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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经典习题及答案解析
根据以下材料,回答1——3题:
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甲公司的法律顾问就此向公司管理层提供了一份法律意见书,涉及到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经营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的问题。请回答题。
1.关于子公司设立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子公司的名称中应当体现甲公司的名称字样
B.子公司的营业地可不同于甲公司的营业地
C.甲公司对子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在子公司成立时一次足额缴清
D.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BCD
【考点】子公司
【解析】选项A错误。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的财产、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因此,子公司的名称中不需要体现甲公司的名称字样。
选项B正确。子公司有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营业地可不同于甲公司的营业地。
选项C、D正确。甲公司欲单独出资设立一家子公司,该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公司法》第59条第1款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2.关于子公司的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子公司不设董事会,可任命一名执行董事
B.子公司可自己单独出资再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
C.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D.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过甲公司的经营范围
【答案】AB
【考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解析】选项A正确。《公司法》第51条第1款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据此可知,子公司若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则可不设董事会,任命一名执行董事。
选项B正确。《公司法》第59条第2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据此可知,法律并未禁止法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子公司可自己单独出资再设立一家全资子公司。
选项C错误。《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据此可知,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子公司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不须由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
选项D错误。《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据此可知,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受母公司经营范围的限制。
3.关于子公司的财产性质、法律地位、法律责任等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子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属于甲公司,但由子公司独立使用
B.当子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甲公司仅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C.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D.子公司进行诉讼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答案】CD
【考点】子公司的财产性质、法律地位、法律责任
【解析】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己的财产、公司名称、章程和董事会,对外独立开展业务和承担责任。
根据以下材料,回答4——6题:
张、王、李、赵各出资四分之一,设立通程酒吧(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现围绕合伙份额转让、酒吧管理等事项,回答以下题。
4.酒吧开业半年后,张某在经营理念上与其他合伙人冲突,遂产生退出想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可将其份额转让给王某,且不必事先告知赵某、李某
B.可经王某、赵某同意后,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的朋友刘某
C.可主张发生其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向其他人要求立即退伙
D.可在不给合伙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要求退伙
【答案】D
【考点】普通合伙人的退伙
【解析】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据此可知,张某将其份额转让给合伙人王某,虽不用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但应告知其他合伙人。
选项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据此可知,张某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的朋友刘某,不仅要经过王某、赵某的同意,还需要经过李某的同意。
选项C错误,选项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5.酒吧开业1年后,经营环境急剧变化,全体合伙人开会,协商对策。按照《合伙企业法》规定,下列事项的表决属于有效表决的是( )。
A.张某认为“通程”二字没有吸引力,提议改为“同升酒吧”。王某、赵某同意,但李某反对
B.鉴于生意清淡,王某提议暂停业1个月,装修整顿。张某、赵某同意,但李某反对
C.鉴于酒吧之急需,赵某提议将其一批咖啡机卖给酒吧。张某、王某同意,但李某反对
D.鉴于4人缺乏酒吧经营之道,李某提议聘任其友汪某为合伙经营管理人。张某、王某同意,但赵某反对
【答案】B
【考点】合伙事务的执行
【解析】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A中,合伙人李某不同意,该决议未通过。
选项B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选项B中,停业装修整顿不属于《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规定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事项。因此,该决议有过半数合伙人通过即有效。
选项C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选项D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选项D中,合伙人赵某不同意,该决议未通过。
6.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林某被聘任为酒吧经营管理人,在其受聘期间自主决定采取的下列管理措施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为改变经营结构扩大影响力,将经营范围扩展至法国红酒代理销售业务
B.为改变资金流量不足情况,以酒吧不动产为抵押,向某银行借款50万元
C.为营造气氛,以酒吧名义与某音乐师签约,约定音乐师每晚在酒吧表演2小时
D.为整顿员工工作纪律,开除2名经常被顾客投诉的员工,招聘3名新员工
【答案】CD
【考点】合伙事务的执行
【解析】选项A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选项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选项C、D中的事项不属于《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需要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进行的事项。因此,经营管理人在其受聘期间可以自主决定采取。
根据以下材料,回答7——12题:
甲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成立,股东A、B、C、D、E分别持股55%、11%、17%、14%、3%。其中,A担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
公司成立后一直经营良好,但至2019年5月公司一直未分红,股东E欲将其股权对外转让,并与经营相同业务的乙公司初步洽谈。为了合理评估股权价值,股东E向甲公司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但因乙公司与甲公司经营相同业务,故A以股东E查账具有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提供查阅。
2020年3月,股东A向丙公司借款,与丙公司约定将A在甲公司27%的股权转让给丙公司,若A到期不履行债务,则丙公司有权对A的27%的股权优先受偿,但股东A并没有给丙公司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2020年4月,A召集股东会讨论如下提案:
提案一:设立丁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丁企业),A为普通合伙人,其他股东均为有限合伙人;
提案二:A以54%的股权出资作为普通合伙人,其他人均以其在甲公司的全部股权出资作为有限合伙人。
对于上述提案,股东E表示强烈反对,但其他人均同意。最终,丁合伙企业依然成立。与此同时,甲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股东A持股1%、丁合伙企业持股96%,股东E持股3%。
之后,因股东A未能偿还对丙公司的债务,故丙公司主张对丁合伙企业持有的甲公司27%的股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7.A拒绝E查阅会计账簿的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不合法。在这种情况下,股东E想要转让其持有的股权,并评估该股权的价值。此请求并不存在“不正当目的”。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不应拒绝股东E的权利,即查账请求。
【注意】
本题有两个命题人挖的陷阱:
(1)乙公司作为受让方,与甲公司经营相同业务,存在竞争关系。但它不是甲公司股东,只有股东与本公司存在实质竞争关系,才是认定“不正当目的”的要件。
(2)《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规定“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认定为不正当目的。
本题中,确实存在E查阅公司账簿后,将有关信息通报给具有竞争关系的乙公司,但因乙公司是股权的受让方,只有对股权价值进行合理评估,才有可能作出受让股权的决定,故E查阅账簿,并告知乙公司,具有必要性。另一方面,即便E将相关信息通报给乙公司,也只有在可能损害甲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才能认定E有不正当目的。而本题未交待这种可能性。
8.如何评价股东A和丙公司之间的约定?
【答案】
A与丙公司之间的约定属于“股权让与担保”。若A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丙公司有权就股权优先受偿,约定有效。
9.提案一是否有效?(甲公司设立丁有限合伙企业的效力如何?)
【答案】
提案一的本质是由ABCDE五人成立丁有限合伙企业,由A担任普通合伙人,BCDE担任有限合伙人。各合伙人的出资形式为所持有的甲公司股东。
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因E对此表示反对,所以丁合伙企业(包括E作为有限合伙人在内)的合伙协议未生效。
【注意】
题目虽然表述为甲公司股东会上讨论提案,但此处并非甲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而是ABCDE五人在股东会的场合,决议是否设立有限合伙企业。最终形成的决议,也并非是甲公司的意思表示。故不应按照公司股东会决议有效、无效、可撤销的思路去分析决议效力。而是应当看到该行为的本质,分析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效力。
若提案一实现,则丁有限合伙企业将成为甲公司的控股股东。
10.提案二是否有效?(甲公司各股东以股权出资是否有效?)
【答案】
(1)ABCD以股权向丁有限合伙出资是有效的。
ABCD将所持有的甲有限公司股权向丁有限合伙企业出资,本质是将股权对外转让给该有限合伙企业,在甲公司内部应当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本题中,在甲公司的股东会上,对于股权出资,ABCD同意,E反对,且未主张优先购买权,故ABCD的股权出资合法有效。
(2)因E反对,E未以股权向丁有限合伙企业出资。
11.E能否主张公司回购其股权?为什么?
【答案】
不能。本题中,虽有至2019年5月一直未分红的表述,但自公司成立至2019年5月并未满5年,且题目未提及E对公司不分红的股东会决议投了反对票。
故,本题中并无《公司法》第74条规定的有限公司回购的情形。
12.丙公司能否向丁有限合伙企业主张对甲公司27%股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答案】
丙公司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
因股权让与担保,股权未办理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加之甲所持有的标的股权已经向丁有限合伙企业出资,丙公司不能向丁有限合伙企业主张就标的股权优先受偿。
以上就是2022年法考主观题商经回忆版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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