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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17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每具假肢费价格×20÷假肢适用年限+假肢维修费用
法院一般按照普通适用型的标准确定假肢费用,实践中支持20年。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成年人,计算至18岁。②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3)赔偿限额:被扶养人有数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A、18岁以下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被抚养人实际年龄)]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B、18-60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C、60-74岁被抚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被抚养人实际年龄-60岁)]}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D、75岁以上=[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对被扶养人承担扶养义务的人数×伤残赔偿指数(注:如果受害人死亡的,不需乘以伤残赔偿指数)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浙江省一般参照30元—15元的标准计算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
(1)有固定收入的,按固定收入计算。
(2)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护理费可以参照误工费标准计算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年限
(1)赔偿标准: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
(2)赔偿期限:①未满60岁,自定残日按20年计算。②60岁以上,每增加1岁,从20年中减1年。③75岁以上,按5年计算。
A、60岁以下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
B、60岁-74岁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
C、75岁以上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5年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2、后续治疗费=医生建议可能产生的费用
13、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般最多不超过5万元
14、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15、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其中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法民一明传[2009]14号)《关于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计算标准适用问题的通知》,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和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的和护理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的,对护理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对丧葬费的计算,适用“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标准。
涉及伤亡当事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付,请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商当地人民法院确定。有关普通适用型残疾辅助器具费,请向浙江省假肢科研康复中心咨询,电话0571-88841896。
残疾等级(赔偿指数) | 2015年度残疾赔偿金 | 2016年度残疾赔偿金 | ||
农村标准 | 城镇标准 | 农村标准 | 城镇标准 | |
十级(10%) | 38746 | 80786 | 42250 | 87428 |
九级(20%) | 77492 | 161572 | 84500 | 174856 |
八级(30%) | 116238 | 242358 | 126750 | 262284 |
七级(40%) | 154984 | 323144 | 169000 | 349712 |
六级(50%) | 193730 | 403930 | 211250 | 437140 |
五级(60%) | 232476 | 484716 | 253500 | 524568 |
四级(70%) | 271222 | 565502 | 295750 | 611996 |
三级(80%) | 309968 | 646288 | 338000 | 699424 |
二级(90%) | 348714 | 727074 | 380250 | 786852 |
一级(100%) | 387460 | 807860 | 422500 | 874280 |
死亡(100%) | 387460 | 807860 | 422500 | 874280 |
计算方法为:
(1)农村标准: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指数×20年
(2)城镇标准: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赔偿指数×20年
注:
(1)60周岁以下的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赔偿指数一个等级为10%,如十级即为10%,九级为20%,以此类推。
伤残赔偿金计算方法:
(1)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20年;
(2)60周岁至75周岁,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3)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赔偿指数×5年
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
(1)60周岁以下,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
(2)60周岁至75周岁,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3)75周岁以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精神损害抚慰金:
《浙江省高院民一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费用项目有关问题的解答》第15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根据我省审判实践,一般以5万元为限。如果侵权行为情节特别恶劣,被侵权人的损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可适当提高赔偿金额,但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表
赔偿项目 |
计算公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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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费 |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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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 |
a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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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
|||
c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
护理费 |
护理人员有收入 |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 |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
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 |
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
||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 |
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元/天)×护理期限(天)。 护理期限:1 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2 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交通费 |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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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 |
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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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月) |
残疾赔偿金 |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①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②; |
||
≥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
||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③x(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
||
≥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
死亡赔偿金 |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年)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
||
≥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元/年)×5(年) |
||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年) |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
||
≥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元/年)×5(年)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被扶养人为城镇居民 |
≤18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④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0(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
≥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x(元/年)×(年)5÷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
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 |
≤18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⑤ x(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
||
≥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元/年)×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
||
财产损失 |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