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限是一个概念吗?
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的存续的期限,那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限是一个意思吗?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限是一个概念吗,二者期限不一样怎么办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一、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限一样吗
所谓的服务期主要是用人单位出资给劳动者提供专项的培训,而要求劳动者在培训结束以后必须保证在用人单位服务几年。因此,两者不一样。一般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限有一下几点区别:
1、 服务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项内容,是规定在劳动合同内的。服务期是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的条款之一,是供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选择适用的,可以约定,也可以不约定。
2、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决定在劳动合同中加入服务期条款,需注意的是这一条款的适用还有条件限制,不是任何情况下,用人单位都可以约定服务期条款,只有在条例规定的三种情况下才可以约定,即出资招用、出资培训、或者提供了其他特殊待遇。
3、 服务期不一定与劳动合同期一致,也不必然在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就约定。有时,用人单位对员工的出资培训或其他特殊待遇发生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可以在此之前或之后与员工作出服务期约定。因此服务期可能小于合同期,也可能等于或长于劳动合同期。
二、劳动合同期限和服务期限不一样怎么办
培训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不一致时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呢?对此,应当视情况而定。
(一)在服务期短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形下,服务期满后劳动合同的履行不受服务期的`影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在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情形下,又可以分作两种情况: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和培训协议同时终止,劳动者不必承担违约金;
2、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至服务期满的,双方应当续订劳动合同或者将原合同期限变更为与服务期限一致。服务期内,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延伸阅读:
劳动合同通常会订立一个有效期限,在合同期限中,劳动者享有合同条款中的所有约定待遇,同时,很多劳动者也关心,劳动合同期满后还能不能享受一些待遇。那么,劳动合同期满后还享有哪些权利?
【网友咨询】
劳动合同期满后还享有哪些权利?
【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期满后还享有哪些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享有相关权利:
1、此前未休年休假可折算工资;
2、病假期间可以顺延合同到期的期限;
3、可获得合同期内的经济补偿金;
4、已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聘人员的,在同等条件下有被优先录用的权利;
6、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出具劳动关系终止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未给劳动者办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赔偿。
【相关知识】
怀孕女工在合同期满后是否可以解雇
根据《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说用人单位将“三期”女职工辞退的,那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将会依法确认为无效行为。
因此,用人单位是不能解雇合同期限届满的怀孕女工的,如用人单位欲与怀孕女工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于劳动合同期限法定自然顺延至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结束后,方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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