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注销后用工单位继续用工应签合同
2013年2月,章丘某劳务派遣单位派遣仉某到某用工单位从事驾驶员工作,派遣期限为1年。9月,劳务派遣单位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注销并得到批准后,随即将该消息通知了用工单位,但仉某仍然留在用工单位继续工作。12月30日,仉某被某驾驶培训学校录用,遂向用工单位提出辞职,并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要求用工单位支付10月至12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劳动监察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第53条规定,因劳务派遣单位关闭、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用工单位继续使用该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劳务派遣单位注销时间是9月30日,用工单位应当自10月1日起的30日内与仉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应当支付仉某11月和12月期间的双倍工资。经调解,用工单位当日便支付了仉某11月和12月的双倍工资差额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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