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需的手续
一、离婚满足的条件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可往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二、离婚需要的手续
(1)双方各自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各自陈述离婚意愿及原因。
(2)双方达成协议的协议书,是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等作出的文字协议。
(3)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者还须持失业证)。
(5)双方离婚介绍信。离婚介绍信应由:有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村民和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者、从业人员、失业人员等由其户口所在地村委会、居委会出具。(跨区应加盖街道办事处或镇婚姻登记专用章)
(6)双方的《结婚证》(二份)。如《结婚证》遗失,需申请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补办手续详见《办理(夫妻关系证明书)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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