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美国机动车辆法制化管理论文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典型的法制化国家之一,联邦政府从维护整个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出发,将汽车产品的设计与制造纳入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中,对汽车产品的设计和制造专门立法,授权汽车主管部门制定汽车技术法规,对汽车产品实施法制化的管理制度一自我认证和产品召回,从而实现政府对汽车产品在安全、环保、节能方而的有效控制。
1 美国机动车辆法制化管理体系
在安全领域,1966年9月,美国国会颁布实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授权DOT对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载货车、挂车、大客车、校车、摩托车以及这些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并实施《联邦机动车辆安全标准》(FMVSS)。任何车辆或装备部件如果与FMVSS不符合,不得为销售的目的而生产,不得销售或引入美国州际商业系统,不得进口。根据目前《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最新修订本的规定,对违反此法要求的制造商或个人,美国地区法院最高可以处以1500万美元罚款的民事处罚,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机动车或装备安全缺陷隐瞒不报,或制造虚假报告的制造商将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事处罚为15年有期徒刑。
2 美国机动车辆管理部门及职能
美国汽车行业管理机构主要有国家公路安全管理局、环境保护署、联邦公路管理局、联邦汽车运输安全管理局以及各州政府管理机构。
3 美国机动车辆法制化管理的特点和经验
美国车辆法制化管理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相比有许多不同点,主要是对汽车产品建立了较完善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
(1)由汽车生产厂家对其进入市场的产品自行负责,即美国对汽车产品市场准入实施自我认证的.管理制度。
(2)美国政府对进入市场的汽车产品实施严格的后续监督和抽查工作,对不符合美国汽车技术法规或存在安全、环保缺陷的车辆实施严格的产品召回制度。可以说这是美国汽车市场准入管理最具特色的地方。
(3)美国联邦政府对汽车产品的准入管理上,平行地分为两部分:汽车安全、节能、防盗方面的管理主要由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DOT/NHTSA)负责;汽车环保方面的管理主要由美国环境保护署(EPA)负责。企业进入美国市场时,在整个程序上(包括新车准入和监督管理)需要分别对应这两个管理部门。
(4)美国政府对汽车产品的管理有十分详尽而完备的法律依据,对争端或违规行为常常诉诸法律程序来解决。
(5)在车辆管理方面,除了联邦政府这一级管理外,美国各州政府在管理不到位的地方有独立自主的管理权限,如负责行驶车辆注册登记以及制定驾驶员安全行为准则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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