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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营改增最新消息:财政部2月17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显示,除北上广深城市外,所有住房(包括普通和非普通住房)只要满2年(含2年),对外销售均免征营业税。
2016年将在建筑业等四大行业推行营改增。《证券日报》记者获悉,2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明确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拟为11%。
“为适应建筑业营改增的需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了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造价及计价依据影响的专题研究,并请部分省市进行了测试,形成了工程造价构成各项费用调整和税金计算方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负责人表示。
《通知》要求,为保证营改增后工程计价依据的顺利调整,各地区、各部门应重新确定税金的计算方法,做好工程计价定额、价格信息等计价依据调整的准备工作。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建筑业年产值近16万亿元,从业人员达到4500万,建筑业营改增涉及人数众多,利益调整复杂,因此营改增方案设计十分慎重。
普华永道中国流转税主管合伙人胡根荣认为,从现实情况来看,建筑行业因为上游抵扣不健全,税负上升的可能性比较大。而房地产业中,土地作为开发成本中的大项,能否纳入进项被抵扣,将极大影响企业税负。
分析人士表示,从长远看,营改增将推动建筑业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建筑企业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和控制,加快转型升级。而且作为基础行业的建筑业实施营改增也有利于降低整个社会的税负水平。
《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于2016年4月底前完成计价依据的调整准备。
此外,中国建筑(601668,股吧)业协会和中国建设会计学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内部营改增准备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建筑业内部做好营改增准备。《意见》提出,建筑企业应该学习现有其他行业营改增文件,开展增值税模拟运转,制定应对方案。
“营改增”利空来袭,建筑业如何应对?
9月1日,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转增值税改革试点正式启动。上海市作为全国第一个试点,已于今年元旦开始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转增值税改革试点。8月初,国务院明确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等8个省市。由此,一场税制改革(简称“营改增”)不可逆转地拉开了序幕。
“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但我们预计,“营改增”将对建筑企业造成不小的影响。去年,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先后请十多家会员企业进行了预测和粗略估算,大家一致认为,如果按照11%的税率进行征收,建筑企业的税赋不但不会减轻,反而有较大幅度的提升。一些大型企业的管理者已引起高度重视,不仅开展积极调研和自行测算,还召集高管们组织研讨和考虑如何积极应对。然而,也有相当多的企业还处于麻木不仁、漠不关心的状态,有的企业错误地以为增值税也和营业税一样是价内税,属“代扣代缴”,增加了也没关系,反正可以向建设单位要。这部分人基本上都是“税盲”,因此“无知无畏”。
实际上,现行的营业税和消费税一样属价内税,而增值税是价外税。价内税是由销售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就是其销售款,税款将由销售款来承担并从中扣除。价外税是由购买方承担税款,销售方取得的货款包括销售款和税款两部分。用公式可以清楚说明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区别:价内税的税款=含税价格×税率;价外税的税款=[含税价格/(1+税率)] ×税率=不含税价格×税率。可以断言,那些毫无思想准备的企业将在“营改增”中碰得头破血流,甚至破产关门。
为引起建筑企业对“营改增”的关注,并呼吁基层建筑业管理部门也能给予足够重视,本文提出要做好“四大准备”。
从思想上、心理上对“营改增”做好承接准备
据说,早在2004年财税部门就有“营改增”的设想,当时的建设部计财司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向财税部门提出“建筑业是微利行业”“建筑企业进项税扣除有困难”等许多实际问题。财税部门采纳了意见,推迟了改革,建筑业企业仍然维持原有征税办法。
现在,经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决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以通知形式下发了财税[2011]110号文件,建筑业“营改增”虽然试点工作暂时推迟,但也是迟早的事。110号文件明确规定,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一起,适用11%税率,原先寄希望于在税率确定上“讨价还价”以减轻建筑业负税的幻想破灭。110号文件还明确,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一起,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用销项税减进项税来确定缴税额。文件中这两项规定意味着,行业微利现状在持续,建筑企业获取增值税发票困难无法按理论扣除等问题将继续存在的实际情况下,建筑业却要面对刚性税制改革新政了。所以,建筑企业必须要从思想上和心理上对“营改增”做好无条件承接的准备。
首先,要认识到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是国家宏观层面上的大事,作为企业必须积极配合、严格执行。国家的税制改革是进一步完善税制,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避免重复征税,初衷是要减轻企业税负。从企业角度来讲,要积极行动,配合整个行业把这一惠民政策落“实”。要抓住“营改增”在建筑业推迟试点的契机,“亡羊补牢”的工作显得特别重要。努力把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利因素降到最低程度,避免进一步加重企业税负,使税负政策环境更趋恶化,保证全行业健康发展。
其次,建筑企业管理者要从心理上做好准备。按照“营改增”对建筑业确定的征收税率和计税方法,在大多数建筑业企业管理依然粗放的情况下,负担加重是无疑的。只有改革和完善内部体制机制,进而提高企业内控水平,才能应对这一严峻形势。企业必须及早准备,把“营改增”看做是倒逼自己加强自身管理、提升管理水平的良好机遇。
认真做好测算和积极呼吁的准备
既然文件下发了,税率也确定了,按道理企业只有执行的份,但建筑业的实际情况不容忽视、也不应忽视,我们行业有责任在试点之前再研究、再反映、再争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4月5日又以建办计函[2012]205号文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建筑业及相关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问题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2011年营业税缴纳情况进行摸底,对将要进行的营业税改增值税税负情况进行测算并进行对比,分析研究实施此项税收对建筑业企业及相关企业的影响,提出应对政策建议”。这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营业税改增值税”重大部署的有为之举,以便更好地引导企业做好“营改增”的各项准备工作,更好地了解企业税改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去年,江苏省建筑市场管理协会在得知“营改增”并且税率可能在6%至11%之间的消息之后,知道这项政策调整非同小可,电话邀请十多家企业进行估算,目的是初步了解税率定在多少才与现行3%营业税负担相当。反馈意见认为,增值税税率定在8%与现行营业税3%差不多,定在8%以下可适当减轻负担,11%肯定会加重企业负担。有一房建总承包特级企业的总会计师,按常规土建项目的百元产值比例做了测算,分析结果见表1。
表1 百元产值成本费用分析
分类 | 项目 | 成本(元) | 增值税率 | 可抵扣进项税(元) | 备注 |
可抵扣部分 | 钢材 | 25 | 17% | 3.63 | |
商品混凝土 | 15 | 6% | 0.85 | 理论上该项增值税率为17%,实际执行中偏差较大 | |
其他 | 10 | 17% | 1.45 | ||
合计 | 50 | — | 5.93 | ||
无法抵扣部分 | 砂、石等零星材料 | 12 | — | 0 | |
人工费 | 20 | — | 0 | 随着人工工资上涨,今后这部分还会增加 | |
水电费等间接费用 | 3 | — | 0 | ||
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租赁费、检测费等 | 7 | — | 0 | ||
管理人员工资等 | 5 | — | 0 | ||
项目毛利率 | 3 | — | 0 | ||
合计 | 50 | — | 0 |
综合上述分析得出:100元的产值,按增值税11%计算,应交销项税为9.91元,可抵扣进项税5.93元,应缴税3.98元。而现行营业税税率为3%,百元产值应缴税3元。“营改增”后百元产值多缴税额为:3.98元-3元=0.98元。每百元产值多缴税0.98元,企业税收负担增加了32.7%。
当然,一家企业的初步测算可能会以偏概全,所以才需要对全国范围内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建筑业企业进行“面”上的调研和测算,抓住建筑业“营改增”试点推后的有利时机,为有关部门提出符合建筑业实际情况的相关政策建议。
最近,笔者实地调查了几家已根据2011年实际发生数认真测算的企业,结论是“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的税负要比前文所提的估算情况严重得多。详见表2。
苏中集团2011年计征营业税的营业收入为1926185万元,按3%税率计征营业税57785.55万元,如改成增值税后应缴纳增值税为128370.58万元,净增加70585.03万元,增加税负122.15%。增值税以外的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费附加等“水涨船高”,总体相应增加了3156.24万元,比以营业税计征时增加了50.27%。
南通四建集团公司2011年计征营业税的经营收入1202340.60万元,按3%税率计征营业税36746.34万元,改成增值税用销项税减进项税,应交增值税70473.5万元,净增加33727.16万元,增加税负91.78%。增值税以外的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附加费两费合计8456.83万元,比以营业税计征时多支出4723.59万元,增加126.53%。
以上两家是特级资质企业,并且在积极筹备上市,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比较规范,所提供的测算数字是可信的。
企业名称 | 2011年营业收入(万元) | 按3%交营业税(万元) | “营改增”后应缴税测算值(万元) | 税负增加 | 增值税以外的负担增加 | ||
数额(万元) | 比例 | 数额(万元) | 比例 | ||||
苏中集团 | 1926185 | 57785.55 | 128370.58 | 70585.03 | 122.15% | 3156.24 | 50.27% |
南通四建 | 1202340.60 | 36746.34 | 70473.5 | 33727.16 | 91.78% | 4723.59 | 126.53% |
江苏嘉洋华联公司 | 17292.32 | 524.69 | 1470.11 | 945.42 | 180% | 118.66 | 205.44% |
还有一家,江苏嘉洋华联公司是装饰一级资质企业,2011年经营总收入17292.32万元,全年应交营业税为524.69万元,改增值税的话就要交1470.11万元,增加945.42万元,即增加1.8倍的税负。另外,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附加费相应增加了118.66万元,多征收了205.44%。两者合计,“营改增”将增加企业支出1064.07万元,即实际增加税负182.69%。
由此看来,财政部负责人答记者问中,认为“营改增”对经济社会发展积极作用是“五个有利于”,其中之一“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是很鼓舞人心的。但对建筑业而言,“营改增”不仅不能减负,却要大幅度增加企业税负,由此将影响建筑业健康发展,这就需要慎重行事了。
做好强化企业自身管理的各项准备
加强企业管理,这在建筑行业是老生常谈的话题。市场形势好,政策相对宽松的时候,辉煌的业绩往往遮盖了管理上的矛盾和问题,在经济增长放缓、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加剧,特别是税收政策、经济政策趋紧的时候,许多企业的深层次矛盾都将暴露出来。因此,在“营改增”这一关键时刻提出加强企业管理,尤为重要。
有些企业对于分公司的管理一直是“一脚踢”承包管理,满足于“交点”(利润)的经营模式,使分公司的管理成为企业管理的一个盲点。现在让这些不重视基础管理的分公司拿出税收要求的可抵扣资料,谈何容易!
有些企业很多项目经理是挂靠的,这些挂靠的项目经理往往本身就是企业经营的风险所在。现在要按照规矩建章立制,其反应无非是两个:一是抵制,二是走人。而企业却走不了,将如何应对?
有些企业合同管理不严,经营行为随意,发生经济纠纷拿不到合法票据也无所谓,得过且过。现在情况不同了,如果再发生这样的事情,无合法票据来抵扣,企业就必须为此纳税买单。企业是不是应该考虑要完善公司一系列管理制度?公司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企业证照、法人委托书等,还能不能随便使用?为了应对税制改革,很多企业必须做许多针对性的准备工作。如:内部经营结构和核算单位的调整,核算项目和记账科目设置的细化,设备购置计划的变更,以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修订等。
为了适应此次税制的重大改革,让企业管理跟得上形势,首先要搞清楚,“营改增”为什么会让施工企业纳税发生如此大的变化。
据调查,问题的关键在于理论上可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部分约占总收入的70%,而实际上这个数据是35%,加上理论上也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的部分占总收入的30%,即实际上无法抵扣进项税的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达65%左右。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10个方面:
1.“甲供材”现象比较普遍。如:开发商直接采购钢材,钢厂或经销商收到对方的钱当然应该开具发票给开发商,开发商入账做账也顺理成章,但施工企业只能取得相应数额的一张结算单,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以苏中集团为例,2011年钢材实际发生数61.77亿元,理论上可抵扣8.98亿元,而由于“甲供材”数额较大,实际可抵扣的进项税只有3.47亿元,占理论数的38.7%。即:所用钢材的60%以上拿不到进项税发票。
2.劳务用工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人工费占合同造价20%~30%,苏中集团人工费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达25.57%,南通四建包括各类保险在内人工费支出占总收入比重超过30%。
3.外购商品砼的增值税可抵扣率较低,一般为6%而不是理论上的17%,此项支出占可抵扣支出项目总额的比重也较大,对企业影响很明显。仍以苏中集团为例,其外购商品砼支出占可抵扣支出项目总额高达23%,仅这一项就减少进项税抵扣额25735.93万元,占理论可抵扣进项税额14.6%。
4.固定资产折旧与设备租金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按照规定,只有实行增值税后新添置的机械设备方可对进项税抵扣,而许多大企业动则上亿,甚至十多亿元资产(从事公路、铁路、地铁施工的尤其多),如果固定资产折旧及租赁费用无法抵扣,这将是不小的负担。苏中集团近三年新添3.38亿元固定资产,今后短期内不会大量添置设备,仅此一项即减少进项税抵扣达6871.62万元,占理论可抵扣的3.9%。
5.水、电、气等能源消耗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因为一般情况下,工地临时水电都是用接到甲方项目总表之下的分表计算,施工单位得不到该项发票。
6.筹资成本。即从银行贷款付息后,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特级企业一年所付贷款利息,少则几百万,多则上千万元。
7.企业在项目上取得的合同毛利(约3%左右),也不可能得到进项税发票。
8.地材及辅助材料。一是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增值税发票;二是私人就地采砂石就地卖,连普通发票也开不出来。苏中集团2011年共采购地材和辅助材料16.54亿元,理论上应该可抵扣进项税2.4亿元,实际只能抵扣4524万元,80%以上无法抵扣。嘉洋华联公司2011年外购石材2152.24万元,占企业总收入的12.45%,但石材的进货渠道主要在福建,以私人开采为主,无增值税发票。
9.“三角债”导致施工企业无法及时足额取得增值税发票。由于业主工程款支付严重滞后,施工企业支付给材料商的材料款最多也只有70%左右,材料商没拿到钱当然不可能开足额发票给施工企业,这就为抵扣进项税带来麻烦。而税务机关对建筑企业收入的确认,一般都是按合同约定或结算收入来确认,即使存在应收账款,也不能减少或推迟确认销项税额。有的地方明文规定,对工程项目的付款方式是5:2:2:1,即第一年付50%工程款,第二年付20%,第三年付20%,第四年付清余款。如果这样收取工程款,缴税又该用什么样方式?能否也按5:2:2:1交纳增值税?这显然不可能。工程款被拖几年时间,但税款已全额扣缴,时间差造成了施工企业税负增加。
10.装饰企业材料繁杂,供应商以个体户为主,大多数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这些供应商主要提供由国税代开点开具的“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这类发票也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当然,以上列举的10个方面,有些是国家政策本身规定必须征税的项目,作为征税基数不可以抵扣,之所以反映出来是因为这些指标内含也发生了变化。增值税,顾名思义是对增加值所征的税。增加值是指企业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按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建筑业增加值是按收入法计算,包括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利息净支出和其他支出、大修理基金以及营业盈余六个部分之和。其中,变动大、影响大的是劳动者报酬部分。根据规定,凡在本年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工资(薪金)所得、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公益金以及其他各种费用中含有和列支的个人报酬部分,都作为劳动者报酬统计。这样计算下来,建筑业人工费占总产值的比重从过去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时的17%,一路上升到20%~30%,越是大型的、管理规范的企业,人工费用占比就越高。
通常测算,建筑业增加值占建筑业总产值比重是按20%左右。根据国家统计年鉴公布2005~2010年建筑业增加值、建筑业总产值数据计算,其比重分别为:19.97%、19.53%、19.48%、20.13%、20.33%和19.77%。这是理论上的,现在确定建筑业增值税率11%,如果是依据多年增加值的理论数据,或者据此测算销项税减进项税来比较实行“营改增”政策前后企业税负的增减,那必然带来理论与实际的严重脱节。
首先,随着人工费上涨和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完善,劳动者报酬在工程成本中占比一路上涨,仅这一块,已远远突破20%这个理论测算线,加上规定必须填报的另外五部分内容,实际增加值占总产值比重一般都在30%以上,按11%征税,明显偏高。
其次,由于总分包体系的存在和市场客观存在的大量挂靠现象,造成建筑业产值重复上报,总产值数字的水分不可小视。所以,确定增值税税率要理论与实测相结合才能更贴近实际。
目前,建筑业的“营改增”试点工作推后,一旦进入试点阶段,可能还会发现许多意想不到的问题。企业要针对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的主要原因,从自身管理上想办法,增强“堵漏”意识,以尽量减少损失。
政府有关部门应做好必要的准备
现行营业税在项目所在地征收,而增值税按规定是在企业注册地征收,理论上不矛盾。问题是建筑业很多施工产品都是外向型的,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不可能“漏征”,也有的省市逼迫外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形式上的独立子公司,这样当地地税部门可以名正言顺地收税。而企业注册地税务部门则不管这些,仍按规定要求企业总部统一清缴,这就必然发生重复征税的问题。有关部门需要针对建筑业行业特点做好协调工作。
现行的3%营业税在定额中是有反映的,实际是向建设单位收取,由施工企业代收代交。改增值税后,定额部门是否应该介入调查研究?究竟有哪些属规定不能获得进项税扣除的内容,哪些在现阶段确定无法抵扣进项税,对于合理的差额部分能否进行补偿,能否允许在一段时间实施过渡期内的新定额标准。作为“营改增”第一批试点地区之一,上海采取了“企业及时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办法。但这个办法对于建筑行业不一定
固定资产折旧不宜采用“一刀切”不予抵扣的做法。建议考虑采取“老事老办法,新事新对待”的办法,对实行“营改增”政策后新添加固定资产按消费型增值税的办法允许抵扣进项税,对企业原有的固定资产根据剩余净值多少作出相关规定。建议对净值占原值80%以上的允许再抵扣5年,对净值占原值50%以上的允许再抵扣3年,对净值占原值20%以上的允许再抵扣2年。政策是人制定的,既维护国家税收政策,又让新政推行有一定缓冲,不应让多数企业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承受不尽情理的税负。
行得通,一是当地财政不可能给外地入驻的施工企业以补偿,二是经济不发达地区也难拿出补贴资金。所以,直接有效的做法还是允许将可补偿的部分纳入工程成本。
行业内应该切实改变现有各类保证金的交纳办法。正式实施“营改增”之后,企业资金压力将更大。目前,施工企业交纳的保证金五花八门:招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修)金、安全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累计保证金额约占合同造价的10%。如果把各类保证金“打包”,“拦腰砍”收取5%的综合保证金,在不改变各职能部门执法保证措施的前提下,等工程竣工之后将该5%保证金转作质量保修金,相信施工企业一定会十分感激。
如果有关部门能够结合实际,在建筑业“营改增”试点前解决以上问题,不但有助于税改的顺利推行,实现为企业减负的初衷,而且有利于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的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必将发挥更好的传导作用,继续帮助广大农民增收致富,有助于缓解就业紧张,进而维护国家宏观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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