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基本工资,还有哪些薪酬常识是你不知道的
最低工资等于基本工资吗?还有哪些薪酬常识是你不知道的呢?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1最低工资≠基本工资
2016年以来北京、重庆、上海、海南、山东、天津、河北、北京等9个地区相继提高了最低工资标准。其中,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每月1720元调整为1890元,增加170元。上海月最低工资标准达到2190元,为全国最高。
什么是最低工资?最低工资跟基本工资是一回事吗?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而“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但依据《最低工资规定》第12条规定,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由此可见,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因此,最低工资与基本工资并不相同。
2月工作日≠月计薪天数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提到了月工作日和月计薪天数这两个概念。那么,每月的工作时间和计薪天数是一样的吗?如何计算呢?
所谓的月工作日,是指平均每月应工作天数。扣除休息日和节假日,全年实际工作天数为250天,月工作日为20.83天。
月工作日属于制度工作天数,与考勤制度联系紧密,与工资计算没有直接关系,其意义在于从法律上界定月平均应出勤天数。
月计薪天数,就是平均每月计算薪酬的天数。根据《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所以年计算薪酬天数应当是年工作天数加上法定休假日,即250天加上11天。因此月计薪天数为21.75天。月计薪天数主要是用来计算日工资,以此作为计算加班费等的依据。
根据上述《通知》的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日工资/8小时。
3发实物≠发工资
劳动法上的工资,是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但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常用实物或有价证券代替工资支付,这显然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因此,企业在未取得员工同意的情况下,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不得以实物代替法定货币支付。
4出差补助≠加班工资
时常出差加班的上班族要留意了!双休日出差算加班吗?出差补助能代替加班费吗?
依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200%工资的加班费。对于标准工时制的劳动者来说,双休日出差是否算作加班,关键看劳动者当天是否提供了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劳动。
至于出差补助,一般指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享有的住宿费标准、市内交通费标准、伙食补贴以及因出差而享有的其他补助,是一种对员工出差在生活起居上的不便的经济补偿,与因延长工作时间而需支付的加班费不属于同一个概念。
当工作任务需要劳动者在双休日出差时完成,用人单位既要给予经济补偿,也要支付加班工资。
5强制放假≠不发工资
对于一些企业利用放长假的“变相裁员”现象,律师指出,单位因经营原因停工、停产,是可以合法让员工放假的。但员工一旦遭遇这种情况,除了要以积极的心态寻找新的机会外,更要注意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于企业的无薪长假行为。
广东达生律师事务所的钟伟律师认为,在因停工、停产的情况下,单位由于经营上的原因不得不给员工放假,这是法律允许的,也是符合《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
但如果单位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就不能任意放员工长假。如果单位和员工就此发生争议,单位有义务提交全部或部分停工、停产等经营情况的证明。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30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6加班费≠固定数额
对于上班族来说,加班很常见,让人厌烦但又不得不顺从。有些公司经常加班加点而不发加班费,而有些公司不管加班时长,就固定一个月补些费用。
那么,加班费到底是不是固定数额呢?每个月按固定数额发放加班费合法吗?
加班费的计算是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一)在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三)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所以,单位固定加班费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加班工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计算。
7不休年假≠3倍工资
每到年底,就有很多员工突击休年假。但也有一些员工宁愿放弃年假而得到3倍工资,但是,真的有这么简单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当员工主动提出不休年假时,不能拿3倍工资;而当用人单位因为工作情况征得职工同意,不安排休年假后,员工才可拿到3倍工资。而界定“自愿”的标准,就是用人单位能否提供书面证据证实“员工自愿”。
未休年假的小伙伴要注意这一点了。
8春节红包≠加班工资
来自安徽的小陆在一家餐厅工作,连续几年除夕到大年初二都要上班,但他从未见过3倍工资。不同往常的是,去年新年的第一天,老板发了个200元的红包给他。这“红包”能否算作加班费呢?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春节加班用人单位必须发放加班费:农历正月初一至初三为法定休假日,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倍支付加班工资;而在初四至初七的休息日,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倍支付加班工资。
单位发“红包”,是对员工工作表现的肯定和褒奖,是一种福利,而加班费是对劳动者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概念不同。
因此,“红包”并不能代替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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