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慧眼”签合同
被誉为劳动者“保护伞”的《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以来,其对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形式的刚性规定受到了劳资双方的普遍重视,但值得注意的是,在书面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违法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却日益凸显,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新生劳动争议纠纷的重要诱因,极大损害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效果,影响了劳动合同制度价值的实现。
■ 充分运用劳动合同签订权利
由于劳动合同的格式化填写特点,用人单位往往采取空白合同签字、签字后隐匿劳动者应当持有的劳动合同文本等方式,侵害劳动者就劳动合同内容仔细阅读、发表意见的权利。一旦双方发生纠纷,部分不诚信的用人单位就会在劳动合同原有的空白处补填有利其胜诉的内容,导致诉讼双方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发生重大分歧。可以说这种填写内容不完整、甚至是在空白合同签字盖章的书面劳动合同十分普遍,劳动争议纠纷发生后在空白劳动合同之上倒签时间、补填内容等虚假行为也屡见不鲜。
书面劳动合同的期限、工资标准、合同后附的续订书部分是最容易被倒签、补填的内容,建议劳动者应当认真行使劳动合同的签订权利。劳动者在合同签订前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要重视格式化合同中需特别约定的空白填写内容,不在有空白格的.劳动合同上签字,并坚持保留一份劳动合同原件。
■ 用人单位约定不公条款违法
关于在劳动合同中为劳动者设置违约金的约定,劳动合同法采取了谨慎的态度,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为劳动者进行了专项培训或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之下,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解决了户口问题,都不能成为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理由。用人单位关于户口违约金的约定实际是为劳动者行使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权利设置了障碍,变相侵害了劳动者的解除权或终止权。除了违法约定违约金的情形,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的约定达到减轻自己责任、加重劳动者义务的现象也层出不穷。
■ 慎重承诺竞业限制要求
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的意图,在于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或者知识产权,但这种保护需要劳动者付出牺牲部分择业自由的代价,因此,这种竞业限制的对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通常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用人单位的超范围适用竞业限制条款,使得劳动者丧失了择业选择权利,虽然获得了一定的经济补偿,但却远远低于其正常就业所应获得的工资收入。因此,劳动者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对于用人单位提出的竞业限制要求,要根据自己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的特点,认真思考、慎重承诺,不要因为一次签约而戴上二次就业时的枷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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