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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
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障是当今国际社会比较关注的话题。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从狭义上讲是一个法律问题,是指一个国家内作为特殊社会群体的残疾人作为一般公民所依法享有的权益和作为特殊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的总称。广义上的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在法学、社会学、人类学、哲学、伦理学、政治学和民族学等领域都有涉及。古今中外残疾人的权益保护问题都受到统治阶级、社会各阶层的广泛关注。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程度如何成为衡量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我国12亿人口中,有6000万残疾人,这是一个特殊而困难的群体。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残疾人的状况明显改善。中国一贯重视残疾人各项权益的保障工作,一方面,中国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护残疾人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不受侵犯;另一方面,采取特殊扶助措施,帮助和促进残疾人在事实上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初步建立起了一个残疾人人权保障体系。
近几年,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中国残疾人的人权保障体系逐步走向完善。
一、党和国家的关注是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新中国成立初期,周恩来总理签发的《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中便有“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聋哑、盲目等特种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的内容。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同志曾对外国友人明确表示:
“中国需要改进对残疾人的服务。”
近十年来,江泽民同志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和文章,以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历史、全面、深刻地阐述了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他指出:残疾人,有人的.尊严和权利,有参与社会生活的愿望和能力,同样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残疾人问题,是关系到充分实现公民权利和生产力解放的问题……人权保障,是国家的责任。残疾人这个社会最困难群体的解放,是人类文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
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特别是近十多年来,国家为发展残疾人事业、改善残疾人状况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
从我国宪法中关于保障残疾人同健全人一样享有公民权利的规定,到1988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成立;从1990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正式颁布,到各地各级保护残疾人权益的地方法规相继出台,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已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国家还制定实施了残疾人事业的3个五年计划和残疾人扶贫攻坚计划,使残疾人事业纳入国家计划,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残疾人保障法》的颁布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的法律保障
中国宪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同健全人一样享有公民权利。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平等、参与、共享”为宗旨,一方面规定残疾人享有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并保护其不受侵害;另一方面规定采取辅助方法和扶持措施,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在事实上平等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婚姻法》、《继承法》、《选举法》、《兵役法》和《义务教育法》等重要法律,都有保障残疾人权益的专门规定。
为加强残疾人的人权保障工作,国务院成立了由33个部委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组成的国家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各地、市、县也都成立了由各级政府领导的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
使残疾人最大限度地得到康复,是使他们得以享受广泛人权的重要前提之一。到1994年底,中国已完成白内障复明手术123.2万例,矫治小儿麻痹后遗症41.7万人次,聋儿语言训练5.7万人。中国各级政府已在全国建立起社区康复站6558个。除此之外,还建立了低视力康复点574个,为2万多名低视力者配用了助视器;建立了智残儿童康复站463个,直接训练智残儿童4060名,培训家长和基层康复指导员3万多名。
中国特别注意保护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法规,均有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利的明确规定。全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地方法规,规定本区域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一般不低于职工总数的1.5%。到1994年底,全国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总数已达6万个。全国县以上城镇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已经超过70%。
让残疾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是中国政府近几年大力开展的工作之一。政府为盲、聋、弱智儿童兴办了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班。到1994年底,全国已建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1241所,特殊教育班5301个,在校的盲、聋、弱智学生21万人。特殊学校、特殊班和在校残疾学生数分别比1990年增长224%、99%和416%。残疾人职业教育和培训机构已有370个,仅1994年就培训残疾人9.7万人次。中国每年都有数以千计的残疾学生进入高等院校学习。
中国残疾人的精神生活日益丰富多样。近几年,全国各地广泛举办残疾人参加的各种文艺演出、体育比赛和书画、摄影、集邮等文化活动。1994年9月,中国政府在北京举办了第六届远东及南太平洋地区残疾人运动会,共有42个国家和地区的2000多名运动员参加比赛。为了办好这次体育盛会,中国政府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并在运动会期间组织了3万多名志愿者为各国残疾人朋友服务。为此,联合国秘书长加利和13个国家的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及国际残奥会主席发来贺电,高度评价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为残疾人事业所作的`努力。
近几年,为在中国形成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社会环境,中国政府和社会各界进行了大量工作。在每年5月法定的“全国助残日”,全国各地广大群众积极参加助残活动,通过活动,增加了对残疾人的理解和尊重。中国每年有3000多万少年儿童参加“红领巾助残活动”,至今已坚持八年,出现了许多扶老、帮残的动人事迹。许多大中城市的医院开展了为孤残儿童献爱心的活动,为他们实施脱残手术,使许多残疾孤儿得到了康复。
为方便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中国制定和实施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要求各地在市政建设与各种建筑物修建时,一定要相应建立符合中国国情与经济发展水平的无障碍设施。这几年,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沈阳、深圳等大城市中,各种专门设置和建造的无障碍设施大为增加。
三、残疾人状况明显改善残疾人事业成绩辉煌
50年来,在党和国家的关怀、领导下,单一的、以福利救济为主的残疾人工作,已发展为领域广阔、独具特色的综合性社会事业。为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和享受各种权利的能力,政府和社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开展康复工程。近十年来,416万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国家建立了以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教学校为骨干的残疾人义务教育新格局。盲、聋、弱智儿童入学率在十年间由6%提高到64.3%。政府除支持兴办大量福利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还广泛开展分散按比例就业,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并鼓励残疾人个体开业。残疾人就业率由十年前的不足50%提高到73.3%。为方便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无障碍设施在各大中城市逐步建立。社区残疾人文化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全国建立市级以上残疾人文化场所近20OO处。残疾人群众性体育活动蓬勃开展,全国残疾人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次超过1000万,中国残疾人运动员在包括残奥会在内的大型国际赛事中共获得1300余枚金牌、打破150多项世界纪录。
我国还积极参与国际社会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活动,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先后授予我国残疾人组织“联合国和平使者奖”等多项嘉奖。助残观念深入人心。党和国家关心残疾人,社会各界支持残疾人。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广大残疾人发扬“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顽强拼搏,创造了骄人的业绩。残疾人中先后涌现出包括全国劳模、三八红旗手、新长征突击手、五四青年奖章获得者、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等获得各种殊荣的杰出人物。更多的残疾人,则在平凡的生活中自食其力,自助助人,受到邻里的尊重和社会的赞许。朱镕基在观看残疾人艺术团的演出后,曾对那些来自各地的残疾人业余演员说:从你们身上,体现了人的伟大,意志力的坚强。这既是对残疾人中杰出人物的'赞扬,也是对每一位能自立的残疾人的嘉许。
党和政府的倡导及残疾人自身的努力,使社会对残疾人的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每年一度的法定“助残日”活动己举办了11次,数以亿计的社会各界人士参加这一活动。先后有8000多万少先队员参加的“红领巾助残”活动已坚持10多年,成为影响深远的“育人工程”。“青年志愿者”助残、“一助一送温暖”活动等多种形式的助残活动在全国各地广泛持续地开展。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大大改善。
四、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广泛开展残疾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现在,我国残疾人事业跨世纪的发展蓝图已经制定:
2010年,稳定解决残疾人温饱,并使相当一部分残疾人的生活达到小康水平;21世纪中叶,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大体同步,残疾人状况进一步改善,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正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纲要提出的“加强残疾人事业,帮助残疾人康复、就学和就业,创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条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的重视给进一步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发展残疾人事业,改善残疾人状况带来了有利的机遇和条件。今后要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着重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制定残疾人就业条例、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和保障盲人行路安全规定等法规;推动制定统一的伤残评定标准。
为伤残鉴定、保险、救济等提供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要将保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内容纳入其中;农村税费改革后,继续对贫困残疾人实施减免农业税的优惠政策;
继续对残疾人专用品实施免征进口税收的优惠政策;县、乡普遍制定扶助残疾人的规定,村(居)民公约中有扶残助残的内容。
二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大《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执法力度,开展执法检查,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专项检查。
三是各类法律服务机构和各级法律援助中心为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做好残疾人权益维护工作,政府应安排适当的资金,并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助资金用于法律援助,在基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企事业单位、社区设立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示范岗。
四是继续将《残疾人保障法》纳入国家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残疾人的法制观念,提高全社会依法维护残疾人权益的意识,打击针对残疾人的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