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的共同财产该如何分割?
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财产是家庭生活的物质基础,离婚时自然要对财产进行分割。家庭财产一般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对夫妻一方的财产的内容已有明确规定,这部分财产在离婚后一般情况下归个人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院判决之所以要实行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是因为在我国国情下,在现阶段,妇女在多数情况下还是较弱势的一方。她们既要担负生育、抚养下一代的社会责任,还要在社会上谋生工作,困难更大一些。从习惯势力、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在财产分割上实行照顾女方的原则,有助于妇女考虑离婚时消除经济上的顾虑。而照顾子女权益则是为尽量使子女不致因为父母的离异而在生活环境上有太大变化,由于生活困难而产生更大的情绪波动。关心我们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关心我们民族的未来,这应是一切父母都赞同的基本原则。
依照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接受没有特指给一方的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11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司法解释中,还规定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转业费,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的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规定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再有,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这一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做了更具体的规定。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中,还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分割应掌握的规则做了规定。该意见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人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人伙财产一半的价值补偿。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照顾。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 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此次婚姻法修改,在法律条文上还特别增加了夫或妻享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的条款,突出了新的历史时期,生产资料经营权在家庭财产分割中所占的重要位置。在分割财产时,一方面要注意要有利于生产发展,另一方面要注意采取各种政策措施保护离婚当事人特别是离婚妇女的土地、果木、鱼塘、滩涂、草场等各项承包经营中的财产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司法解释规定,夫妻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具有承包合同主体资格的,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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