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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论述题专项练习题一

时间:2022-11-03 21:55:10 成人高考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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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论述题专项练习题一

  1.论述-论述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2014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论述题专项练习题一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有

  (一)权利神圣原则《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权利神圣集中表现在民事权利不受侵犯,是指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特别尊重和充分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非依公正的法律程序,也不得限制或剥夺。

  (二)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要求在民事活动中一切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l)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3)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

  (三)意思自治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意思自治指民事主体依照自己的理性判断,自主参与市民生活,管理自己的私人事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意思自治原则包含自我决定、约定优先和自己责任:

  1.自我决定,即自己做主地去判断,去选择。

  2约定优先,即当事人另有不同或相反约定时,约定的条款优先于法定的条款而适用。

  3.自己责任,即自主参与者对于参与所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四)诚实信用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作为一个私法原则而引起人们关注的,现今在民法领域,其已上升至“帝王条款”的地位。

  诚实信用原则还有以下四层含义。①民事主体应以忠实、宽宏、体谅之心态,进行民事活动,务求权利义务之对等与平衡,切忌损人利己、谋求不当利益之心理。②应遵循市场经济与商品交易之一般规律,进行民事活动和处分权利时务求各方利益之最大化,并充分尊重他人权利和利益,善意对待与之进行民事活动的其他民事主体,及时、完整地履行自己的义务。③禁止民事主体滥用自己的权利,以个人利益损害社会利益。换言之,民事主体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受到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与限制,当处分自己权利而危及第三人或者社会利益时,即构成权利的滥用,该行为不受法律保护。④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应以诚实信用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探求当事人进行民事行为时的真意,在立法有遗漏或者矛盾时填补法律之漏洞。

  (五)公序良俗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包括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生活秩序等;

  善良风俗是指社会国家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其中主要表现为生活伦理、商业交往等方面的公认道德规范。

  公序良俗如同诚实信用原则一样,是内涵极为丰富的开放性的一般条款,即得为民事主休从事民事活动所遵守之规则,也得为司法机关审理民事纠纷时解释法律和裁判案件之依据。

  2.论述-试述我国民法中的宣告死亡

  答:一、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其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其死亡,结束以其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二、宣告死亡应具备下列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的规定,宣告死亡应具备以上条件:

  (1)须受宣告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间。

  该法定期间为:①普通期间。此期间为4年,自失踪人音讯消失的次日起算。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期间。此期间为2年,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对于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应适用4年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2)须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④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死亡。

  (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法院受理申请死亡宣告案件后,须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3个月。公告期间届满,如仍未获知失踪人的音讯的,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要件均已具备时,即可做出宣告死亡的判决。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就结束被宣告死亡的人以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言,宣告死亡所法律后果 与自然死亡相同,即以被宣告死亡人原住所地为中心的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全部归于消灭。

  具体而言,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包括:继承关系开始

  (一)继承关系开始。法定继承人可依继承法分割被宣告死亡人的遗产。如有遗嘱,则遗嘱开始生效,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依遗嘱取得遗产。

  (二)婚姻关系消灭。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可另行缔结婚姻关系。

  (三)债权债务关系清算了结,被宣告死亡人的债权人可向被宣告死亡人的继承人请求履行债务,被宣告死亡人的继承人可向其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如无继承人,则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四)保险金或保险赔款开始履行给付。如保险合同约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赔款条件,则现在条件已成就,保险人应开始给付合同约定的保险金或保险赔款。

  (五)身份关系消灭。除婚姻关系外,破宣告死亡人的其他身份关系如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关系等也归于消灭。

  (六)自然人一旦被宣告死亡,其民事主体资格即视为消灭,非经依法撤销,死亡宣告的效力将得以维持。

  (七)由于宣告死亡毕竟只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如果被宣告死亡人并未实际死亡。则其在当地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不因在原住所地被宣告死亡而受影响,其在当地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并不因在原住所地被宣告死亡而无效。我国《民法通则》第24条第2款规定:“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人的失踪人如果重新回到其住所地,这种现象称为生还。被宣告死亡人生还后,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死亡宣告一旦被撤销,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财产关系上的后果。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二)人身关系上的后果。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已再婚,则原婚姻关系因再婚而消灭,新的婚姻关系受保护,被宣告死亡人不得主张新的婚姻关系无效;如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若双方愿意重新结合,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身关系自动恢复。

  3.论述-论述民法中的无效法律行为

  一、无效法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而不能达到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行为,即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行为。

  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原因

  1.行为人欠缺行为能力

  2.内容违法或违反公共利益。

  3. 意思表达不清楚,即一方以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民事法律行为

  三、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

  无效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均自行为开始起无效。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还会产生下列法律后果:

  (一)财产返还

  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从民事行为中取得的财产就失去了合法根据,所以,当事人应将其从该民事行为中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财产返还分为单方返还和双方返还,前者是有过错的一方将其从无效民事行为中所得财产返还给对方,而对方所得财产则不予以返还,依法另行处理。后者则是双方各自将其从无效民事行为中所得财产分别返还给对方。

  (二)赔偿损失

  法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相应地产生损失赔偿的后果。该后果的承担是与当事人的过错相联系的。应依据当事人的过错确认其赔偿责任。

  (三)追缴财产

  在法律规定情况下,执法机关要将当事人因无效民事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已经取得和约定取得的财产)予以追缴,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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