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工作的通
二、缴费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
职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为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在缴费年度末,用人单位应到经办机构办理下一缴费年度的缴费申报。与缴费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动时,应及时申报。
三、征缴计划编制
(一)经办机构应按月编制基本养老保险费正常征缴计划,正常征缴计划应反映所有参保单位的当月应缴费情况。编制时间为每月的10日前。
(二)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养老保险费,或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应及时编制基本养老保险费滞后补缴计划(附件1),并自对应缴月份的次月1日起收取滞纳金或利息。
滞后补缴计划可以采取以下两种编制方式:一是每月10日前,对上月所有办理的滞后补缴业务,统一编制滞后补缴计划;二是每办理一项滞后补缴业务,生成一份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当月底前办理补缴,次月10日前编制滞后补缴汇总表。
(三)用人单位终止的,经办机构应及时终止征缴计划的编制。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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