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后公司要求离职怎么维权
女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一旦怀孕,就有一些不守法规的单位逼迫或诱导已怀孕的员工主动提出离职,那么怀孕后公司要求离职怎么维权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1、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国家法律关于女职工孕期的相关法规规定。法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61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4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2、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通俗简单的理解,就是女职工在三期之内(孕期,产期,哺乳期),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你的劳动合同,不得降低你的工资,也不可以安排你调岗至有职业危害或者劳动强度大的岗位。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能安排加班。但是有1个前提,你在岗期间不能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未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否则单位还是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
3、另外法律虽然规定,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合同,但是员工可以随时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你在三期之内自己提出辞职,那么单位是不需要支付你任何经济补偿金以及产假工资的.。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生育保险,也会随之中断的。那么这期间,你的生育保险报销,生育津贴,就都没有啦。。。。所以如果你在单位的压力之下,自己提辞职,那么会直接伤害到自己的权益。导致后续即使提交劳动仲裁维护权益,也会给自己带来不利。慎重起见,一定不要主动提出离职。并且提醒单位,要求解除或者终止你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提交劳动仲裁,它将面临相关的赔偿。
4、除了法律对女职工怀孕期间的保护,还有一些相关的福利政策,是我们必须要了解的。首先是关于产假的规定。根据2016年新的新计生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30日的奖励假。加上基本的98天生育假,符合相关规定生育的女性至少可休128天产假。另外还有产前检查假14天,丈夫也可以享受产后护理假7-15天不等(根据当地政策执行),当然在此休假期间,工资都是照发的。(产假期间的工资单位可以申请生育津贴发放给职工,如果生育津贴少于职工月工资,则由单位补齐差额)
5、最后,解释下生育保险。在职员工都会缴纳生育保险,用于报销您在怀孕期间和生产期间的检查,分娩,手术费用,以及产假128天的津贴支付。但是有一个前提,生育保险必须是生产前连续一年或者10个月参保缴纳至生产的当月,才能享受保险待遇。如果中间中断了,或者生产的时候还未连续交够10个月,那么是没有办法报销的。因此如果您在孕期主动离职了,也就意味着你的生育保险没办法享受了。会损失多少钱呢?
6、生育保险支付的范围有四项:(一)产前检查费;(二)生育医疗费;(三)生育津贴;(四)计划生育手术费,一般大部分用到的都是前三项的报销。以天津为例,产前检查报销1100,生育医疗费,自然分娩3000剖腹产报销3600,生育津贴,就是您的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日标准×享受天数,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本人参保基数(孩子出生当年)÷30.4计算。比如你产假128天,参保的工资基数是4000,那么生育津贴,就是4000/30.4*128=16842.1, 如果您所在的单位有给职工上商业保险,那么你还可以二次报销生产医疗费用。这些待遇享受的前提,都是您必须是在职员工,保险未中断!
所以在孕期一定不要随意辞职。和单位协商沟通,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当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失,要及时提交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女职工怀孕后与单位签了待岗协议被开除怎么办
网友提问:
我在某公司服务7年,今年9月底,公司以运营情况不好,以及我怀孕20周为由,让我签订了一份为期3个月的待岗协议,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口头承诺,到11月份公司有新的项目,可以让我回来上班,届时待岗协议自动作废。基于这种口头承诺我才签了协议,现在已经11月份了,但公司并没有按照当时的口头承诺让我回去上班。我现在只是怀孕而已,并没有丧失劳动能力,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律师解答:
女士你好,职工在怀孕期间,除非有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等法定原因,否则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我们且不论所谓的待岗协议是否有效,就算是合法的,那么既然约定的时间到了,您当然应该回去上班。
您现在可以做的是,通过快递寄一份书面的表示愿意上班的函,请公司安排适合的岗位,以免公司到时候说是您旷工。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是什么?
《女职工禁忌范围的规定》规定了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劳动部、人事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下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规定的女职工孕前保健内容是:
1、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铬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标准中第三、四级的作业。
2、积极开展优生宣传和咨询。
3、对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健康教育,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4、患有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史及其它有碍于母体和胎儿健康疾病者,暂时不宜妊娠。
5、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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