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另一方多分或全分的时间条件是什么
离婚财产另一方多分或全分的时间条件是什么?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或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于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夫或妻一方发现对方有上述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于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由此可知,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所有财产进行分割时,对某一方少分或不多,另一方多分或全分的时间条件是在离婚时或离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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