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单持有人退保行为对变额年金利益保证风险对冲的影响分析论文
2011年5月,中国保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开展变额年金保险试点的通知》和《变额年金保险管理暂行办法》,并正式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五市启动变额年金保险的试点工作。变额年金种类复杂,技术性强,对资本市场的要求非常高,若经营不善,可能会使保险公司蒙受重大亏损。因此,在引入变额年金的同时如何合理控制风险是各大保险公司需要考虑的问题。由于我国保险市场并不完善,保监会在变额年金试点中,只允许保险人提供风险相对较低的四类保证,它们分别是最低累积利益保证(GMAB)、最低满期利益保证(GMMB)、最低年金给付保证(GMIB)和最低身故利益保证(GMDB)。对于风险较高的最低提取利益保证(GMWB)则暂不允许提供。而在国外,销售业绩最好的变额年金则恰恰是最低提取利益保证,其产品的年金给付期一般为15~20年,终身型GMWB的期限则更长,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符合消费者需求的。在我国金融市场和保险市场发展逐渐完善的未来,我国很有必要开发此类保险产品。
在国外的变额年金研究中,保单持有人退保行为和风险对冲都是热点问题,但把两者结合起来研究的还比较少。研究保单持有人退保行为对风险对冲的影响的文献也主要集中在风险较大、近年来在国外比较流行的最低提取利益保证(GMWB)方面,而对风险较小的最低累积利益保证(GMAB)、最低年金给付保证(GMIB)则少有研究。在允许离散提取的前提下,Bacinello等(2011)在更一般化资本市场模型下,考虑了一系列的采用随机利率和随机波动率模型的保证定价,特别是对于最低提取利益保证(GMWB),作者采用了标准蒙特卡罗模拟来对静态行为策略(每年提取量为G且无退保)进行定价;在随机利率模型和每年提取量为G且无退保的静态连续提取策略假设下,Peng等(2012)给出了GMWB定价的上下边界;在忽略死亡率和假设保单持有人采取静态提取行为且无退保的情形下,Thorsten Moenig和Daniel Bauer(2011)深入分析了保单持有人的取款行为。他们指出保单持有人的提取行为会受到产品设计等的影响,而产品的定价和管理过程也会反过来受到保单持有人的提取行为的影响。
国内方面,对于保单持有人的研究则主要集中在其权益保护方面,有关保单持有人退保行为的研究基本没有。同时,由于2011年我国刚刚启动变额年金试点工作,有关变额年金的研究则大多将重点放在定价的研究上。徐慧丹(2010)在分析国内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主要通过理论探讨、个案分析、博弈均衡分析、国际对比研究等方式,考虑了外部法律、内部管理、自身保护三个维度,并初步建立了符合我国特色的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制度;颜荣芳等(2007)阐明了保险人在年金累积期及年金给付期的不同投资策略,并以此构建保险公司变额年金的最优投资控制模型,进而得到变额年金产品的最优控制策略;徐景峰和廖朴(2012)在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下讨论了最低生存保证给付保险(GMLB)和最低死亡保证给付保险(GMDB)两类变额年金的风险管理问题。结果表明,如果采用保监会规定的固定乘数平衡管理模式来管理变额年金,适当的最低收益率保证不会带来风险,但当最低收益率超过一定水平时,变额年金业务必然破产;李冰清和廖朴(2012)建立了资产随机模型并使用破产概率和尾部期望损失两个指标度量保险公司销售最低生存利益保证 保 险 (GMLB)和 最 低 身 故 利 益 保 证 保 险(GMDB)承担的风险;邓庆彪和戴怡然(2013)在对变额年金中含有最低累积利益保证的研究中,运用蒙特卡罗模拟分析了两种风险管理模式,即内部组合对冲模式和固定乘数平衡模式,并对变额年金在不同的市场状况下,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方式提出了一些建议:一般情况下,应选取优化后的固定乘数平衡模式,选取2~4左右的投资乘数;当市场出现多头时,应采用内部组合对冲模式。
综合考虑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本文主要研究保单持有人退保行为对变额年金 中 三 类 利 益 保 证(GMIB、GMAB、GMWB)风险对冲的影响,对于如今市场上GMIB、GMAB的风险管理和GMWB的推出均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主要研究保单持有人的`不同退保行为对三类最低利益保证(最低累积利益保证、最低年金给付保证、最低提取利益保证)的市场风险的风险对冲及其有效性的影响,通过比较三类最低利益保证的变额年金在不同保单持有人退保行为下的风险大小及风险对冲的有效性,分析不同保单持有人退保行为对三类最低利益保证变额年金产品的风险及对冲是否有影响以及影响究竟有多大。从而针对保险公司在推出变额年金产品时,能够通过谨慎的产品设计,合理假设,合理定价,规避风险.
总的来说,应该注意这几点:
当保单持有人的退保行为随机性增强时,其对应的公平保证费也在增加,相应的风险也增加了。对于保单持有人来说,采取动态退保的方式能使保单价值更高,获得更大的利益,而此时,相反地,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由于保单持有人退保行为的不确定性较强,其面临的风险很大,增加了风险对冲的难度和成本,其对保险公司风险对冲的影响也就最大。
保单持有人采取退保行为,一般会损失一定的退保费用,而在本文中却能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保单价值更高,这是因为,在市场表现较好时,保单账户价值较高,最低利益保证的触发条件一般较难达到,而此时退保,直接将资金投入市场中,可以获得较高的收益,节省了交纳给保险公司的保证费,而使得获利更多。故在这种情况下,退保反而成了较为理性的行为。
在GMDB、GMMB、GMWB三 种 保 证 中,GMWB保证下保单持有人退保行为对保险公司风险对冲的影响最大。这是因为,在这三种利益保证中,GMWB保证和保单持有人的退保行为关系最密切。GMWB保证给出了每个周年点的保证提取率,是否退保直接关系到接下来的年份是否会提取金额,故其风险对冲受保单持有人退保行为的影响也是最大的。
无论保单持有人采取哪种退保行为策略,当保险公司假设的保单持有人退保行为与其真实的退保行为保持一致时,保险公司面临的风险都较小且非常相近。
根据上述结论,保险公司在推出变额年金产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相对于GMDB和GMMB来说,GMWB具有更强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其风险更大,因此,保险公司在推出变额年金产品时,应先从较简单、风险较小的GMDB和GMMB开始,待时机成熟时再推出GMWB。(2)通过宣传和普及知识,鼓励保单持有人持续持有保单,不要提前退保,减少不确定的提取行为给保险公司带来的风险。(3)当保险公司假设保单持有人不退保,而保单持有人实际上采取动态退保策略时,此时的保证费就会过低而给保险公司带来风险;而当保险公司假设保单持有人动态退保,而保单持有人实际上采取不退保策略时,此时因为假设过于复杂,而增加定价和对冲的成本,浪费资源,给公司带来不利。又因为保单持有人退保行为模式是多种多样的,存在着很多可行的方案,且并不是所有的保单持有人都会采取看上去理性的或者符合逻辑的行为方案。所以,保险公司在实际定价时首先要根据历史数据、市场情况和中国民众特有的风险观念,考察不同提取行为出现的概率,通过谨慎的产品设计,合理假设,合理定价,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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