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职场性骚扰 证据是关键
对抗职场性骚扰 证据是关键
职场性性骚扰是比公交“咸猪手”更让女性头疼的问题,职场性骚扰甚至是持续性最强、伤害性最大的性骚扰行为。据报道,在中国,有23.6%的人亲身经历过职场性骚扰,48%的人听说身边有人经历过职场性骚扰。
性骚扰主要是指一方愿意的情况下,另一方以带性暗示的言语(如讲黄色笑话、色情内容)或动作(触摸、接触、碰撞对方脸部、胸部、腿部等私密敏感部位)骚扰对方,引起对方不悦感的行为。法律对性骚扰的认定,基本是通过骚扰行为的持续性、双方的关系、对方的动机、当时的情况、当时的感受来判定的。
法务在线提醒您:面对性骚扰,沉默应对只会纵容性骚扰行为,毋庸置疑,只有运用法律,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性骚扰案件起诉后,往往败多胜少,这让许多有勇气维权者望而却步。
案例一: 2001年7月,陕西省西安市30岁的国企职工童女士向法院起诉,指控上司对她进行了性骚扰。这是我国首例进入法律程序的性骚扰案件。经过近两个月的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性骚扰事实的存在,起诉被驳回
案例二:2006年9月26日,重庆女教师性骚扰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对巴南区南湖小学女教师文静状告校长胡某短信性骚扰一案,法院认为,从双方发送的短信内容看,当事女教师文静并未反感和拒绝,性骚扰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判文静败诉。
案例三:2003年6月9日,武汉女教师状告上司性骚扰案经武汉市江汉区法院一审判定:被告侵扰原告事实成立,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在此前全国没有一例性骚扰案胜诉。(《工人日报》2010年06月07日05版/强江海)
这些败诉的案例告诉我们,要在性骚扰维权的过程中取胜,关键是要保留好证据。下面就跟大家分享下,怎样合法获得职场性骚扰的证据。
法律对合法搜集证据的相关规定:
1、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行政诉讼证据》第57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另外,在询问不满十六周岁的证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否则收集到的证人证言无效。
在不违反以上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建议受害者通过以下方法获取/提前留取性骚扰的证据:
1、私录:这并不是偷录,而是在施害者作案时拍下的证据,并不算违法。首次遭遇性骚扰后,受害者就应留足心眼,开始准备留下证据。因为职场性骚扰一般都是持续性的,施害者一般不会作案一次就罢手。建议受害者开始准备录音笔、针孔摄像机等取证设备。这些东西也不贵,便宜的大概就几十块钱,为了日后不再烦躁、忧虑的工作也值了。
拿到设备后,就要随身带好,再次被骚扰时,尽量以合适的角度,隐蔽地拍下或者录下行为。最后,将取到的证据文件,及时拷贝到自己私密的设备(电脑、移动硬盘、手机)中,并保存好,如果可能,最好带密码储存,避免暴露给别人,为日后的生活带来麻烦。
2、留下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等文字性的证据。虽然被骚扰,难以启齿,但是为了保护自己,建议大家要特意保留此类信息。
3、遭遇性骚扰,还可以通过合适的渠道来调取公共场合、停车场、电梯里的一些监控录像,去获得证据。
附录:我国性骚扰相关的法律条文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
《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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