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制度贵在落实
2013年7月26日,王栋梁诉重庆忠县医保局工伤待遇先行支付案在忠县人民法院开庭,这是《社会保险法》实施两年来我国首例工伤先行支付诉讼。王栋梁在工作中受伤失去一只手臂,经工伤认定、劳动仲裁等程序判赔80多万元,申请强制执行时,却发现用人单位财产已转移。王栋梁向忠县医保局申请工伤先行支付,但因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而被拒绝。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韩世春提供法律援助,对忠县医保局提起了行政诉讼。10月16日,忠县法院判定医保局“未对王栋梁的先行支付申请作出及时答复”的行为违法,驳回王栋梁要求先行支付的诉讼请求。
《社会保险法》第41条规定:“员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据此,法院认为应当对书面回复另行起诉。
针对医保局的答复,韩世春律师再次提起诉讼,11月6日本案开庭,至今法院还未作出判决。本案对重庆未参保工伤员工能否获得工伤待遇具有重要意义。
点评: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
现实中,各地工伤员工的单位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员工申请“先行支付”,得到的结果往往是“无法申请”。上述法律规定之所以一直处在沉睡状态中,原因在于缺乏执行细则、经办追偿难度大。
同时,本案启示我们,应尽快出台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实施细则。第一,先行支付需要人社、财政、金融、司法等多部门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先行支付资金可由工伤保险储备金支付,并明确在储备金不足的情况下,财政对储备金补充的具体程序,对追偿失败的款项也应有明确的财政和审计处理程序。第二,明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未参保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享有追缴权。第三,明确进入民事法律程序的未参保工伤员工仍然可以申请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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