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如何约定?
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如何约定呢?下面一起看看。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而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法定的劳动合同变更情形之一。
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协商一致确定,这是法定强制性规定,也是用人单位实操中最大的纠结之一。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多个工作地点,对此法律没有限制,工作地点变换时,应当保证劳动合同中所约定的工作岗位和待遇不变。
劳动合同中工作地点约定为单一地点的,约定到城市名称一级为适度表达。特殊岗位,因履行工作职责等原因可以约定为“履行本职责所涉及的'地域均为其工作地点,如东北区域市场总监”。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行政工作区域内,遇有去城郊区域工作时,因大距离的变化,以单位提供交通方便或支付补贴为条件,职工确认其变化不视为工作地点变更,并确认履行约定义务。”
因用人单位住所异地迁移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属于法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情形,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操作。
建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因完成单位指派的临时工作任务,异地持续滞留期限不超过三个月的,不视为工作地点的变更,职工本人承诺履行约定义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对于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等约定中,不宜过于狭窄,避免劳动合同履行中的工作指挥受阻不畅,避免双方约定的工作地点调整中触及发生工作岗位的变更,如此对工作地点调整约定的履行义务无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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