绝对责任,对于企业经营者未免过苛,而有害于工业化之进展”。

  2.受害方本身的违法行为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发生

  由于港口疏浚施工造成的海域污染案件中此种情形较多。近年来,我国经历了港口建设的高峰时期,同期我国的海域使用制度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以前任由沿海农民通过承包方式自主利用海域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20xx年海域使用管理法所确立的“海域功能区划制度”和“有偿用海制度”。因此,沿海农民在港口及其周围海域所进行的养殖活动,由于“海域功能区划”的确定和港口法的实施,由法律所不禁止变成禁止的活动。同时,港口施工建设经常会造成沿海养殖物损害,受害的农民一般是以“海域污染损害”为由提起诉讼。在此类案件中,沿海从事养殖的农民的养殖利益是否合法成为审判中常见的争议问题,如青岛海事法院(1999) 青海法威海事初字第84号判决、(20xx) 青海法海事初字第41号判决、(20xx) 青海法海事初字第23号判决、(20xx) 海事初字第006号判决;大连海事法院(20xx) 大海锦事初字第16号判决;厦门海事法院(1999) 厦海事初字第019号判决;北海海事法院(20xx) 海事初字第004、005、006号判决、(20xx) 海事初字第012号判决等。正如此类案件的某一判决书指出的:“如对其违法利益予以保护,无疑是鼓励原告可以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可以非法使用海域和非法养殖,其产生的负面效应将是其他公民和法人纷纷效仿,其结果将是对国家法制和国家海域的破坏。”如果忽视港口管理机关或者经营企业进行港口维护和建设的正当职权以及国家海域使用制度,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做过于宽泛的认定,将不利于国家法律的实施。

  二、从比较法角度看环境污染侵权存在多元归责原则

  虽然早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就有观点指出,“单一的无过错原则无法适应变化多端的环境侵权类型,应该建立以无过错责任为主,公平责任、风险责任、过错责任为辅的结构体系”。但是更具有普遍性的观点是,无过错归责原则是法治发达国家在应对工业化大生产带来的污染侵害问题时采取的普遍且唯一原则。这种认识有片面之嫌,单纯的无过错责任无法适应现实的复杂关系,在前文分析的利益困境中,很容易发现法院并未简单适用无过错责任,而是从其他角度实际上给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成立附加了其他的构成要件。

  1.有的国家在环境污染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有范围和条件限制

  在比较研究中一般将德国环境责任法第1条作为德国对环境污染侵权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的依据。但是该条的内容是:“由于附录一列举之设备对环境造成影响而导致任何人身、健康受损或财产损失,设备所有人应对受害人因之所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很明显,相对于我国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附加了前提条件,即只适用于环境责任法中附件一详细列举的96种“设备”造成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立法对严格责任的适用没有给法官留下任何灵活把握的空间。此外,德国环境责任法第5条还规定了“忍受限度”内的免责:“如果设备运行符合预期目标及相关规定,且财产仅遭受轻微损失,或者根据当地普遍情况,损害在可以忍受的合理限度内,对于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应予免除。”就“忍受的合理限度”问题,日本的司法实践作了进一步探索,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可以用“忍受限度论”或者“新忍受限度论”判断的过失完全取代通说中的过失和违法性的二元可归责性结构。

  即忍受限度的衡量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受害人方面的损害的性质(健康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及其轻重情况;(2) 加害人行为的社会评价(公共性、有用性);(3) 设置防止消除损害设施的状况; (4) 是否遵守管制法规; (5)客观方面的工厂所在地; (6) 据先住后住关系等周边情况个别地确定忍受限度。相反,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的“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任何前提,成了一条“抽象规则”,适用范围只能取决于司法实践如何解释“污染”。随着人类知识的发展,乃至整个发展观念的转变,人们认识到自身所有的生产行为都会带来环境影响,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污染”的适用界限实际上是人类的所有行为。侵权责任第65条可能会成为一项抽象规则适用于所有的人类活动。

  2.有的国家对部分环境污染纠纷适用不动产相邻关系调整

  在德国,环境污染纠纷不仅受环境责任法调整,还受到民法条款调整,其中德国民法上有关“不可量物侵入”的规定也在发挥调整环境污染纠纷的作用,即第906条规定:“在干扰不损害或者较轻微损害土地的使用的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不得禁止煤气、蒸汽、臭气、烟气、煤烟、热气、噪声、震动和其他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的干扰的侵入。如果此类干扰对土地的通常使用或者对土地的收益所造成的妨害超出预期的程度,所有权人可以要求适当的金钱赔偿。”从文义上看,对于相邻关系的环境污染纠纷并没有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而是采用了类似“忍受限度”的标准,即“超过通常使用或者预期损害”的程度。第906条还规定了若干判断标准: (1)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确定和估价的干涉,不超过在此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或者标准值的,通常为非重大妨害; (2) 对于在依联邦公害防治法第48条发布的并且能够反映技术发展水平的一般行政规定中规定的数值,适用相同规定;(3) 重大妨害为因按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他人土地而引起,并且不能够通过在经济上可以要求此种使用人采取措施加以阻止的限度之内。其中第(2) 项正是我国司法解释明确排除的对“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的免责。德国民法第906条规定的救济方式上也有特殊之处,对于其中不属于重大妨碍的侵入,相邻关系人有义务忍受,而对于其中重大且用通常方法无法避免的侵入,经过行政许可的营业造成侵入,受害方只能要求金钱补偿。

  三、环境污染侵权条款适用需要的调整

  在审视现有环境侵权诉讼案例后,很容易发现环境侵权条款在侵占其他侵权条款的传统领域,以至于许多邻里纠纷都被纳入环境侵权领域,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调整环境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防止环境侵权责任条款变成新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同时,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的适用也有必要进行调整。

  1.确立认定污染的“合理忍受限度”标准

  在新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应当运用“合理忍受限度”标准认定“污染”。环境问题类型复杂而且新类型不断涌现,目前引发诉讼争议较多的噪声、光污染、电磁污染问题就还没有相关法律规范标准。“什么是污染”这个判断在法律上由这样两种方法完成:一是让它成为一个类似过错的,交由法官来决定的概括构成要件;二是在法律上进行具体列举,类似于德国环境责任法第1条。目前只能采取前者方式,也就是在立法上给法官概括的指示,才能让环境侵权责任条款更能适应个案的需要,更能给予当事人必要的保护。通过法条具体列举的方式,试图涵盖所有的污染类型也是不可能的,法律只能回到抽象概括的方法给“污染”一个抽象的定义,或者抽象的标准。实际上两大法系在污染造成损害的界定上都采取了类似“合理忍受限度”的标准。除了前文提到的德国民法、环境责任法上的规定和日本司法实践中的学说观点外,美国1965年的“侵权法重述.

  (二)”在判断对环境有污染的“超常危险行为”时,也采取了类似的标准,要求法官在判断中考虑:该活动多大程度上不属于通常的习惯、从事该活动的地点的不适当性、对社会的价值被其危险性超过的程度等。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新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时已经在采用该项原则。在“陆耀东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上海浦东新区居民受到永达公司经营场所夜间照明的干扰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支持了受害居民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中,首先依据《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认定永达公司照明灯光属于障害光,接着指出“其射入周边居民居室内的外溢光、杂散光,数量足以改变人们夜间休息时通常习惯的暗光环境,且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范围,光污染程度较为明显”。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应当引入类似“合理忍受限度”的认定标准。

  在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污染等新型污染中,要根据当地普遍情况,损害在可以忍受的合理限度内,或者该行为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有重要意义,对于该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予免除损害赔偿责任。该规定的意义不只是排除一些明显轻微的环境破坏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更重要的是对于一些新型的、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人类活动,不必要马上让其承担被诉、被禁止,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而是要给新的营业、生产或者生活方式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2.运用不动产相邻关系调整相邻环境利用关系

  在争诉双方同为污染企业利用环境,或者同为居民生活利用环境的情形下,应当运用不动产相邻关系调整环境利用关系。如同德国物权法第906条规定,我国物权法上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也明显是要在环境污染领域发挥作用,调整利用环境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于不动产相邻关系之间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光、电辐射等有害物质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物权法第90条规定来处理,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在水污染纠纷中,特别还要适用物权法第8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用物权法相邻关系调整此类纠纷相比较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调整此类纠纷有明显的不同。

  物权相邻关系处理的原则要遵循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明显有利于受害方,这种安排是为了矫正现代化工业生产造成的一种实质上的不公平,即一方面是居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受到的不可挽回的损害,另一方是实力强大、肆无忌惮破坏环境的大企业。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受限制的环境侵权责任条款的适用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这些领域。每个人、企业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同时也有合理利用环境的权利,在不涉及人类生命、健康的情况下,不能将一部分企业利用环境的权利或者“污染环境的自由”置于另外一些企业之上,或者将某一部分居民享受环境的权利置于另一部门居民之上,而且谁处在法律保护的优先地位完全取决于谁受到的损害先出现,或者谁先起诉。因此,我们在不涉及人的生命、健康的相邻关系环境纠纷中,还是应当发挥物权法上相邻关__系规定的作用,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

  3.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损害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条款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从本质上看是配置人类利用环境的权利,通过污染妨害排除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它可以直接决定哪些民事主体具有优先利用环境的机会。在多数情况下,通过法律获得保护的是民事主体的利益和机会,而非环境本身。法律本质上是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影响只是它的间接效果。环境法实施的基本目标首先应当是维持有利于人类生存的环境。因此,在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各类污染行为中,应当首先禁止危害人类生命、身体健康的环境污染行为,而且对于生命、身体健康遭受损失的受害人,法律应当优先保护,减少受害人的证明成本,适用无过错责任。涉及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损害的环境污染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对“污染”行为做较为宽泛的定义,一些对环境负面影响尚未充分认知的人类活动也可以纳入其中,保证人类在遭受生命、健康损害时有充分机会获得补偿。某些对环境有高度危险的生产活动可以纳入高度危险责任调整,对环境有高度危险的活动造成环境污染,并导致财产损害的情况,同样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

环境污染论文8

  摘要: 现在社会都进入了高科技时代,不论什么食品、用的也都很高级,虽然马路越来越宽,但是汽车增加的速度快。目前,油区车辆已有汽车约5000多辆,垃圾和油桶冒出来的油烟也再不段的破坏空气,有些人普遍感到马路上“车满为患”,社区里也“乌烟瘴气”。

  引言:油田位于河南省南阳市,四周有许多农村,由于平时人们不爱保护环境,加上农村人习惯不好,所以四周环境非常脏。虽然近些年来提倡“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可是这种现象仍然存在。所以,我们在周末对油田的环境进行了一次调查。

  实际调查:白天,汽车尾部和烟管道喷出来的烟对人十分不利甚至对病人都会造成死亡;还有有些垃圾道发出的臭气,真让人难闻,甚至有时还会招来苍蝇、蚊子……难道大家喜欢生活在一个死亡之谷吗?还有得人为了做建筑,把许多树都砍了,这样的行为我见了就不高兴;大街上有非常多的废纸,有的青年人边嗑瓜子边吐瓜子壳,边吃水果边吐水果皮,就连小学生喝完饮料也把饮料瓶仍在地上,甚至有些人把不好的菜叶仍在地上。当然,还有最破坏环境的废旧电池和人们吐的痰。接着,我们来到了菜市场,这里的废菜叶更多了,还有鸡毛,比街上还脏。“哎,什么时候我们的地球不在有垃圾、灰烟等污染源呢?”我们心里默默的'想着。

  可见汽车尾气、垃圾、等污染源对环境的伤害实在是太大了。

  我们成立了一个小组,真对这些方面采取了以下措施。

  1。告诉司机叔叔,给汽车加上乙醇汽油,这样喷出来的烟就不会破坏空气,而且不要让汽车报警器在夜里叫了,不然,会影响别人的睡眠的。

  2。要时常清理垃圾,见到垃圾要主动扔进垃圾箱,还要经常打扫家里的卫生,开窗,这样就不会招来苍蝇、蚊子和一些小飞虫了。

  3。我们要在每个树林里挂上木牌,提醒人们不要破坏树木,因为每棵树呼出的新鲜空气就等于一个成年人吸收的空气,所以我们不要破坏树木,还要经常植树造林。

  4。剩余的果皮和纸屑要扔到垃圾桶里,还要请儿童不要随地大小便,不然就破坏了小区的环境,让别人见了就恶心。

  现在经过我们的警告,已发现有很多人改掉了这些坏毛病,空气也变的越来越新鲜了。

  这些不良的现象都是人类造成的,都是因为人们不爱护环境造成的,这些现象对人们的身体有很大的坏处,如果人们不改正的话,最后面对的将是人类的灭亡。 所以,我要告诉所有的人们:“我们只有一个地球,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保护环境,创造美好的家园!”

环境污染论文9

  摘要: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带动了农村地区的经济步伐,但与此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制约农村进一步发展的最大障碍,现阶段,要进一步处理好农村环境与经济、政府之间的权益关系,就要突出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主导作用,完善农村环境污染保护的法律制度,实现农村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环境污染 政府职能 生态建设 循环经济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农村的经济面貌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同时,环境问题也相伴而生,尤其是污染最为严重,直接影响着农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关系到经济的持续和稳定发展,阻碍农业现代化实现的步伐。为了改善农村环境污染的这一现状,政府起着主导作用,可以通过制度、政策、法规来协调现存的各方面的环境利益,制作生态可持续发展的长远规划,从宏观上组织、指导、监督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各阶层之间的合作。具体来说,政府应当做到以下几方面。

  一、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

  近年来,中央政府虽然提出在全国范围内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但就目前来看,政府对农村的投入仍是不足的,农村的财政出现赤字,与农村发展需要的公共设施无法供应,因此,改变现行的环境政策体制迫在眉睫。应加大中央的财政资金用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专款专用,部门之间要权责明确,实现环境政策由管制型向引导型的转变。此外,还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通过立法、政策、市场等手段,增强政府在实践中的操作性,实现城乡环境生态补偿机制的平衡,鼓励发达地区对保护地区、经济发展中受益地区对亏损地区进行经济利益补偿,从宏观上建立较为完备的环境保护体系。

  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

  建设农村环境污染整治和生态文明建设能否长久取得成效,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政府的投入。政府要多渠道的筹措资金用于农村中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为解决农村环境污染脏、乱、差的局面,政府应该大力的推进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实行农村区域管理,建立卫生保洁制度,设置垃圾箱,建立垃圾中转站,定期清运到城市垃圾处理厂,还可以因地制宜的建设小型垃圾焚烧炉,设置生态公厕。此外,还应加快和完善农村排污管理网络系统的设置,在政府投入的资金中专门划出一部分用于农村污染排污的治理,征收一定比例的畜禽养殖排污费和污染企业的垃圾处置费、污水处理费。还应当积极的利用社会资金,鼓励民间资本的参与,多渠道的加大农村环境污染保护的投入。

  三、有效控制乡镇企业的污染

  政府要因地制宜,提倡和促使农村循环经济模式的建立,即提高企业内部物质的循环利用,建立和发展各行业之间的物质循环链,实现物质和能量的多层次利用,形成一条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治理的模式体系,提高生产技术的升级换代,降低物能消耗,把乡镇企业产业结构布局和治理乡镇企业污染相结合,实现乡镇企业污染的集中管理和控制。在乡镇企业污染治理的层面上,还要加强农业发展所带来污染的有效控制,建立农产品安全检测和监管体系,制定农药和化肥使用的标准体系,推广高效、低残留的农药和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技术。强化对规模化牲畜养殖厂的综合治理,鼓励建立养殖业和种植业紧密结合的生态循环工程。在政府的指导下适时推行清洁生产、开发充分、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绿色产品”。

  四、提供多渠道的供给方式

  农村生态遭到严重破坏的根本原因便是农村生活用能问题,政府如果不能妥善的解决好这一问题,便会出现边治理边破坏的恶性循环,无法实现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目的。在政府的不断实践和探索中,目前,解决生活用能的途径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推广“邻里合作建沼气池”工程,在适合建沼气池的地区,政府要鼓励农户使用沼气,以填补农村生活用能的缺口,还可以起到节约木材,提高农村有机肥的使用率。合理的规划养殖区,把养殖区和生活区分离出来,实现家禽的集中管理,养殖产生的粪便可以投入到沼气池中,产生的沼气就可以供应农户的日常生活所需。而经过发酵的沼渣可以作为有机肥料,改善土壤质量和农作物的生长环境,实现生产、生活、生态的协调发展。

  其次,政府应加快科技创新的步伐,加强对桔杆的综合利用。焚烧桔杆是现阶段农村污染治理面对的一个新问题,我们必须通过循环经济的发展来治理,引导农民走一条桔杆—养殖—沼气—果蔬的绿色生产之路,减少环境的污染,实现农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不仅如此,还可以建议政府投资以桔杆为原料的发电厂,减少污水、粉尘、废渣等的污染。

  再次,政府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用于治理农村环境污染的产品,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借助投资人之间的相互竞争,以最低的成本取得最高的收益。政府还可以通过各种财政措施,鼓励私人和企业投资于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当中,这样,既可以提高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效率,还可以加大对农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投资力度,提高环境污染保护的积极性。

  由于农村环境污染治理量大面广,因此,政府还要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组建村民自治组织,制定《村规民约》,提高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开展广泛的公众监督,借助社会和公众的舆论监督作用,使农村环境污染保护的工作取得更好的实效。

  参考文献:

  [1]牛春生.浅析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问题.中国科技博览.20xx年版.

  [2]张建伟.政府环境责任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xx年版.

  [3]席北斗.农村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新时代出版社.20xx年版.

环境污染论文10

  改革开放以来,在狂热追求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们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关注,长期的投机与侥幸最终导致了无法忍受却又必须面对的环境危机。在雾霾天气逐渐成为我国广大地区常态天气的背景下,环境问题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并被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党的十八大提出:面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将我国环境污染犯罪治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但是环境污染犯罪的生成机制决定了其治理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律。疾风骤雨式的治理可以在短期内组织社会资源实现治理目的,但是,由于治理成本高昂以及没有考虑环境污染犯罪的成因,这种治理方式注定难以长久。环境污染犯罪的演变和发展由其基本的犯罪规律所决定,要从根本上治理环境污染,必须选择相对合理的策略进行配合,才能达到最佳的治理效果。

  治理主体:政府主导与公众参与的平衡

  长期以来,我国基于国家至上和国家权力无限的观念,奉行国家本位模式。其最大特点是行政机关在犯罪治理中居于垄断地位,政府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导力量。犯罪治理的政策主要来自于政府的政策和方针,治理策略也会随着政府政策的变化而变化。而政策往往具有相当的灵活性,这就导致治理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政府本位的治理模式中,依附于政府政策的法律制定、执行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不能得到保障,同样的犯罪行为随着政策的变化会导致不同的后果。由于治理政策经常变化,导致治理的效果大大降低。另外,国家本位治理模式认为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处理是国家的事情,政府是犯罪治理的直接责任人。在环境形势恶化期间,为了维护政府的权威,树立公信力,政府往往会违背犯罪治理的基本规律,采取专项整治或治理等方式,集中投入司法资源和社会资源对环境污染犯罪进行整治,反而造成社会资源的更多滥用和浪费。

  环境污染犯罪的发生涉及诸多因素,其犯罪原因是一个多层次的复杂系统。治理环境污染犯罪必须注意观察与环境污染犯罪的发生有密切联系的各种社会关系,重视对环境污染犯罪原因的控制。由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所涉技的因素众多,单靠政府无法应对环境污染犯罪发生的诸多因素。因此,治理环境污染犯罪应该是整个社会的共同责任,必须动员整个社会力量。不论是作为社会组织管理者的政府,还是作为社会组成部分的社会团体、组织以及公民个人,都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体。当然,社会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犯罪治理并不是否定国家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的作用,而是在强调国家的引导作用、明确政府责任的同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的作用,推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主动性。在现代社会,国家并不会主动介入社会生活,传统行政法手段或刑罚手段往往只在发生了危害社会秩序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之时才对污染行为加以规制,是一种消极的被动控制。但是,环境污染具有破坏范围广治理恢复困难的特点,这就要求必须在污染之前就进行主动控制。可以说,环境污染的特殊性客观上促使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革新,这种革新反映了环境污染犯罪治理模式应该是一种以预防为前提的治理模式,转变集中表现在社会公众与政府协同合作。社会公众与政府的协作可以充分调动社会多元力量和运用多种社会控制手段,既重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又注重事先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犯罪。

  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对环境污染进行非政府的控制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发展趋势,政府和社会的协同合作应该成为新时期我国治理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方式。我国推动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培育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意识与热情。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最根本的问题是如何激发公众参与的意识和热情。在司法实践中,经过参与个案经验的积累,公众参与的意识和热情正逐步提高,但是,从整体上看社会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意识和热情还是难以满足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要求。为了提高社会公众参与的意识和热情,一方面可以发挥媒体的推动作用,特别是在网络化时代,媒体不仅可以提供环境污染犯罪信息、宣传环境污染犯罪的严重后果,从而激发公众参与的热情,也可以为公众参与提供良好的途径和平台;另一方面,政府应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例如,可以通过奖励的方式鼓励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

  第二,建立环境污染犯罪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只有在知情的前提下才能参与,知情权是公众有效地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前提与基础。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必须建立和完善犯罪信息公开制度,可以使公众了解环境污染犯罪的规律、特点,从而提高犯罪治理的有效性。犯罪信息公开也可以引起公众对环境污染犯罪问题的关注,激起强烈的社会舆论,提高公众参与犯罪预防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山。因此,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建立环境污染犯罪信息公开制度,为社会公众获取信息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三,完善环境刑事司法制度。在环境刑事诉讼中,可以提高被害人的诉讼地位。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在我国是公诉案件,只有检察机关才有权提起刑事诉讼,对犯罪人进行起诉。但是,环境污染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的性质显著不同,其侵害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涉及的区域广,危害程度极大,且难以回复。因此,可以赋予被害人在环境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权。同时,环境刑事诉讼过程要符合司法民主与公开的要求,将社会公众参与到诉讼过程中,既确保社会公众分享到司法权,又有助于把公众的良知引入刑事司法,使得刑事司法更加接近公众情感,从而激发公众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热情。

  治理体制: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环境违法行为与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不同,在性质上并无差异,但危害程度的不同就导致了法律后果和处理机制的迥异。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环境违法行为与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在处理机制上具有绝对的区别:环境违法行为由行政机关处理,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由司法机关处理。这种治理体制貌似明确,但是,由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各自形成封闭的体系,没有形成顺畅的衔接渠道,直接导致对环境领域犯罪行为的追究受阻。

  在环境治理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不顺畅的主要原因在于在治理的权力分配不合理,行政权过大,制约了司法权。在司法实践中,公安部门虽然可以独立地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但是,由于环境污染本身的复杂性,无论是对环境污染行为、危害结果的调查,还是对因果关系的认定都不同于其他的刑事案件。由于公安机关对环境污染缺乏专业知识和收集证据的能力,导致公安机关事实上对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材料的来源主要依赖于环保部门的移送。根据《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发现有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应当立即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核实情况后提出移送案件的书面报告,报经本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决定批准的,向同级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手续;决定不批准的,应当将不予批准的理由记录在案。按照这一规定,环保部门对环境污染案件是否移交司法机关具有重要影响,他可以根据自身的判断来决定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是否移送给司法机关。从程序看,行政机关对环境污染案件具有较强的筛选功能,完全有可能过滤一些案件,从而导致一些环境污染犯罪行为难以进入到刑事司法程序。事实上,在我国一些社会影响很大的环境污染案件无法进入司法程序,很多都是由于环保部门的不作为所造成的。

  在现有的治理体制中,由于行政执法不严,导致刑事司法承担着很大的压力。环境状况的持续恶化促使社会推动刑事司法强势介入到环境污染治理领域,《刑法修正案(八)》对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进行了修改,降低了成罪标准,扩大了法网。刑事司法的强势介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据不完全统计,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的半年内,环保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了近300起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超过近5年的总和;公安机关已立案侦办247起此类案件,相当于过去10年立案总量。通过刑事司法倒逼环境行政严格执法的方式,尽管在短期内具有一定效果,但是,过分使用刑罚手段也会过度透支司法信用,从而助长不法分子的投机心理。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还是如何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从而推动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应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协调性。

  协调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关系,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建立专业的环保警察,即在公安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环境污染犯罪追诉机关。目前,国内一些省份已经开始了设置环保警察的尝试,例如河北省于20xx年9月18日成立了全国首支环境安全保卫总队。环境警察机构的建立既是用刑事手段保障环境行政执法的权威性和效能,又避免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因为立场、角度的不同而产生冲突。

  第二,构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一体化的信息平台。环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可以借助电子化办公系统设置联合执法系统,由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将各类环境污染案件信息录入系统,在案件线索、行政处罚结果、法律文件、数据规定及案件处理程序上,逐步实现环保部门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信息联网共享。环境违法信息平台建设既可以强化司法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也可以提高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公开与效率,从而更好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对接。

  第三,加强检察机关对环境行政执法的监督。检察机关是我国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对环境行政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包括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根据信息平台对录入系统的环境污染案件的执法情况进行全程监管,促进环境执法人员严格履行环境监管的职责;专项监督是检察机关定期对环境执法机构的案卷进行抽查、评查,以考虑案件办理是否合法、有效,有无存在该移送而不移送的案件。

  治理手段:刑罚与其他治理手段的协调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犯罪治理应当是合理使用多种手段的系统性治理策略,单纯依靠某一因素或某一手段无法达到犯罪控制的预期目的。在我国,政府是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直接责任人,由于行政手段和刑罚手段具有猛药的作用,短时期内效果比较明显,因此,刑罚手段与行政手段是治理的惯常手段,而其他手段基本不受重视。同时,在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不顺畅的法律制度背景下,行政处罚方法与刑罚方法相互脱节,各自为战,未能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形成应有的合力。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刑法具有谦抑性,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能调整某种社会关系时,才由刑法予以调整;只有当其他法律不足以抑止某种危害行为时,才由刑法予以处罚。我国刑法对犯罪的规定模式是立法定性又定量的模式,只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才能由刑罚制裁。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由于污染行为轻重有别,所以处罚也应该有区别。环境行政法对一般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处罚,而刑法对严重的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处罚。

  从技术层面上讲,各个法律各司其职,共同起到治理环境污染犯罪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行政法观念不发达,特别是行政执法不严的情况下,导致刑法在环境污染犯罪的治理中面临着很大的压力:既要担负防止一般环境污染违法行为发生的任务,又要预防严重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的发生。人们本来希望通过这样的立法模式来缩小刑法介入社会生活的范围,但现实的使命又使得刑法不得不广泛地介入到社会生活之中。刑罚只是犯罪治理的手段乙.,只有其他手段不足以解决社会纠纷之时,刑罚才能介入。正如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所说的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最好的社会政策,仅靠刑罚手段不足以抑制犯罪。在任何司法体系中刑罚并不是唯一阻止环境污染行为的有效方法。刑罚总是作为不得已的最后使用的方法,并且可以结合其他(行政、金融等)法律规定使用。当一个适度的刑罚和其他法律手段相结合一起使用时,才会发挥有效的作用。

  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手段应该是多元化的,是合理使用法律、行政等手段的系统性治理策略,具体表现为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给予全方位的阻断。在环境污染犯罪治理中,要使各种治理方法协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完善环境污染犯罪的刑罚结构。我国环境污染犯罪治理的刑罚手段比较单一,监禁刑与非监禁刑比例失衡。有限的刑罚手段显然难以合理打击犯罪,无法满足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需要。尽管在我国《环境保护法》中也规定了一些行政处罚方法,但是,这些行政处罚方法在功能上显然无法与刑罚方法相提并论。除了监禁、罚款等传统的刑事制裁外,应设置既能补偿环境危害,又能去除因破坏环境而获得的经济利益的其他手段,例如责令限期治理、责令补救或恢复环境等。

  第二,严格环境行政执法。环境行政执法的乏力不仅影响了环境行政执法的效能,而且使环境污染犯罪过于依赖刑罚手段,反而降低了刑罚预防的效果。严格环境执行执法一方面需要提升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能力,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外部的监督。三,推动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环境污染犯罪治理。非刑罚手段的使用侧重对污染行为背后的问题、动机和背景情况进行考虑,而对这些因素的考察依赖社会力量。只有社会公众参与到环境污染犯罪的治理中,非刑罚的治理手段才能和刑罚手段相配合有效地制止环境污染犯罪。

环境污染论文11

  目 录

  1 摘要 ········································································································ 1 2

  关键词···································································································· 1 3

  引言 ········································································································ 1 4

  酸雨 ········································································································ 1 5

  温室效应及其控制对策 ···································································· 2 6

  臭氧层空洞的形成及其控制对策 ··················································· 3 7

  光化学烟雾及其控制对策 ································································ 4 8

  结语 ········································································································ 6 9

  参考文献 ······························································································· 7

  大气污染

  摘 要:由于人们对工业高度发达的负面影响预料不够,预防不利,导致了全球性的三大危机: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人类不断的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质。但由于大气、水、土壤等的扩散、稀释、氧化还原、生物降解等的作用。污染物质的浓度和毒性会自然降低,这种现象叫做环境自净。如果排放的物质超过了环境的自净能力,环境质量就会发生不良变化,危害人类健康和生存,这就发生了环境污染。

  关键词:环境污染;酸雨;温室效应;臭氧层空洞;光化学污染

  引 言:

  环境污染会给生态系统造成直接的破坏和影响,如沙漠化、森林破坏、也会给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造成间接的危害,有时这种间接的环境效应的危害比当时造成的直接危害更大,也更难消除。例如,温室效应、酸雨、和臭氧层破坏就是由大气污染衍生出的环境效应。这 种由环境污染衍生的环境效应具有滞后性,往往在污染发生的当时不易被察觉或预料到,然而一旦发生就表示环境污染已经发展到相当严重的地步。当然,环境污染的最直接、最容易被人所感受的后果是使人类环境的质量下降,影响人类的生活质量、身体健康和生产活动。例如城市的空气污染造成空气污浊,人们的发病率上升等等;水污染使水环境质量恶化,饮用水源的质量普遍下降,威胁人的身体健康,引起胎儿早产或畸形等等。严重的污染事件不仅带来健康问题,也造成社会问题。随着污染的加剧和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由于污染引起 的人群纠纷和冲突逐年增加。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地出现了环境污染问题,具有全球影响的方面有大气环境污染、海洋污染、城市环境问题等。

  就大气的环境问题而言,主要有酸雨、温室效应、臭氧层空洞,光化学烟雾等。

  一、酸雨

  造成雨水酸化之污染物很多,其污染来源大致可分为两类: 其一为自然物质,其二为人为物质。前者如:火山爆发喷出大量之硫化物及悬浮固体物,自然水域表面释放之硫化氢,动植物分解产生有机酸,土壤微生物及海藻释放之硫化氢、二甲基硫及氮化物等,都会使雨水之pH值降至5.0左右;后者则为工业化后,燃料之大量使用,燃烧过程中产生一氧化碳、氯化氢、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有机酸及悬浮固体物,排放至大气环境中,经光化学反应生成硫酸、硝酸等酸性物质使得雨水之pH值降低,形成酸雨。

  由于酸雨为二次污染物且具有跨区污染的特性,以致影响层面相当广,故局部空气污染的改善,空气品质标准的达成,对于酸雨的防制助益不大,必须削减SO2、NOx的总量方能遏止酸雨的危害。

  二、温室效应及其控制对策

  温室效应是由于大气里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等)含量增大而形成的。 空气中含有二氧化碳,而且在过去很长一段时期中,含量基本上保持恒定。这是由于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始终处于“边增长、边消耗”的`动态平衡状态。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有80%来自人和动、植物的呼吸,20%来自燃料的燃烧。散布在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有75%被海洋、湖泊、河流等地面的水及空中降水吸收溶解于水中。还有5%的二氧化碳通过植物光合作用,转化为有机物质贮藏起来。这就是多年来二氧化碳占空气成分0.03%(体积分数)始终保持不变的原因。

  但是近几十年来,由于人口急剧增加,工业迅猛发展,呼吸产生的二氧化碳及煤炭、石油、天然气燃烧产生的二氧化碳,远远超过了过去的水平。而另一方面,由于对森林乱砍乱伐,大量农田建成城市和工厂,破坏了植被,减少了将二氧化碳转化为有机物的条件。再加上地表水域逐渐缩小,降水量大大降低,减少了吸收溶解二氧化碳的条件,破坏了二氧化碳生成与转化的动态平衡,就使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逐年增加。空气中二氧化碳含量的增长,就使地球气温发生了改变。

  二氧化碳可以防止地表热量辐射到太空中,具有调节地球气温的功能。如果没有二氧化碳,地球的年平均气温会比目前降低20 ℃。但是,二氧化碳含量过高,就会使地球仿佛捂在一口锅里,温度逐渐升高,就形成“温室效应”。

  现今最受人青睐的是瑞士两位气候专家对温室效应成因作出新的解释,认为造成温室效应的主要原因并不是汽车和工厂所排放的二氧化碳,而是大气层中增多的水蒸气。它是于20xx年发表的。瑞典中部大学的KG·拉松和斯韦克·爱德华松说,根据他们提出的一种计算未来气温的新模式,地球确实像其他研究人

  员所认为的那样,正在进入一个逐渐变暖的时期,但这主要是因为地球轴心在向太阳倾斜,而使地球与太阳之间的距离在今后的一万年里有所缩短。他们说,随着气温的升高,地球大气层中的水蒸气逐渐增多。因此,造成温室效应的罪魁祸首更主要的是增多的水蒸气,而并不是汽车和工厂所排放的二氧化碳。

  还有,英国科学家在最新一期《科学》杂志上发表的报告指出,他们在大气层中发现一种学名为“五氟化硫三氟化碳”(化学分子式为SF5CF3)的稀有气体。虽然这种气体目前的浓度仍相当低,但是它稳定热的能力远超过其他任何已知的温室气体,而且正在快速积累,长此以往,将会使“温室效应”形势更趋恶化。

  三、臭氧层空洞的形成及其控制对策

  大气中的臭氧含量仅一亿分之一,但在离地面20至30公里的平流层中,存在着臭氧层,其中臭氧的含量占这一高度空气总量的十万分之一。臭氧层的臭氧含量虽然极其微少,却具有非常强烈的吸收紫外线的功能,可以吸收太阳光紫外线中对生物有害的部分(UV-B)。由于臭氧层有效地挡住了来自太阳紫外线的侵袭,才使得人类和地球上各种生命能够存在、繁衍和发展。

  1985年,英国科学家观测到南极上空出现臭氧层空洞,并证实其同氟利昂(CFCs)分解产生的氯原子有直接关系。这一消息震惊了全世界。到“1994年,南极上空的臭氧层破坏面积已达2400万平方公里,北半球上空的臭氧层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薄,欧洲和北美上空的臭氧层平均减少了10%-15%,西伯利亚上空甚至减少了35%。科学家警告说,地球上臭氧层被破坏的程度远比一般人想象的要严重得多。

  氟利昂等消耗臭氧物质是臭氧层破坏的元凶,氟利昂是本世纪20年代合成的,其化学性质稳定,不具有可燃性和毒性,被当作制冷剂、发泡剂和清洗剂,广泛用于家用电器、泡沫塑料、日用化学品、汽车、消防器材等领域。80年代后期,氟利昂的生产达到了高峰,产量达到了144万吨。在对氟利昂实行控制之前,全世界向大气中排放的氟利昂已达到了20xx万吨。由于它们在大气中的平均寿命达数百年,所以排放的大部分仍留在大气层中,其中大部分仍然停留在对流层,一小部分升入平流层。在对流层相当稳定的氟利昂,在上升进入平流层后,在一定的气象条件下,会在强烈紫外线的作用下被分解,分解释放出的氯原子同臭氧会发生连锁反应,不断破坏臭氧分子。科学家估计一个氯原子可以破坏数万

环境污染论文12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海洋生态环境也受到人们的重视。近些年来,海洋环境科学污染防治法律也在不断的完善,结合各个海洋的实际情况,使防治法律的适应性、合理性更强,并且积极的进行海洋生态环境的修复和补偿工作,全面提升了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效果。但是,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本文主要针对于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近些年来,作者在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实施的调查中发现,其中海洋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制度、防治法律体制架构、生态补偿机制、生态吸附机制等都存在很多的问题,对此,必须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下面进行详细的分析。

  一、当前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分析

  (一)海洋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制度的问题

  众所周知,公众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有着一定的作用,在一些特定的情况下,公众可以通过行使自身的权利,来对破坏海洋环境的现象进行诉讼,并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审核以及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然而,就现阶段海洋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制度的运行情况来看,还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尤其是对公众权利内容不够全面,使得一些居民发现海洋存在着污染的情况却无能为力,从而使始作俑者更肆无忌惮的对海洋进行破坏,因此,对海洋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制度中公众参与内容的完善势在必行。

  (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的问题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应有着针对性的防治方向,结合不同海洋区域的实际情况,对相应的法律体系架构进行完善,并将其严格的实施下去,从而保证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有效性 。然而,就现阶段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整体架构缺乏合理性,法律体系架构过于雷同,未能结合实际的海洋区域进行相应的设计。

  另外,缺乏对陆源污染的重视,陆源污染作为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方式之一,其中蕴含着多种破坏因素,而陆源污染问题却没有在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中进行充分的体现,影响到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的科学性。20xx年新《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内容较少,仅仅修改了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内容,删除了第八十条的内容,海洋污染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程度加深,污染方式多样,海洋资源的稀缺,以及经历了十余年的经济发展与近年来的深化改革,调整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关系和适用范围及风险评价、责任追究制度上应当进行立法调整。

  (三)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以及生态修复机制的问题

  海洋资源能够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同时也带动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而要想促进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则必须对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以及生态修复机制进行完善 。而就现阶段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及生态修复机制的运行情况来看,整体运行效率并不高,而且,机制的落实力度严重不足,很多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相关条例过于形式化,不利于海洋环境防治工作顺利的进行。

  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海洋环境污染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

  通过以上的分析了解到,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在运行的过程中,民事责任制度还有待完善,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应赋予公民对海洋环境污染的诉讼权利,这样在海洋环境防治的工作中,公民就可以利用自身的权利来行使请求权,从而提升海洋环境污染防治的效率 。公民的环境权主要包括知情权、使用权、环境权、参与权等,公民在海洋环境防治的工作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例如,居民赖以生存的海洋受到污染,给居民的海洋生产造成极大的影响,在居民所得到的赔偿不公平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权来维护自身的权益,这样不仅可以保障居民得到公平的补偿,同时对保护海洋环境不再受到污染和破坏也有着重大的意义,在海洋环境防治中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其次,应不断的完善海洋环境民事责任制度。通过大量的实践发现,海洋环境侵权属于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责任原则上通常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当然,为了提高民事责任制度运行的有效性,应重视免责情况的运用,不仅要严格的执行下去,同时要根据其发展趋势不断的对免责制度进行完善,其中对于一些由于不可抗力出现的重大过错,应属于正当的免责事由。

  (二)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的完善

  经过多年的发展,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已经得到不断的改进和完善,而在实际中,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仍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随着人们对海洋环境污染的重视,一些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为了避免这些问题导致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运行的不合理,应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 。

  首先,应站在海洋环境保护的角度上对其体系架构进行完善。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是全球的重点工作,而且,在法律上每个国家都采取了不同的做法,在这里我们可以借鉴一些先进国家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办法,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海洋环境的进化现状,对一些重点海域制定相关的单行法、行政法,不断的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进行完善。例如,渤海、东海、黄海、南海等在不同的海域都存在相同的污染源,而污染来源却有着很大的差异性,应根据这些海域污染的差异性有针对性的对其制定防范措施,从而保证各个海域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运行的合理性。例如,在针对我国南海环境保护中,对其制定了《中国南海海域海洋环境保护条例》,在经过多年的发展中,《中国南海海域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也得到了不断的改进和完善,进一步提升海洋环境保护质量。

  其次,应重视陆源污染对海洋环境造成的影响,并有针对性的.对其《条例》进行不断的完善。所谓陆源污染主要是在陆地上所产生的污染,进入到海洋之后对海洋环境造成破坏的污染源,陆源污染与大气污染、海洋污染等构成海洋的三大污染源,陆源污染不仅具有较多的种类,而且,数量也比其他两种污染源多,并且给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也是最为严重的,因此,在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架构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必须重视陆源污染的防治条例的完善。作者认为,在对《条例》进行改善的过程中,应充分结合陆源污染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细致化、具体化、原则化,要将其与《海洋环境保护法》一致,进一步完善《条例》,增强可操作性。同时,在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中,有一些与陆源污染息息相关的法制体系,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都应对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这样才能充分提升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实施的效率,为海洋环境保护发挥出重大的作用。

  最后,应加强民事法律的落实力度。以往针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虽然制定了相应的民事法律,然而,在实际调查中发现,民事法律的落实力度十分不足,针对这类情况必须采取有效的完善措施,不仅要对民事法律进行完善,更应加强民事法律的落实力度。

  (三)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以及生态修复机制的完善

  所谓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主要是指海洋资源的受益人或使用人,在合法的基础上利用相应资源的时候所支付相应费用的制度 。在近些年来,我国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实施的过程中,补偿机制不够全面,还依旧存在一些补偿问题,例如,一些海洋区域的海洋工程等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的改变,其污染实施者却未能对其实施生态补偿,制度的缺陷将会给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也会让更多的实施者大肆而为之,针对这种现象,必须完善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加强对《海洋环境保护法》、《生态补偿法》的修订,结合海洋生态环境的实际情况,对海洋工程、船舶污染、陆源污染、海岸工程、倾倒废弃物污染等实施生态补偿制度,在完善法制体系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着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并根据海洋区域的实际资源使用情况确定受补偿主体、资金来源、补偿程序、补偿主体、补偿方式、补偿标准等,提升海洋环境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效率。

  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机制,主要指的是利用人工的方式来进行海洋环境的修复。海洋极易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出现生态改变,针对于一些小污染小破坏,通过海洋自身的自然修复能力,能够实现良好的修复效果,而针对于一些大污染大破坏,仅仅通过海洋自然修复能力修复是十分缓慢,甚至是出现无法修复的问题,将会给海洋环境造成极大的危害,因此,在这里需要对海洋环境的生态修复机制进行完善,才能利用修复机制的实施来加快海洋环境的修复。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机制的运行,应将其作为海洋环境修复的辅助方式,以海洋自然修复能力为主体对受损的海洋环境及其资源进行修复,再进行适当的人工辅助,将受损的海洋环境及其资源进行恢复,对海洋生态系统进行完善。另外,在对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机制进行完善的过程中,应结合各个地区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行完善,当然,在此过程中,可以借鉴一些先进地区或是先进国家的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机制,例如,建设人工鱼礁、为海洋生物建设繁殖场所、栖息场所、建设海底森林等,更好的填补我国当前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机制的空白,从而有效的提升海洋环境生态修复机制的实施效率,为海洋环境修复工作打下夯实的基础。

  (四)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其他配套工作的完善

  除了以上提到的几方面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之外,还应注重一些配套工作的完善,才能提升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的运行质量。首先,应重点考虑海洋环境污染与相关环境保护法之间社会效益的均衡性,如排污权、环境权之间的平衡,根据不同海洋区域的特点,对于一些没有超标的排污所造成的损害来说,其赔偿机制应当建立在社会化赔偿机制之上,如公害赔偿的商业保险、赔偿基金等,为保证海洋环境做好充足的工作。其次,应该加强执法改革,从以往对海洋环境执法的情况来看,在行政管理体制上还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因此,应不断地对海洋行政管理体制进行优化。另外,由于海洋大多都是跨越国家的,因此,在海洋环境防治法律上,应加强国际之间的合作,相互之间签署国际协定、公约等进一步保护海洋环境、防止海洋污染,从而为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持。

  三、总结

  综上所述,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的过程中,会对海洋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而为了避免或降低对海洋环境破坏的程度,需对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进行完善,希望通过以上的分析,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积极做好我国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的完善工作,促进我国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污染论文13

  一、成县畜禽养殖业的污染现状

  ㈠粪便污染据测定,一个千只鸡场年产粪便36吨,一个百头牛场年产粪尿680吨,一个百头猪场年产粪尿200吨。如果是水冲式清粪法,所产生的污水量更大。全县123户规模养殖户只有5户配套了沼气池,还有将近96%的养殖场的粪便没有得到有效地处理,未经处理的粪便随意堆放,随着雨水的冲刷流入水源,还有个别养殖场建在河道边,畜禽粪尿和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河里,导致大量的氮、磷流失,造成空气、土壤和水体污染。

  ㈡水质污染畜禽养殖场排除的粪尿和污水长期渗入地下或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流,造成水质恶化,对周边和河流下游的人畜用水构成严重威胁。

  ㈢大气污染畜禽在养殖过程中产生大量的恶臭气体,同时堆积在外界环境中的畜禽粪便在高温下很容易发酵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这些气体中主要成分有氨氮、硫化氢、粪臭素、甲烷等,这些有害气体不仅严重影响到人类健康,而且严重影响到生态环境,加剧全球气候变暖。特别是由于养殖场大都建在居民区或者公路沿线,从养殖场长期散发出难闻的气味,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居民苦不堪言,路人怨声载道,养殖户一方面要受到环境污染的危害,同时还要受到由于环境污染引起的纠纷困扰。

  ㈣污染土壤影响农作物生长高浓度畜禽养殖废水排入农田后,可使土壤因营养过剩而使植物生长旺盛发生倒伏;使土壤中氧供应不足而抑制生物活动。此外,长期大量使用养殖污水灌溉农田可堵塞土壤毛细管而使土壤透气、透水性下降及板结,易造成土壤理化性状恶化。㈤传播病菌患病或隐性带病的畜禽会排出各种致病菌和寄生虫卵。据化验分析,畜禽场排放的每毫升污水中含有33万个大肠杆菌和66万个肠球菌,每升污水中蛔虫卵和毛线虫卵分别高达200个和100个。沉淀池每升污水中蛔虫卵和毛首线虫分别高达199.3个和106个,如不进行有效处理会造成大量蚊蝇孳生,加剧了传染病的传播和蔓延。据统计,畜禽因环境卫生恶劣引起的畜禽疫病致死率占总死亡率的50%以上。

  二、造成养殖业环境污染的原因

  ㈠养殖场布局不合理农户为了节约畜禽圈舍建设成本,方便饲养管理或由于养殖建设用地难以落实等诸多因素,养殖场大多建在自家庭院、公路旁或河流沿岸,而且成县的规模养殖户大都集中在城郊和人口较集中的'村社,因而造成规模养殖场过于集中,人畜混居,在疫病的防控方面很难做到尽善尽美。

  ㈡对养殖业环境污染的认识不足,责任不清各级领导干部对环境治理认识不足,认为环境治理是养殖场的职责,环境治理计划的制订和资金投入力度不大;养殖户的环保意识淡薄,养殖、轻环保,缺乏必要的畜禽粪便及污水处理设施,畜禽粪便长期随意堆放在圈舍周围,污水随意流淌,给周围的环境造成了严重危害。全县123户规模养殖场,只有5个配套了沼气池,而且都是在国家项目资金支持下才建设的,还有96%的规模养殖场没有配套沼气池。

  ㈢人均耕地面积少,对畜禽粪便的消化能力小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人均占有耕地逐年减少,尤其是部分耕地用于建畜禽圈舍以后,几乎没有多少耕地可用于消化利用畜禽粪便,只能堆积在圈舍周围或道路旁边。㈣环境污染监管力度不够多年来,由于成县是一个铅锌矿产区,各级政府把环境污染的监管重点放在了各大铅锌矿生产区和尾矿坝的治理方面,畜禽养殖业造成的环境污染还没有正式提上议事日程。

  三、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防治对策

  ㈠制订计划,明确责任县环保部门和农业部门要共同商讨制订切实可行的养殖业环境污染防治政策和计划,完善和强化环境保护规划和实施体系,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督促检查,将环境污染治理措施列入养殖场项目建设立项审批的必要条件,使养殖业环境污染的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㈡养殖场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结合新农村建设,畜牧部门要和当地土管部门一起共同协商,为规模养殖场解决养殖用地,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和人口居住情况,对养殖场建设合理布局。养殖场应建在距离主要公路、居民区、农家乐、旅游景点等处1公里以外,应距畜禽牧场、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农药厂、化肥厂、污水处理厂2公里以外,并且养殖场要处在这些污染源的上游。养殖场周围要有足够的农田、鱼塘、果园以及蘑菇种植园,以便实行种养结合,有效利用畜禽粪便。

  ㈢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畜牧部门要对养殖户做好环境污染防治宣传,引起养殖户高度重视;修建沼气池,综合利用能源;在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可以积极采取最基本的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如可以采用干式清粪法,尽量减少污水排放量;每天清理圈舍粪便,及时运送到田间地头,采用将粪便与杂草、秸秆混合堆积土发酵,通过厌氧高温发酵,使粪便中的不耐高温和喜氧菌及寄生虫卵得到消灭,大量的无机氮转化为有机氮,形成了比较稳定、基本无臭味的腐殖质,从而达到了除臭的目的;对消化不了的畜禽粪便可以卖给或者送给需要肥料的农户,保持圈舍干燥、清洁卫生,做好圈舍日常消毒灭蝇。

  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加强和优化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及时将病死畜禽清理出圈舍,进行焚烧或深坑掩埋作无害化处理,防止病死畜禽对环境的污染,达到消除病害因素,防止疫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

  ㈤转变养殖思路,大力推广“生态环保发酵床养殖”,最大限度的保护环境大力推广经济环保的发酵床养猪,猪吃喝拉撒都在垫料上,靠垫料中的微生物发酵作用和垫料本身的吸附作用,将猪粪尿进行分解同化和利用,转变为无臭无害的物质和菌体蛋白,且发酵床养猪几乎没有臭味,是完全的零排放、零污染环保养殖技术。

环境污染论文14

  摘要 随着现代社会不断发展,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了当代社会的重要发展理念,如何更好的实现低碳化的发展,对于现有生态环境问题进行整治成为了相关形成部门所关注的重点问题。如何在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直接寻找平衡点,如何出台有效的相关政策,解决现有水、空气与土壤的污染的问题已经非常迫切。

  关键词:低碳经济;环境污染;治理

  1引言

  低碳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形态,是解决现阶段人类生存环境问题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人类发展水平的必然措施,更是人们对于人与自然关系的新理解。环境危机逐渐成为了现阶段社会环境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低碳经济是现阶段经济发展模式的发展与延伸,是我国社会持续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相关行政管理人员必须就现有社会的环境问题来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构建完善的管理制度,有效的就现有环境保护工作中所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改善,提高环境保护水平,真正的为我国发展指明科学的发展道路。

  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人类逐渐认识到了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实现同步发展的重要性,也逐渐的认识到了人类在发展过程中不能脱离生态环境系统,必须要将环境融入生产当中。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如果不能深入的考虑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就会造成一系列的污染。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传统发展模式过于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造成了大量的污染和破坏,使得我国生态环境受到了很大的影响。针对于这种负面效应,必须做好相关的治理工作,采用有效的手段来实现生态与经济的同步发展,而低碳经济就是解决这种矛盾的一项重要举措。

  2低碳经济的含义以及发展现状

  低碳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其主要以碳生产力作为评定标准,通过新技术的应用,实现了生产过程的低排放、低消耗与低污染。低碳技术是现代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可以有效的.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有效融合,是现代环境问题治理过程中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内容。低碳经济囊括了节能、新能源、减排等新技术,是新时代技术发展的重要趋势。现阶段,国际社会对于低碳经济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并且相关投入不断加大,低碳产业的迅速发展为发达国家带来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相关低碳经济的发展正处于相对起步的状态,在相关产业的发展上仍旧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进行针对性的改进。

  首先,我国能源消耗水平不断增加。根据国家统计局所颁布的《20xx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xx年末全国大陆总人口为136072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68万人,其中城镇常住人口为73111万人,占总人口比重为53.73%,比上年末提高1.16个百分点。工业生产稳定增长。全年全部工业增加值210689亿元,比上年增长7.6%。能源消耗水平初步核算,全年能源消费总量37.5亿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3.7%。煤炭消费量增长3.7%;原油消费量增长3.4%;天然气消费量增长13.0%;电力消费量增长7.5%。全国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3.7%。工业和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带来了更大的能源消耗,对于现代社会能源紧缺的矛盾进一步加剧。

  其次,我国资源储备量以及储备水平提高了碳排放量。相关资料显示,20xx年全年能源消费总量37.5亿吨标准煤,比上年增长3.7%。煤炭消费量增长3.7%。我国整体资源储备主要以煤炭为主,煤炭能源较其他类型的能源具有更高的碳含量。我国受限于资源储备类型,相对其他国家来说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较世界平均水平更高。虽然现阶段新能源的研究脚步不断推进,但是短时间内,我国的能源消耗仍然以煤炭为主。

  最后,相关产业结构不够完善、技术水平不足也是主要的原因。我国高消耗的工业化发展水平较快,相关生产技术水平不够完善,并且基础性原材料消耗较大,我国工业生产呈现高碳经济特征。产业结构的不完善,造成了我国低碳经济发展推进较为迟缓。与此同时,相关低碳技术水平不足,缺乏核心技术,与国际社会仍有较大差距。

  3环境污染与治理的的数量分析

  据可查的最近的国家统计局20xx年11月4日发布的全国环境统计公报(20xx年)数据显示,我国20xx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684.8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221.6亿吨,占废水排放总量的32.3%;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462.7亿吨,占废水排放总量的67.6%;全国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总量2117.6万吨。其中,工业废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1911.7万吨,占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90.3%;生活二氧化硫排放量205.7万吨,占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的9.7%;20xx年,全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32.9亿吨,其中,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20.2亿吨,工业固体废物处置量7.1亿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61.0%。

  20xx年我国污染治理投资总额为8253.6亿元,其中工业污染治理项目投资额500.5亿元,“三同时”项目环保投资额2690.4亿元,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额5062.7亿元,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占20xx年全年GDP的1.59%。污染治理与生态保护力度不断加强,相关投入增大,当年施工污染治理项目数为5390个,自然生态保护区总数2669个,自然生态保护区面积14979万公顷。

  4低碳经济视角的环境污染与治理对策

  4.1加强低碳经济的宣传

  在环境与资源的管理中,公众具有重要的地位,只有保证公众真正参与到低碳经济发展当中,低碳经济才会得到有效的推行。在低碳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要通过不同的煤炭和渠道,对于低碳生活进行宣传和倡导,在公众心中留下良好的印象,引导低碳经济模式的转型。现代社会信息化程度很高,只有保证低碳经济的宣传效果,才可以对于公众的行为进行引导,提高其生态保护意识,维系良好的城市生态环境。低碳消费的发展,可以有力的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是当今社会的主要消费引导趋势。

  4.2政府与企业职能的落实

  政府与企业是低碳化经济运作的重要主体,具有重要的自身责任。政府在日常行政活动中,要真正的以身作则,以低碳化的运作方式来为社会作出表率,并且积极的推广相关职能的使用,通过加强相关环境治理与保护的立法,为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有效的依据。企业在日常生产过程中,要逐渐向低碳化发展过度,减少三废的排放,并且通过对现有技术以及设备的更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真正的实现生产过程的低碳化。

  4.3加强产业结构调整

  我国发展速度较快,相关产业结构不断调整,整体经济形势变化较大。工业化占整体产业结构比例较高,是我国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产业结构调整与改革的过程中,要针对于工业化比例过大的问题,进行不断地优化,并且从宏观的角度进行统筹,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只有做好产业结构的调整,保证产业结构的合理化,重视不同产业的有序发展,才可以真正的将低碳经济模式进行推进,避免以前粗放式发展所带来的一系列负面效应。

  4.4提高污染治理技术水平

  第一,水污染治理。水污染是我国环境污染中较为严重的问题,在进行水污染治理的过程中,要对于我国水污染的状况进行细致的分析,并且提出有效的修复以及控制技术,构建完善的水污染评价、控制的技术体系。在水污染变化监测的过程中,要形成一套科学的监测方法,并且保证检测与评估的可靠性。针对于水污染的一系列风险,要进行科学的评估,并且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建立有效的安全保障体系。针对现有污染地区的水质特性,研发相关净化技术,有效的针对于重点区域的水污染压力进行解决,完善当地水资源管理体系。

  第二,土壤污染治理。土壤污染问题,对于我国农业生产有着较为严重的影响。在土壤问题当中,首当其冲的就是化学用品污染。在对于化学用品污染问题治理的过程中,相关技术人员要深入的研究化肥、农药和农用高分子材料对土壤环境的影响,并且结合其作用机理采用合理的控制技术。在进行污染治理的过程中,还要遵循土壤环境质量变化规律,因地制宜的执行相关治理方案。在对工业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上,要针对于不同污染物采用不同的治理方案,并且采用新的监测、迁移、转化等修复方式进行治理。

  第三,生态保护技术。生态保护工作是污染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一些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要保证实时监测生态质量,并且结合有效的生态维护措施,构建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和管理体系。对于特殊生态安全要求以及保护物种的要求上,要不断对现有技术进行创新,积极的以高水平的技术水平来实现生态保护工作的有效推进。在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要提高重视,并且以保护农村地区生态环境为生产原则,加强农业生产新技术的选用,并且及时的落实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

  5结束语

  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环境问题是困扰人类全社会的重要问题,空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全球生态环境。低碳经济是全球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各国实现经济转型,保证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针对于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存在的不足,我国相关部门要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进行引导,保证低碳经济的顺利发展,对于相关产业结构进行合理的调整,加强低碳技术的研发,提高核心技术水平,真正的促进低碳经济快而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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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论文15

  一、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企业环境污染保险,即“绿色保险”,指企业以企业可能发生的污染事故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为保险标的,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缴纳保费,而当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内容,直接向遭受损害的他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目前,这项制度只是在我国部分省份进行试点,并未在全国推行。

  二、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试点中存在的问题

  (一)保险模式未能确定、统一

  企业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最早出现在西方发达国家,现在正趋于完善。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关于保险模式的有关规定。围绕强制保险和任意保险,西方国家就保险模式也不尽相同,有的实行单一的强制保险模式,有的实行以强制保险为主,任意为辅还有的实行任意保险为主,强制保险为辅。由于我国区域在各方而差距明显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起步晚,很难马上确定哪种模式更适合我国,这就是该制度在试点中的困境和挑战。

  (二)保险制度缺乏专业技术人才

  由于环境污染保险不同于一般的财产保险,需要专业的技术性人才参与。首先,在投保之前,保险公司缺乏关于这方而的专业性人才,对企业环境污染难以做出合理的风险预测和评估,这直接关系到保费费率、是否承保以及保险公司后期赔付问题。其次,一旦企业投保,在发生污染事故导致损害时,也需要专门人员对损害的事故责任、损害范围等方而进行综合全而的评估。然而现有的这方而人才难以满足现实的需求。

  (三)当下的'索赔时效不利于维护受害方权益

  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环境污染导致人身、财产损失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据此规定,有关环境污染保险赔偿纠纷也应当适用该规定。但是企业环境污染保险主要存在两种:一种是针对突发性污染事故,一种是针对渐发性污染事故。由于渐发性污染事故对人身、财产的损害需要经过很长时间才能显现,一旦经过保险承保期间,受害人只能向污染企业主张,而使损害往往难以得到完全赔偿,同时这也使保险公司在某种程度上逃避保险责任,导致企业污染风险未能转嫁,使其投保不积极。

  三、解决企业污染保险在试点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以强制责任保险为原财,任意责任保险为补充

  相较于我国现存的一般保险,企业污染环境保险有其特殊性:它是以环境污染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为保险标的、受益人只有在污染事故发生之后才能特定化。世界各国都根据本国国情探索出适合自己的保险模式,我国的保险模式也必须建立在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现实基础之上,建立中国特色的企业环境污染保险模式。由于一般性投保以及保险合同双方是建立在平等基础之上的,遵循“契约自由”精神,而基于公共利益考量因素产生的企业环境污染保险需要政府介入。综合企业规模及发展、企业的社会责任社会以及公共利益,对于国家规定的高危污染行业(危险化学、煤钢、重金属等)的企业实行强制责任保险(例如广东省《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而对于其他的污染不太严重且规模较小的实行自愿原财,即任意保险制度。

  (二)培养环境污染保险有关的专业性人才,提高专业技术

  在环境污染保险的全过程都需要专业的人才的参与。首先,投保之前需要专业人才对企业环境污染的风险进行综合评估,这是保险公司是否愿意承保(自愿保险企业)的基础,也是确定保险费率和承包范围的基础。其次,由于这种保险是将企业的污染风险专业给保险公司,因此保险公司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在承保期间必然要对企业的排污设施和生产流程进行必要监督,这也需要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才能完成。最后,投保企业一旦出现污染事故,对于污染事故的原因、损失范围的认定也需要专业人员的介入,毕竟这关系到受损害第三人的赔偿问题和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多少问题。而目前我国关于这方而的专业人才难以满足当下和未来的需求,因此,应该加快培养这方而的技术型人才。

  (三)分类计算保险索赔时效,以平衡各方利益

  诉讼时效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利益的保护,一方而有利于督促损害方及时行使权力,保护其受损利益:另一方而,一旦诉讼时效经过,免除侵害方的责任。而企业环境污染保险亦如此,但是根据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66条和企业环境污染保险有关规定,针对渐发性污染损害,难以使受损方利益得以保护。因为渐发性污染损害的潜伏期较长,损害后果在很长时间之后才能发生,这就使得一旦污染事故超过保险公司承保期限,就不再承担责任。对于受损方来说,由于只能向造成污染事故的企业主张赔偿,就很可能其损害得不到完全赔偿。而对于投保企业来说,由于其支付了较高的保险费,最后企业污染风险却得不到转移,使得它们降低投保的积极性,更有甚者,企业由于最终自担损害结果,导致企业的破产解散。因此,为了平衡三方之间的利益,有必要针对渐发性环境污染保险的诉讼时效作出特殊性规定,可以参照美国的“日落条款”,补充规定承保期限到期或保单失效后10年内,发生承保范围内事项时,受损害方仍可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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