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判决公司不执行怎么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应当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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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劳动仲裁裁决已经生效,可是企业拒不执行,劳动者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费用怎么计算?
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的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三)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四)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六)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案例分析
北京XXXX有限公司与员工发生劳动争议,经仲裁被裁决向员工支付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3000元,但该公司拒绝履行仲裁裁决。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员工任女士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原告任女士讲,原告从2001年4月起一直在北京XXXX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任职某店客服部经理,月工资3700元。2008年8月26日,XXXX公司口头通知任女士,将其调入人事部等待新的工作分配,在此期间工资为每月800元。任女士认为,公司对于调岗降薪并未发出任何通知,不符合规定程序,并使其遭受不公平待遇,故向朝阳区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定解除与北京XXXX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支付其8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9600元,2008年9月工资差额2900元,同时支付差额25%的补偿金725元。
仲裁中,XXXX公司辩称,将任女士调岗是由于其在工作中多次出现管理失职而被其直接上级退回人事部的。经谈话告知任女士后,任女士接受待岗,但不接受待岗的工资待遇。期间,人事部多方为其联系经理职级的岗位,后由于没有合适岗位,任女士又不愿意到外地工作,因此才一直待岗。XXXX公司认为任女士要求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支付。
仲裁机关查明,双方签有2007年4月23日-2010年4月22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任女士的工作岗位为会籍顾问,工资明细单显示,2007年1月至2008年11月的平均工资为3200元。
仲裁委认为,XXXX公司在没有与任女士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改变劳动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故XXXX公司应支付任女士2008年9月份工资差额2400元,同时支付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即600元。仲裁委认为,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故对任女士要求裁定解除合同的请求不予支持,其要求青鸟公司支付8个月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仲裁委最终裁决,XXXX健身公司一次性支付任女士2008年9月工资差额24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00元。同时,驳回任女士的其他请求。
仲裁裁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诉讼。现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XXXX公司并未履行仲裁裁决,故任女士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悉,法院已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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