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完产假还能休年假吗?
休完产假还能休年假吗?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普及一下~
张女士是某公司员工。2015年,刘女士因怀孕生小孩休了98天产假。产假结束后,刘女士回到公司上班。同年10月,张女士申请休年假,公司认为她在2015年已休了98天产假,产后工作期间每天也有1小时的哺乳时间,不能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张女士同意不休年假,但要求支付10天年假的3倍工资,张女士的要求被公司拒绝。张女士休过产假以后,还能再享受带薪年休假吗?
法律贴士
产假,是女职工产期前后的法定休假待遇,《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带薪年休假,是职工工作满一定时间后依法享有的法定休假权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由此,产假和带薪年休假之间不存在冲突,女职工可以同时享受产假和带薪年休假。本案中该公司因为刘女士休过产假,在一年内拒绝她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特别提醒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这就是说,用人单位经职工本人同意,不安排职工休年假,而且未休年假期间的工资已经正常发放的,用人单位只需再支付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200%就可以了。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区县的人社部门投诉,由人社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如果逾期不改正,人社部门除责令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还应当按照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如果拒不执行人社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人社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科普:上班族们的年休假
法定年休假,指给符合休年假条件的职工每年一定天数的带薪假期。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法定的带薪年休假。
一、年休假的计算方法及年假的国家规定:
年假的计算办法: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新入职之前连续工作满十二个月的,在新用人单位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新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年假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二、年休假与其他假期的关系: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只有五种情形: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6条明确规定,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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