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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法:法条竞合

时间:2021-01-13 11:17:50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司考2014刑法:法条竞合

  【知识要点】

  法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除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况。

  常见的情形有:重婚罪与破坏军婚罪,诈骗罪与其它特殊的诈骗犯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失致人死亡罪与包含过失致人死亡情形的其他犯罪,时造谣惑众罪与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特定的伪劣产品的犯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等。

  法条竞合主要表现为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具体适用原则如下:

  (一)一个行为同时符合相异法律之间的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严格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二)一个行为同时符合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规定的犯罪构成时,应依具体情况与法律规定,分别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

  1.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通常情况下,应依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论处。

  2.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同一法律的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时,在特殊情况下,应适用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即按照行为所触犯的法条中法定刑最重的法条定罪量刑。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法律明文规定按重罪定罪量刑。例如,刑法第149条第二款:“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法律虽然没有明文规定按普通条款规定定罪量刑,但对此也没作禁止性规定,而且按特别条款定罪不能做到罪刑相适应时,按照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定罪量刑。

  例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第275条,普通法条)与侮辱国旗、国徽罪(第299条,特殊法条):如果以焚烧、毁坏大量国旗、国徽的方式侮辱我国国旗、国徽的,适用重法条(故意毁坏财物罪)。

  再如,合同诈骗罪(第224条,普通法条)与保险诈骗罪(第198条,特殊法条):保险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的,可以适用重法条合同诈骗罪(不能适用诈骗罪条文)。

  又如,强奸罪(第236条,普通法条)与嫖宿幼女罪(第360条第2款,特殊法条):如果行为人多次嫖宿幼女或者嫖宿幼女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适用重法条强奸罪的加重情形(第236条第3款)。

  注意:如果从立法精神来看,明显只能适用特别条款时,禁止适用普通条款,如军人犯违反职责罪的行为,同时触犯普通条款时,只能适用刑法分则第十章的条款,不得适用普通条款。

  此外,如果普通法条明确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只能适用特殊法条。司法考试中常考的情形有以下两种:

  (1)刑法第233条在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及其法定刑之后指出:“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凡是其他犯罪包含过失致人死亡的,一律认定为其他犯罪。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第一,基本犯情形:多数过失犯罪都包含致人死亡的情形。例如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的一些过失犯罪。

  第二,结果加重犯的情形:故意或者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包含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情形。例如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抢劫罪等的加重情形,还有大多数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比较:如果不成立结果加重犯,则可能成立其他犯罪或者数罪并罚。例如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行为人的其他过失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数罪并罚;非法拘禁、绑架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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