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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社保还是现金
当我们的利益受到侵犯时,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去维护呢?
有的用人单位会给员工一个这样的选择:要社保还是要现金?很多职场人不懂得社保的重要性,以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会选择现金。事实上,国家规定企业是必须要给员工购买社保,不能用现金代替或者是不帮员工缴纳。遇到这种情况该怎样去应对呢?
社保全称社会保险,指一种社会保险或保障机制,帮助公民面对某些社会风险如:失业、疾病、事故、衰老、死亡等,或是保障基本得生存资源如:教育、医疗等。对职场人而言,社保即通常说的“五险”,具体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按理说,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保是应尽的法律义务,而员工为自己争取应得的社保也是对自己负责的行为。但是,我们在前程无忧论坛上一个案例讨论中却发现,愿意放弃自己的社保而选择拿现金。
案例回放:小A每月工资2400元,其中200缴纳社保等费用,同时,公司也会替他缴纳400的社保。小A觉得没有必要,反正自己不是当地人,有没有社保都没有关系,于是和公司谈条件,不需要公司为自己缴纳社保,并将缴纳社保的费用直接现金折算给他,并愿意和公司签下承诺书。
国家人口计生委之前发布的《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1》显示,我国52%的就业流动人口没有参加任何社会保险。报告指出:我国流动人口生存发展中需要关注社会保险参保率低,养老保险异地转移接续难等六大问题。
异地求职如今已极为普遍,前程无忧论坛不少网友都认为,自己一直在各个城市间“漂着”,无所谓当地的社保有多少,反正等到自己退休后都不知道到底在哪个城市。虽然,在论坛中针对这个以上案例发起的调查显示,6成的网友都选择愿意放弃社保而拿现金,但是回帖的大多数网友还是坚持:社保是对自己的保障,不可以随便放弃。
一、社保到底是谁的权利?
首先要明白的是,缴纳社保是劳动者和企业的“社会责任”,只不过在其中,劳动者个人享有一定的保障权利。换句话说,劳动者和企业方都没有“舍弃自有权利,免除对方责任”的权力。这个和很多人认为“社保是我的权利”还是有一定的出入的。那也有网友不禁要问:“如果我自愿签订承诺书,不追究企业未缴纳社保呢?”前程无忧论坛网友“小羽子”作为一名HR,给出了这样的回答:“这样的承诺书是无效的,因为对于企业来说,即使你签了类似的承诺,一样也可以去告企业,而且在补缴时,劳动者个人还要需要承担个人应缴纳的那部分。
不要社保,到底有多大的损失?
虽然,每月到手的工资会多一点点,但其实损失的却远远不止这些。
1、企业未能回避相关劳动风险,社保是社会责任而非单纯的劳动者权益,企业依旧会被追究;
2、员工因为未能参保而导致多种情况的未受保障,失业、工伤、医疗、生育、甚至养老。;
3、如果有双方协议的情况,劳动者个人可能被追认为“侵害社会利益”;
4、企业承担部分并不是“劳动者个人”的,本来就属于统筹金,正常情况下不归个人所有,但这种统筹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而非“代为存储”。
如果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真的遇到这样逃避社保的企业,那还真得擦亮眼睛谨慎考虑了。因为企业这样做根本就不是为了劳动者着想,只不过是想避免社保以外因劳动关系而导致的成本(残障金等),而又把应承担部分作为“坏帐准备金”保存着,以回避社保补缴风险。对劳动者,没有任何好处。《社保法》已经出台,职场人可以详细去进行了解,事关大家的利益,值得我们去关注。
二、“三险”需要企业、个人共同承担
缴费基数分社保缴费基数及公积金缴费基数。公式: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应缴费用。
社保缴费基数是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其中新进员工以职工本人起薪当月的足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和社保缴费基数原则上是一样的。不过,社保缴费基数是在每年1—5月调整,最低标准是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的60%,上限是300%.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在每年7月调整,最低标准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限同社保缴费基数的上限。社保和公积金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在各地可能有所不同,并且每个单位具体执行的标准和比例也可能有所不同。特别提醒:不少用人单位以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社保缴费基数来计算,而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又低于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的60%,这就是对职工的权益是一种变相侵害。
1、养老保险:单位承担20%(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承担8% (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2、医疗保险:个人与单位均需承担,但是各地不同;
3、失业保险:个人与单位均需承担,但是各地不同;
4、工伤保险:由单位承担,比例分0.5%、1%、2%三个档次,根据企业经营范围和行业性质确定。服务业0.5%,制造业1%;采掘冶炼2%.
5、生育保险:由单位承担。
三、“五险”有望强制缴纳
2011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草案)》也于2011年11月15日起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根据草案,征收险种从三项扩至五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将面临多项强制措施。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在参保主体上,不仅包括了原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还根据制度发展,将以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城乡居民养老、医疗保险制度的个人纳入本规定。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情况,草案规定了多项强制征缴措施。用人单位如果欠缴社保费,社保经办机构10日内对其发出限期补缴催告书。
若用人单位仍逾期不缴,社保经办机构可依法查询其存款账户,报所属社保行政部门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保费,并将划拨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
如果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社保经办机构将要求其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签订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缴费协议以及担保财产抵缴社保费的处置方式。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费且未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期满仍未能清偿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保费。逾期不缴或者补足的,还将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外企和外籍员工强制缴纳社保
根据《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外籍就业者和外国企业必须和中国公民和企业一样缴纳五项社保基金,包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雇员的缴纳金额是月薪的11%,雇主部分则是37%,但顶限是不超过当地城市平均薪水的三倍。企业聘请外国人时,必须在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天内办理社保登记。
按办法规定,外国人离开中国时,可以一次性领取社保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但企业缴纳部分则没有说明可以领回;养老部分的个人账户可以保留,待再次来华就业时累积计算;而在中国境外享受按月领取社保待遇的外国人,应每年向相关部门提供一次生存证明;外国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五、社保的异地转移
目前办理的流程为:确认原社保缴纳地的社保已经结算,凭原单位的离职单拿到社保转移单。之后,在新的社保缴纳地确认缴纳社保,并已存在社保账号。最后,凭新的社保缴纳凭证,个人身份证,原社保所在地开具的社保转移单到当前的社保所在地进行社保账户的异地接续。
根据国家的最新社保政策,转移时只转移缴纳社保的年限,不转移缴纳金额。目前,社保的全国转移已经开展。
但是,住房公积金部分在离职(特别是异地就业)的时候,是可以一次性结清的。其中,单位和个人缴纳的部分都可以拿到。个别地方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公积金也开始逐渐强制
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将正式开始实施。这是上海市首次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明确了相关违规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等内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办法规定,单位不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等行为,最高将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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