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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辩护的理由结构与有效性进行分析论文

时间:2021-04-16 09:50:47 毕业论文范文 我要投稿

对公共辩护的理由结构与有效性进行分析论文

  现代的政治理论家一般都倾向于承认:出于对公民自由平等道德地位的尊重,那些宣称有道德正当性的政治规则,必须是公民有理由同意或接受的。但令人困惑的问题在于:一个合理的或有辩护的正义原则,究竟是要求各个公民从各自观点出发接受就可以了呢,还是要满足一个更高的标准,即要求他们有共同的理由去接受它?为什么不同的理论家对辩护理由的结构及辩护策略有不同的考虑,其背后的理据是什么?如果一个获得成功辩护的正义原则,就是为政治生活提供一个不偏不倚的道德观点,以便社会合作的收益与负担能够诉诸此共同观点来进行分配的话,那么它是否必然要求某一种类型的辩护理由及辩护策略呢?本文尝试通过分析罗尔斯的公共辩护的工作来探究这些问题。在第一节,我以“共享”与“收敛”来分别标示辩护理由的两种不同结构,它们对应着两种不同的辩护策略。

对公共辩护的理由结构与有效性进行分析论文

  我将指出理论家坚持这两种不同策略背后的不同考虑,它们都与在政治领域里为正义原则作公共辩护这种工作的性质是相关的。在第二节,借用第一节得到的分析框架,我们就能更清楚地把罗尔斯的整个公共辩护工作理解为一种综合上述两种策略的辩护。当然,如何综合以及综合的理据是什么,我将分析表明这取决于罗尔斯对公民实践理性的理解。在第三节,我将考察和回应哈贝马斯对罗尔斯的策略导致所谓“无效辩护”的质疑,以此对罗尔斯的辩护工作做出澄清与捍卫。

  一、公共辩护与“有理由”接受

  罗尔斯在《政治哲学史讲座》中提到:不同理论家对何为自由主义的中心论题有不同意见,但其中核心要素肯定包括这样一个承诺,即要“通过诉诸公民的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使得政治和社会制度对所有公民——每一个人以及所有人——而言,都是可得到辩护的。许多当代的自由主义理论家都认同罗尔斯的上述判断,并认为近二十年来,通过公共辩护来为自由主义的政治原则或政治制度提供理论根据,已经成为当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一个特征。某些理论家甚至以“辩护的自由主义”来标示这类理论。公共辩护的理念,要求规制公民政治关系及社会合作活动的根本性正义原则,必须要得到合理公民的合理接受。

  公共辩护理念的抱负,是要使得那些获得公共辩护的正义观念或原则,成为社会政治制度设置的共享理据、社会运行及人际互动的共同规则、社会基本结构以及个体行为正义性的评价标准。在自由主义的理论脉络里,很多人认为公共辩护的要求是得自对个体“自然而然的”或“先在的”自由权利的尊重:考虑到政府行为的强制性,对这些自然或先在自由权利进行限制,总要求一种特别的辩护。但至少在罗尔斯那里,这种理解降低了公共辩护的层次以及误解了它的规范性基础。因为什么样的权利需要保护以及应该如何保护,本身是由正义原则来决定的,它不是先于政治的自然权利。而且规定这些自由权利应该如何厘定的正义原则,正是公共辩护要求的应用对象。

  因此,公共辩护的规范要求的产生,并不是来自对先于政治的自然权利的尊重,而是来自自由平等公民的这种政治观念本身。 因此,公共辩护的理念,承认人实践理性的自主性以及它在人类实践事务上的终极权威:在理想条件下合理公民的(合理)接受或不接受,就是判断原则正当与正义的终极标准,而不需要诉诸实践理性之外的自然的或超自然的东西来裁决。支持成功的公共辩护必须要求公民们在共享同一个理由基础上达成共识,其根据如下。保证道德规范性的需要。哈贝马斯把这一点阐述得很清楚:从个人伦理立场出发的收敛,并不能塑造出一个普遍的道德观点。

  哈贝马斯认为,要保证协议共识的规范性,对康德的绝对命令程序的合理诠释,就必须要超越从个体的观点出发进行普遍化的检验;要从每个人都能无矛盾地意愿一条行动准则成为一条普遍法则,转到所有人一起以协议一致的方式同意其成为一条普遍法则。这种普遍化检验程序,它要求一种“集体性的协议一致”,即所有人在相同的、公共的基础上达成协议。每个人在进入协商之前都带着自己的价值、利益、观点,但须依照集体协商的程序性要求与其他人一起塑造出那个“我们”能够共享的公共理由。如此规定的程序预设和程序结构本身成为将各人的伦理观点转化成普遍和共享的道德观点的桥梁。一旦一个原则能够获得主体间在同一基础上的共同承认,每一个人都获得关于那个原则已经得到了所有人的共同接受这个知识。在此意义上才可以说获得共同接受的道德规则是真确的,其道德规范性力量和权威也正是源于此。

  二、罗尔斯的综合辩护策略及其基础

  通过第一节的分析,我们了解到:当理论家说公民们有理由接受或同意一个正义原则时,他们心目中的“有理由接受”,可以是一种“共享同一个理由”的理解,或者是“不同的公民从各自理由出发并在正义原则上实现了收敛”的理解。我们也初步分析了持有这两种不同理解背后的理据。根据第一节的初步划分,我们接下来从理由的“收敛”及“共享”两种路径出发,考察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给出的对正义原则的公共辩护工作。罗尔斯的`整个辩护计划,根据对象可分为“原则辩护”与“政治辩护”两个部分。通过分析可以发现,在这两个部分的辩护工作中,罗尔斯都采纳了综合“共识”与“收敛”这两种策略的辩护方法。

  本节最后,我将以“原则辩护”部分的综合辩护策略为例,说明罗尔斯采纳这种策略的理据:这是由他持有的实践理性观念的特征决定的。所谓的“政治辩护”部分,对应着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提出的公共理性理念。“政治辩护”部分主要目的是确立在“原则辩护”部分中得出的正义原则在政治实践中运用时的应用规则与指南。结语本文主要考察了政治哲学中为正义原则作公共辩护的理由的构成方式问题。如文中对罗尔斯的分析所表明的那样:一个成功的辩护,是要求人们在各自理由基础上收敛,还是在共同理由基础上一致接受,实际上是由理论家所持有的实践理性观念决定的。

  罗尔斯所承诺的公共辩护,要对既合乎情理又理性的公民做出;理性与合情理性是公民实践理性完整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正是这一点,解释了罗尔斯的公共辩护工作为什么具有两阶段特征以及每个阶段的策略特点。在特定辩护阶段,罗尔斯完成的工作是:单从自由平等公民的政治性观点看,那个政治性正义观念既是合乎情理的,又是理性的。后面第二阶段的辩护任务,不是哈贝马斯所认为的、在相同理由基础上塑造一个共同的“我们”视角,以便不偏不倚地筛选出真确的道德或正义原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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