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2017司法复习民法部分
一、概况与地位
民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内容基本包括民法总论(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知识产权法、婚姻继承和侵权责任法。
合同法、物权法和担保法三者试题通常彼此交错,是民法的重点考查对象,占到该学科分值的65%左右。民法总论主要是围绕着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权利以作用为标准的分类、法人的分类、代理、民事行为的效力、诉讼时效、民事责任的竞合、人身权等考点命题,考查分值10分左右。知识产权法包括著作权、专利和商标,基本单选、多选各一道试题,个别年份个别学科会多1道试题,考查分值10-12分。婚姻与继承,单选各1道试题,多选多为择一命题,考查分值3-5分。侵权责任法自2009年出台来,一直不温不火,命题人似乎不太感冒,通常考查3-8分,近2年必保证有一道关于旅游纠纷的试题。另外,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每年必考查至少一道试题,分值1-3分;针对人格权的侵权纠纷通常也设置一道试题,分值1-3分。
民法试题的题型、题号和考查分值基于民法在司考中的重要地位,一直较为稳定。试卷三中,单选题自2007年至今一直维持24道24分,多选题略有调整17-20道34-40分之间波动,不定项6道12分;试卷四中,一道实例分析题或论述题,22-28分。自2011-2014年,民法试题的题型、题号和考查分值固定为卷三单选题1-24题(24分), 多选题51-67题(34分),不定项题86-91题(12分);卷四第4题实例分析题(22分)或第7题实例分析论述题(25-28分)。
二、重点与方法
鉴于民法本身内容之博大,加之我国尚无制定民法典,以至于民法试题的考点有点乱有点散,流动性大,很难把握。事物总是辩证的,就民法所包含的总论、合同、物权、侵权、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婚姻与继承、知识产权等内容而言,合同、物权应属于第一层次的重点,分别考查分值均在25分以上;民法总论、知识产权属于第二层次的重点,分别考查分值10-15分;侵权、婚姻继承属于第三层次的内容,分别考查分值3-10分;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人身权属于第四层次内容,仅保证每年有题,分别考查1-5分不等。
具体来说,合同总论常围绕着合同相对性、要约与承诺、成立、缔约过失责任、合同效力、履行抗辩权、代位权与撤销权、合同转让、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等知识点命题,合同分论常围绕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技术合同、旅游合同等知识点命题。物权总论常围绕物权法定原则、物权请求权、动产或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包括基于法律行为的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登记制度等知识点命题;物权分论常围绕共有、善意取得、地役权、混合担保、担保物权和占有等知识点命题。民法总论的考点上文已提及,此处不再赘述。学法网微信号(xuefa5)司考必备!知识产权中,著作权相对更为重要,常围绕作品的归属、著作权内容(人身权和财产权两部分)、邻接权、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命题;专利权常围绕专利权的取得、内容、专利侵权的判断与抗辩事由命题;商标法常围绕不能用于商标的标记和不能注册的标记、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注册商标的撤销、商标侵权的形态命题。侵权责任常围绕共同侵权与分别侵权、用人单位责任、网络侵权、未成年人致害或受损的责任、产品侵权(注意与消费者法结合掌握)、机动车道路安全事故责任、动物致害、物件致害、精神损害赔偿等命题。婚姻继承常围绕婚姻效力(无效与可撤销)、夫妻财产(共同与个人)、离婚的损害赔偿及扶助补偿、继承方式、法定继承、遗产分配、遗嘱的撤销与变更、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等命题。人身权主要是指人格权,身份权已经含在婚姻继承中了,人格权常围绕肖像权和名誉权、隐私权命题。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常考查的是无因管理,围绕成立条件及法律效果命题。
依据司考大纲的安排,民法知识含35章内容且要求阅读40件法律文件,在明确民法命题侧重范围和高频考点的前提下,复习备考当然首先要对前文提及的高频考点逐个突破,或可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其次,民法命题老师与其他诸法命题老师不同,特意回避新增法律文件考查,如2009年通过的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直到2013年才大考特考(2013卷四实例分析题第4题),置入冷宫3载,方得宠幸。
最后,老生常谈,还是要强调真题的重要性,考生一定要学会利用真题观察、分析、揣摩出本学科的考点所在,命题角度所在,有针对性的学习,效果更佳。
三、特别提示点(仅择其一二示例)
(一)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法律规定的: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2.学理界定的:
(1)物权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2)人格权请求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
(3)纯粹的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亲子认领权、解除收养权);
(4)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5)基于相邻关系的而生的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请求权等;
(6)未授权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损毁的请求权。
(二)易混淆债的种类(区分特定之债、简单之债和单一之债):
1.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以债的标的物的不同属性为标准):
(1)种类之债:给付的标的物仅以种类与数量指示的债。
(2)特定之债:给付的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债。
2.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以债的标的的可选择性为标准):
(1)简单之债:仅有一个标的的债为简单之债。
(2)选择之债:债的标的有数个,只能就其中之一为给付,可选择择一履行的债为选择之债。选择之债要转化为简单之债来履行。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以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为标准):
(1)单一之债: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的债。
(2)多数人之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债。
(三)动产担保物权竞合规则:
1.优先受偿顺序为: 先来后到(先成立的优先于后成立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法律另有规定情形:
(1)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物权法第239条);
(2)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已登记的抵押权优于未登记抵押权,均登记的以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均未登记的以债权比例清偿(物权法第199条);
(3)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物权法第188条)。
(四)动产多重买卖、房屋多重租赁的履行规则:
1.普通动产的多重买卖履行顺序:先受领(先占有)→先付款→先成立(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
2.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履行顺序:先受领(先占有)→先登记→先成立(买卖合同解释第10条);
3.房屋多重租赁履行顺序:合法占有→办理登记→成立在先(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6条)。
(五)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
1.不真正连带责任与连带责任的区别(对外无区别,对内有区别):
(1)只有一个最终责任承担者;
(2)追偿权是单向的;
(3)追偿额是全额的,而非按比例追偿。
2.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四种不真正连带责任:
(1)产品责任(生产者与销售者)(《侵权责任法》第43条);
(2)医疗产品责任(生产者与医疗机构)(《侵权责任法》第59条);
(3)因第三人的过错环境污染(第三人与污染者)(《侵权责任法》第68条);
(4)因第三人的过错致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第三人与饲养者)(《侵权责任法》第83条)。
3.补充责任的特点:具有顺位利益;过错责任;与过错相应的赔偿数额。
4.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三种补充责任:
(1)因劳务派遣致人损害的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二款);
(2)安保义务人违反安保义务,且第三人致人损害(《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二款);
(3)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致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有过错(《侵权责任法》第4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