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论文
摘要:近年来随着全球性保护环境的热潮的掀起,促使人们越来越关注环境。在将环境纳入会计核算范围后,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开始引起人们极大的关注,但是我国当前的环境信息披露体系还不完善,存在许多的问题,无法满足企业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所以本文从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角度论述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关键词:环境会计信息披露 现状 建议
在我国,大部分企业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引起过度开发、消耗资源甚至污染环境,致使环境恶化程度越来越严重。环境会计作为加强环境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日益受到了世界各国的关注,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作为企业环境会计的最基本的问题之一,也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从我国的现状来看,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比较混乱,没有基本的规范可循,使企业的报表使用者无法获得相关的环境信息,所以有必要从企业利益相关者的角度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对策。
一、基于利益相关者分析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现状
(一)企业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求
首先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目的就是向利益相关者提供有用的环境会计信息。所以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要以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为基础,对于一个企业来说利益相关者就是指获得公司某种形式的利益或承受公司活动—财务、或环境活动,产生风险的个人和群体。主要有企业内部的经理人员和员工、政府管理部门、投资者、银行及其他债权人、社会公众等。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对所需的环境会计信息各有不同,对企业造成的也各异,比如投资者出于对投资的安全性和收益性的考虑,自然非常关心企业的环境绩效会对企业财务上的安全性和盈利能力产生何种影响;政府因为将环境资源通过有偿或无偿的方式交付企业使用,自然会关注企业的受托责任的执行情况及企业的生产经营与环境法规的一致性。但是企业所提供的信息远远不能满足他们的需求。
(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模式的局限性
据北京大学光华管院王立彦等教授的调查,企业目前环境事项的披露方式主要有五种:
(1)包含在年度报告中(36%);
(2)内部工作会议记录(36%);
(3)单独报告(14%);
(4)包含在会计报表附注中(9%);
(5)包含在董事长的报告中(5%)。
从上面调查的结果中可以看出,各个企业对于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方式不一样,也没有一种占绝对优势的披露方式。“内部工作会议记录”和“包含在董事长报告中”这两种方式作为企业内部年度的一部分,根本无法面向社会大众,对于企业报表的外部使用者无法获取信息。对于现行的年度报告提供的信息只能是能以货币计量的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而对于一些关于企业环境绩效的信息、无法用货币计量的信息无法披露,而政府管理部门却非常关心企业的环境绩效,以及由环境问题可能引发的潜在的负债和风险,这些都无法表示出来。企业若采用“单独报告”的模式,可以满足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环境信息的要求,但这种模式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它造成了会计上某些项目在确认、计量上的重复,容易造成报表使用者的困惑,弄不明白企业的资产、负债及费用等到底是多少。此外,在现行的年度会计报告之外,另设一套单独的报告,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总之,纯粹采用独立的环境报告在上不划算,而且又容易造成报表使用者的困惑。最后对于会计报表附注,它仅仅只反映了一部分环境会计信息,无法使报表使用者了解企业环境信息的全貌。因此对于环境信息的报告模式应当有所改进以满足不同需求者。
(三)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企业比例偏低,政府机构监管松散
我国政府对于环境信息的披露管理松散,像环保局、证监会等都没有提出对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必须披露环境信息,像中石油、中石化这些大公司都是环境敏感行业,也没有主动做这些事。他们在北美上市,报告中还会加一段关于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的话题,但是中文报告里却未涉及。据统计,各行业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比例明显偏低,总体的环境信息披露比例只有34.39%和36.99%,几个污染行业的披露比例都仅在50%至80%之间,重污染企业的总体披露比例也仅为55.75%和61.60%,显然与行业特点不符。同时,非重污染行业18.33%和18.48%的披露比例与重污染行业的55.75%和61.60%相差甚远,如果再考虑综合类企业中的那些从事重污染行业生产的企业,这一比例的差距将更为悬殊。总体来说,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我国公布环境报告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寥寥无几,在公布环境资料方面持低调姿态,公布的环境资料不全面且可比性差,较少有定量的资料,且定性信息不附时期。
(四)缺乏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法规
我国目前尚未制定出和环境会计相关的指导性文件,所以对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缺乏可操作性,企业往往各行其事,披露的信息量也相当不足、不全面,而且不规范,相互之间缺乏可比性,远远不能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可以说,我国现行用于指导企业会计及其报告的法规制度,对于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基本上没有作出什么具体的要求和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企业会选择低调处理环境会计信息,以减少该类信息披露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企业出于竞争的压力可能只会披露一些取得较好环境绩效的信息,而对企业自身不利的信息经常会只字不提,如此而来环境会计信息使用者就难以获得真实的环境会计信息,难以对企业环境信息进行对比分析,从而无法对企业的环境绩效进行全面的评价,影响其决策。
二、对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提出的几点建议
在分析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问题后,结合国外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建设方面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来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体系。
(一)环境报告应采取主表加附表的模式
由利益相关者对环境会计信息的不同需求可以看出,既要披露环境对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同时也要披露企业带来的环境影响方面的信息。但是不同的信息需求者对信息的侧重点是不同的,为了便于他们的阅读,信息的披露应采取主表加附表的方式,即将第一类可以用货币量化的环境会计信息采用非独立报告的形式包含在现行财务报告中,同时将第一类和第二类不可用货币计量的环境会计信息采用独立报告的形式集中在一张会计报表中,作为三大报表的附表。非独立的环境报告包含环境成本、环境资产、环境负债等等,它涉及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成本、费用支出等等项目,可以分别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中增加一些和环境信息有关的科目来披露有关的环境会计信息;独立的环境报告作为三张主表的附表,既包括财务信息又包括非财务信息,财务信息可以包括三个项目,一为资产负债表项目,二为利润表项目,三为现金流量表项目。这三个项目可以根据非独立的环境会计报告填写。非财务信息主要有:环境法规的执行情况;企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制定的环保政策;环境质量状况,如污染物的排放情况、主要质量指标的达标率等。这部分信息可以采用文字叙述方式,也可以采取表格、图表等形式。采用这样的模式就可以帮助使用者评估企业的环境措施对其财务状况的影响,确定企业当前的状况和未来前景。
(二)加强政府机构对环境信息披露的监督和宣传
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存在不会全面、如实披露对资源环境的责任履行的可能性,而社会公众要求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具有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贯性。因此,应加强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包括行政管理、监督和专项环境审计。其中,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国家审计机关进行的专项环境审计,可强化对环境会计的再监督,有助于环境会计的创建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会计事务所或国家审计机关应根据国家有关的环保、法规以及相关的会计法规、制度和准则,对企业环境会计信息的合理性、合法性、全面性及真实性进行审查与鉴定,以取信于社会公众,强化国家宏观调控,并促使企业加强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工作。此外,公众压力也是企业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重要动因。实施环境会计,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不仅仅是一个会计,还是一个复杂的环境问题和社会问题。因此,从现在开始就要加强全国人民的环保意识,使人们认识到环境信息披露的必要性,以公众的压力促使企业自觉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
(三)尽快制定环境会计准则和健全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会计准则是会计工作的标准和准绳,因此制定环境会计和信息披露准则,对于规范和推广环境会计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国家立法机关和政府职能部门必须在现有环境和会计的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健全的环境会计准则和制度以及更为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准则,使环境会计有法可依,使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有统一的标准。像丹麦1995年通过了《绿色帐户法案》,并要求大约1000家公司发布年度环境报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第92号专门会计报告对环境成本、环境负债的披露问题做了规定,提供了公司对低范围损失预计的确认等标准,对上市公司提出了强制性的环境信息披露要求。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我们应该采取的做法是:首先,应完善《会计法》,将环境会计核算、监督列入会计法,以法律形式确定它的地位和作用,这是将它付诸实施的最强有力的手段。其次,要尽快制定环境会计准则和有关制度。将涉及环境的列入会计要素,扩充报表体系,成为必须披露的内容,防止有关部门和企业的短期行为。最后,设立环境会计制度,即依据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有关环境原则设计会计制度,使环境会计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综上所述,环境会计信息是适应社会和的产物,我们应在了解和借鉴国外环境会计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模式,使得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逐步规范化和制度化。通过企业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完善,实现环境资源的损耗和补偿的良性循环,实现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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