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缺勤数日是否可以算自动离职
自动离职,是职工根据企业和自身情况擅自离职,而强行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有的职工因辞职未准或要求解除合同未被同意,便擅自离职或违约出走;有的职工未说明原因不辞而别;也有的'受优厚待遇诱惑而擅自“跳槽”等均属自动离职范围。
周XX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会计,月薪8000元。2012年国庆放假后就没再来公司上班,电话一直处于欠费停机的状态。由于周XX老家是湖南的,在北京一直租房,公司也不知道他租住房屋的确切住址,一直联系不上周XX。过了三周后,公司以周XX连续旷工15天为由,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作出了对周XX按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并将处罚决定放到了公司人事档案里。
可事隔半年后,201年4月1日,公司突然收到仲裁通知。原来,周XX已将公司一纸诉状告到了仲裁机构,要求单位补发2012年10月1日至仲裁裁决之日的工资8万元,并要求回单位上班。
周XX说,2012年国庆放假前部门领导找其谈话,说他不太适合会计岗位,决定给他调换到保税岗,且由于公司经营效益不好,月工资一并调整为6000元。周XX不同意,领导让其回家反省,想通后再来上班,可单位迟迟没有通知其上班,且自放假后就没有再发放过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裁决支持了周XX的请求,由公司补发其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工资64000元。
律师说法:处分决定没送达时间再长也无效
针对公司提出的疑问,王律师解释说,这是由于其没有正确履行处分通知造成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旷工等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员工有违纪行为且证据确凿、充分,且用人单位应就其处罚所依据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2)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要满足制定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等条件,程序合法包含经过民主程序和向劳动者公示告知程序两个部分;(3)处罚通知要送达,如果未送达给劳动者,处罚对其不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中,公司规章制度规定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未送达给劳动者,并不当然对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劳动关系并未合法有效解除,劳动者当然有权要求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发放工资。
相关知识:
职工自动离职给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要求职工赔偿或交付违约金而发生的争议,称为自动离职争议。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关于职工擅自离职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争议处理范围的复函》(劳办字〔1992〕45号),《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办发〔[1]1994〕48号),《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函〔1998〕5号)有关规定,如果职工要求停薪留职,但未经企业批准而擅自离职的;或停薪留职期满后1个月内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企业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按自动离职处理是用人单位的行为。按有关行政复函规定,这里讲的按自动离职处理,是指用人单位应依据《用人单位职工奖惩条例》有关规定,对其作出除名处理。为此,因按自动离职处理发生的争议,应按除名争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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