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日可发放职工福利
年终岁尾,如何发放福利是很多职工都关心的事。那么,职工应得的正常福利究竟有哪些?12月29日,记者从市总工会获悉,今年省总工会下发了《湖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若干意见》,针对一些实际问题作出更明确的规定。
根据规定,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指春节、元旦节、清明节、五一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可以用工会经费发放符合节日习惯的物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物品等,全年发放总金额应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收入总额的30%以内,年人均发放金额标准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人均工资的 5%(2015年,人均发放金额标准不超过 2426.25元)。在工会会员生日当月,可发放不超过200元的生日慰问品。
同时,本级工会组织文娱、体育比赛,可按不超过参与人数30%给予适当奖励,每个奖项的.资金标准最高不超过400元/人次。可每季度组织一次会员观看电影等集体活动。组织会员春游秋游活动的,应严格控制在单位所在城市,并当日往返。组织集体活动确需在外用餐的,可按照当地财政部门规定的差旅费中伙食补助标准安排工作餐或发放误餐费(100元/人,早中晚按20:40:40比例分配)。
此外,根据相关规定,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不准搞请客送礼等活动;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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