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实施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λ、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λ (以下称用人单λ)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以下简称年休假)。
第四条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λ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第五条
职工新进用人单λ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λ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λ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第六条
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条
职工享受寒暑假天数多于其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λ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第八条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条例第四条第 (二)、 (三)、 (四)、 (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条
用人单λ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λ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第十条
用人单λ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δ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δ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λ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λ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λ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
计算δ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21.75天)进行折算。
前款所称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λ支付其δ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λ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
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实行计件工资、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用人单λ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δ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δ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δ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δ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λ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用人单λ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λ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δ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λ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λ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λ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λ、用工单λ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用人单λ执行条例及本办法的情况。
用人单λ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支付δ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用人单λ支付δ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λ还应当按照δ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执行支付δ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行政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职工与用人单λ因年休假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λ、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
船员的年休假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 “年度”是指公历年度。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年休假释义
年休假,是国家根据劳动者工作年限和劳动繁重紧张程度ÿ年给予的一定期间的带薪连续休假。我国有哪些法定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λ、民办非企业单λ、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λ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λ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λ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10年的员工,全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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