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与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浙江女职工的权益和利益你知道哪些?其他省份可以参考哦!下面我们一起看看吧。
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是指我国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女职工应当享受的权益。由于女职工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种种原因,使女职工产生了一些特殊利益和特殊要求,需要我们去维护,这就是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也是我们专门设立女职工工作部门的原因。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基本内容
1、强调保护女职工的政治权利。
2.强调保护女职工的文化教育权利。
3.强调保护女职工的劳动权益。
4、强调保护妇女的财产权益。
5、强调保护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
6、强调保护妇女的人身权益。
女职工的人身权利是依法享有的,与女职工自身不可分离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等。女职工劳动保护
女职工劳动保护关系到全国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对于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制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国务院4月28日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产假假期从90天延长到了98天。
浙江省在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方面走在全国前列,2004年出台的`《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其中多项规定达到甚至优于国家标准。对于达到和优于国家标准的,将仍然按照浙江省的规定执行,而没有达到标准的,按照国家新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实施。
今后我省女职工在享受假期方面将会有些什么样的变化
职场性骚扰:
新规中首次将此项列入条款
解读:之前,无论是国家还是浙江省的规定中,性骚扰都没有列入条款。以前对女职工的保护,更多的是在身体方面的保护,而新规是在身心两方面对女职工提出了保护。
接下来,国家还将出台关于职场性骚扰的有关细则,如何预防职场性骚扰,发生职场性骚扰之后怎么办,女职工怎么举报,向哪个部门举报等,都将在今后出台的细则中进行明确规定。
流产产假:
我省女职工多享受5~15天
第七条国规: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我省:《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中规定,妊娠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可以享受产后假20天至30天。
三个月以上流产的,浙江省规定可以享受50天产假,比全国其他地方的女职工要多享受8天产假。
产假:
从90天延长到98天
第七条国规: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解读:这一条款中,浙江省的规定是女职工生育享受90天产假。从4月28日新规公布后,我省女职工产假将延长至98天。此外,浙江省还规定,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还可再增加7天。
经期:
可带薪休息1至2天
在《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还规定,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有痛经或者高处、低温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应当暂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者给予一至两天的带薪休息。
浙江省还规定,有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二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确诊患更年期综合征,不适应原工作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减轻其工作量或者暂时安排其他合适的工作。
浙江省在产假期间的津贴方面,规定也更加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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