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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与工伤保险有什么不同?

时间:2020-12-23 18:48:17 职场维权 我要投稿

工伤赔偿与工伤保险有什么不同?

  在职场中,我们随时都有可能发生意外,但是大家知道工伤赔偿和工伤保险的区别吗?下面CN人才网为大家整理相关资料,欢迎大家来参考。

  工伤赔偿与工伤保险区别

  工伤赔偿与工伤保险虽然都是以职工存在工伤为前提,都是为了从经济上补偿受伤害的职工及其亲属,但二者也有明显的区别,表现在:

  (一)法律性质不同。工伤赔偿具有民事赔偿性,属于民法的范畴;工伤保险具有社会保障性,属于劳动法(或社会保险法)的范畴。

  (二)责任主体不同。工伤赔偿的责任主体是“肇事者”;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是职工所在的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三)责任原则不同。工伤赔偿中,对职工适用非主要过错责任原则,并根据受害职工过错的大小确定赔偿责任的范围;工伤保险中对职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职工有无过错,均不影响其享受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四)权利范围不同。工伤赔偿中受害职工及其亲属有权主张精神损失费。工伤保险中受害职工及其亲属无权主张精神损失费;

  (五)获得费用不同。工伤赔偿中,受害职工及其亲属针对赔偿费数额,依法可以与“肇事者”进行协商解决,赔偿费可以高于或低于国家法律规定;而工伤保险待遇,具有法律强制性,工伤职工所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种类和标准具有法律统一性,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双方当事人协商。

  (六)实现程度不同。发生工伤赔偿事故,如果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使受害职工及其亲属不能获得工伤赔偿时,那么,工伤赔偿就无从实现。但在上述情形中,工伤职工仍可以按规定享受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而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因此减免或者推诿支付义务。

  (七)处理程序不同。在工伤赔偿纠纷案件中,应适用民事诉讼法进行处理,并且不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而在工伤保险纠纷案件中,应适用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八)法律后果不同。工伤赔偿中,受害职工及其亲属得到赔偿费后,工伤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即行终止。工伤保险中,工伤职工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后,如果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关系原则上不能解除(见《试行办法》第二十四条)。

  拓展阅读:2016上海市工伤认定办理流程

  5月5日讯 为保障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本市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致残一级增加440元/月,致残二级增加420元/月,致残三级增加390元/月,致残四级增加370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5350元/月、致残二级5050元/月、致残三级4750元/月、致残四级4460元/月。

  二、2015年12月31日前发生工伤且经确认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在目前享受的`标准基础上调整,其中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增加24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增加20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增加140元/月。

  调整后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9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380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1780元/月。

  三、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致残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加的伤残津贴低于其2016年养老金增加额的,按养老金增加额计发。

  四、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按《实施办法》规定计发的伤残津贴低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五、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按照《实施办法》规定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其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后增加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发生工伤且致残一级至四级的工伤人员,自其实际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执行。

  2016上海市工伤认定办理流程:

  (一)时间起算点: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二)时效

  1、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上述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1年内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从业人员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其他材料

  工伤认定的受理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工伤认定过程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2、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3、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工伤认定时限

  1、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3、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5、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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