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辞退员工的相关问题
"试用期"都是个相对敏感的时期。今天小编就来和大家聊聊试用期辞退员工的有关问题。
一、试用期员工,能否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同。
据此,有人就认为,对于试用期员工,不能协商一致解除(第三十六条),不能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协商不一致而解除(第四十条第三项),也不能进行经济性裁员(第四十一条)。
实际上,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中,“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应理解为用人单位不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限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并不限制双方合意解除,故用人单位可以跟试用期员工协商一致解除。
二、试用期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劳动者有无法律风险?
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员工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二项的规定,即: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也就是说,如果以"不胜任工作"为由辞退劳动者,用人单位需要证明这三点:
1、先证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
2、要证明已经经过培训或者是调岗了;
3、还要证明,劳动者还是不能胜任工作。
证明完这三点之后,用人单位就可以辞退员工了,但需要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另外,这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还需要按劳动者的工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所以,对于试用期的员工,在解除合同时,如果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一项规定),此时,用人单位无需履行培训或调岗的程序,也无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更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只要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具体的录用条件就可以了。
三、试用期单方面辞退员工记得要通知工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用人单位单方面辞退员工要通知工会,辞退试用期员工更要记得通知工会,否则,会认定为辞退程序有瑕疵,属于违法解除,要支付赔偿金。
要知道,试用期的.案件,一般数额都不太大,很有可能是做终局裁决的,如果用人单位想在一审过程中补正通知工会的程序,可能连这样的机会都没有。
知识点:绝大多数地区,公司没有成立工会的,就无需通知了,但在江苏地区或个别地区, 公司没有成立工会的,是需要通知公司所在地的基层工会的,否则,也视为程序违法。
四、如何书写《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一般说来,书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由"宜粗不宜细"。因为,一旦打起官司来,劳动仲裁或法院只会审查用人单位写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的具体解雇事实或理由是否成立,与这些无关的事实是一概不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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