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 企业集体合同条例 》最新修订
9月28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刚修订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悉,该《条例》在正式公布之前,经历3次审议而最终出台。此次修订的《条例》,最大的亮点在于增加了工资集体协商的具体操作,尤其是对于到底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展集体协商工资做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条例》规定,如果过半数的职工提议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则企业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做出回应。新修订的《条例》将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此次《条例》对于职工和企业协商的内容做了详尽的说明,具体有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保险福利等内容,相对于1996年版的《条例》来说,这次修订在具体协商的程序、方式、内容、争议的解决等都十分详尽而有操作性。
《条例》规定,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职工认为需要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的,应当向企业工会提出。企业工会可以根据职工意见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经半数以上职工或者半数以上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企业工会应当向企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提出开展集体协商请求。
在超过半数的职工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时,企业必须做出回应。《条例》明确,职工方或企业方书面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对方应当于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对应协商要求内容逐一作出回应,并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集体协商期限为书面材料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
《条例》规定,职工方可以根据企业年度利润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本地区职工工资增长率、本企业在同地区同行业工资水平等因素,提出增长工资的.协商要求。
为兼顾职工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条例》同时规定,企业可以根据年度严重亏损的实际情况并综合考虑物价、政府工资指导线等因素,提出工资不增长或者负增长的协商要求。
对于工会在集体协商中的权利与义务,《条例》也做了细致的规定。开展集体协商,职工方与企业发生争议的,职工方可以向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提出协调请求,企业所在地地方总工会应当及时介入,指导、帮助职工方与企业依法开展协商,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工会工作人员在集体协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由同级工会或者上级工会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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