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各国(地区)关于土地征收补偿的规定
1、补偿范围
综合各国法律规定,征收补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补偿。土地所有权是土地征收最主要的对象,因此,对土地的补偿是土地征收补偿中最重要的部分。
(2)地上物补偿。此项主要包括建筑物补偿和农作物补偿。在地上物与土地一并被征收的情况下,对于地上物也应该予以补偿。对于被征收的土地和建筑物上所设定的他项权利也必须予以补偿,但应以土地或建筑物应得的补偿金额为限。
(3)搬迁费。不被征收的地上物、原有的生产设备、水产、畜产等物品在土地征收之后,必须予以迁移,为此应向被征地方发给搬迁费。
(4)邻接地损失补偿。这种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由于土地征收,可能导致残存的土地或邻接地价格下跌或遭受其他损失,对此必须给予补偿。第二,由于土地征收使残地明显难以用于以前所使用的目的时,土地所有人可以请求征收全部土地。
(5)离职者或失业者补偿。这是指国家征收土地后造成原土地权利人或其雇员离职或失业,应对其离职或失业期间的损失给予赔偿。
(6)间接可得利益损失补偿。被征地者在征地中利用原有财产进行盈利的活动也会受影响,因此被征地者还承担了另外一些间接损失,包括营业停止或营业规模缩小的损失,建筑物迁移造成的租金损失等。这些损失也是应给予补偿的。
2、补偿标准
上述不同的补偿项目通常会有不同的补偿标准,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于土地补偿这一项的补偿标准。土地补偿的标准主要包括:
(1)市场价格。即以征地时的市场价格作为土地补偿的标准,有时候还需要根据物价的变化做一定的调整。市场价格标准最有利于对被征地方的保护,也是补偿标准发展的趋势所在。
(2)法定价格。即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价格作为补偿标准。按照法律规定的价格补偿可以控制补偿资金,从而为国家积累更多的建设资金,但是这种标准的缺点在于对被征地方的保护不足。
征地补偿费标准计算方法
其计算方法是:①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②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③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④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⑤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其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5000-7000元;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交付给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使用,用于再生产投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不能分给农民个人消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中产权确实属个人家庭所有的,其补偿费付给本人(家庭);被征用土地上由集体种植的青苗,其补偿费纳入当年集体收益分配;青苗属于农民或其他人承包土地种植的,其补偿费交给承包者。为了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确、节约、有效地使用征地补偿费,防止征地费用被截留、侵占,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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