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受伤,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
导语:天有不测风云,某天因工受伤,却发现公司没有为自己缴纳任何的社会保险,这时该怎么办?下面是由CN人才网收集整理的相关信息,欢迎阅读。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发生工伤事故后,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之后才能根据鉴定的结果,参照相关标准进行赔偿。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定义务,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这样既能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又能使受伤员工的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而对于不幸遭受工伤的员工来说,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及时合理地主张自己的权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讼累。
企业未予缴纳保险员工受伤仍需担责
按照 《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为在职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该项法定义务,而导致员工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应由用人单位按 《工伤保险条例》所确定的标准予以赔偿。本案中,小王是外省市来沪务工人员,保洁公司应当依法为其缴纳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现由于保洁公司未予缴纳,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沪劳保就发 (2005)8号]之规定,给予小王享受相关工伤待遇。同时,根据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本市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的通知》 [沪劳保福发(2007) 47号]规定,外来从业人员因工致残八级的,其按 《实施细则》所附 《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表》享受的由综合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待遇标准调整为52000元。
下班途中遭遇车祸未签合同亦认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事故,不论劳动者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还是没有过错,都应该认定为工伤。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均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就要自己花钱对劳动者进行赔偿。因此,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伤害事故,用人单位照样应该承担责任。
补偿协议出尔反尔难得到支持
双方就原告的工伤待遇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了协议,该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原告因工致残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不再支付原告因工致残方面的任何费用。双方分别在该协议落款处签名和盖章,原告无证据证明该协议系在被告的威胁、逼迫下方才签署,因此,该协议是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原告在该协议落款处签名之行为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被告签署协议后即按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了因工致残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原告在被告已按约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其生活护理费之行为,既违背协议的约定,亦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又该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劳动法》第3条、第70条、第72条,《社会保险法》第4条、第58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7条,《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实践中仍有相当多的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压力大,成本高,虽事出有因,但毕竟违法了,违法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本文无意探讨用人单位不缴社保的原因及其合理性,仅从律师的视角,分析用人单位不缴社保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心中有数。
用人单位不缴社保的法律责任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行政责任,二是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社会保险法》第84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3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17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除责令其补交所欠款额外,可以按每日加收所欠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收入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责任主要是罚款以及滞纳金,数额虽不算高,但是并不等于你交完罚款之后就可以免责了,这其实是额外的支出。而最大的责任还是民事责任,严重的情况,足以导致用人单位破产。
二、民事责任
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的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也就是说,单位不缴社会保险又无法补缴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社保为由主动提出辞职的,用人单位仍需要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一旦发生工伤,由于用人单位未缴社保,其工伤赔偿依法将由用人单位支付。实践中,用人单位因为员工工亡赔偿几十万上百万的现象,司空见惯。这个责任是非常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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