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转考须知
为方便广大考生熟悉电子转考流程,根据《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电子转考工作实施细则(试行)》(陕考办〔2015〕8号)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须知。
第一条 在籍考生离开我省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须办理转考手续。电子转考是运用信息技术,以交换考籍电子档案方式实施省际转考的过程。
第二条 考籍档案是办理考生转考的主要依据。考籍档案以电子方式保存为考籍电子档案(以下简称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情况信息、考试信息(含笔迹信息)、奖惩记录、转考、免考、实践环节考核、毕业论文成绩、毕业信息等。
第三条 转出要求
(一)每年网上接受考生转出申请两次,上半年时间为1月1日—31日,下半年时间为7月1日—31日,其它时间不再受理。
(二)在籍考生离开我省继续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我省准考证和转入地准考证,在规定日期内,到考籍所在市(区)自考办,对本人转出电子档案信息进行现场确认。并在市(区)自考办出具的《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上签字。
(三)考生应当在转入地取得一门或者一门以上课程合格成绩,并取得转入地考籍后,再办理转出手续。
(四)考生在转出时要注意,转出专业代码及课程代码必须是全国统一的国标代码,考生应按规定提前办理新旧课程替换手续。
(五)考生在因违反有关考试管理规定被停考或者延迟毕业期间,不得转出。
(六)已经取得某专业全部课程合格成绩的考生,只能在我省办理毕业手续,不得转出。
(七)免考取得的课程合格成绩不得转出。未通过理论课程考核的.,其对应的实践环节考核成绩不得转出。毕业论文成绩不得转出。
(八)考生办理转入手续未满一年的,不得转出。
(九)在转入手续未办理完结之前,省自考办仍保持考生的在籍状态。
第四条 转出流程
(一)考生登录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服务平台,填写转出信息,确定无误后提交本人转出申请,并在规定日期内到考籍所在市(区)自考办,对本人转出电子档案信息进行现场确认。
(二)市(区)自考办对考生提交的转出电子档案审核后,通过省考籍管理系统提交省自考办,同时打印《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转考(转出)登记表》,由转考考生签字确认、市(区)自考办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市(区)自考办公章存档。
(三)省自考办导出市(区)自考办提交的转出结果数据,并导入全国“转考平台”进行数据预审。
(四)预审通过后,将全省转出结果数据包整体上传全国“转考平台”,同时对上传数据进行终审,并提交拟转入省级考办。
(五)转考考生须到转入地省级(或者经省级考办授权的地级)考办,按转入地自考办规定的转考时限办理转入确认手续。
(六)转入手续办理完成后,我省自考办将依据转入地省级考办上传全国“转考平台”的转入办理结果,对转出考生电子档案的在籍状态,在省考籍管理系统中进行变更,完成转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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