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司法考试教材法理学:法与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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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权的概念
所谓人权,是指每个人作为人应该享有或者享有的权利。这个定义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含义:第一,人权是一种权利;第二,人权来自于“人自身”,也就是说,人权是 人凭自己是人所享有的权利,换句话说,人权是一个人只要是人就应当享有或者享有的权利,除非否认他(她)是人;第三,人之作为人应该享有哪些权利即人权的 具体内容包括什么。人权既可以作为道德权利而存在也可以作为法律权利而存在。但是,在根本上,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为了保障人权的实现,必须被法律化,但 是,并不是所有的人权在实际上都被法律化。
人权在本原上具有历史性。人权存在和发展的内因是人的自然属性,外因是社会的 经济、文化 状况。“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文化发展。”人权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理性的产物,而是历史地产生的,最终是由一定的物质生 活条件所决定的。它的具体内容和范围总是随着历史发展、社会进步而不断丰富和扩展的。正因如此,不同时代对人权的取舍、理解和使用都会有所差异。
二、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
人权与法的关系不能看作纯粹的权利与法的关系,它反映着更为深层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道德内涵。从更为广泛 的 意义上讲,人权与法的关系同时也是一个社会和国家经济、政治、文化、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人权的确立,取决于国家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也取 决于一个社会和民族的文化、历史传统和信念。
(一)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人权是法的源泉。不体现人权要求的法律就不是好的法律,是永远不会产生促成法制秩序的法律;而体现人权精神和内容的法律,一般来说都是好的法律,是体现社会进步的法律。
人权对法的作用体现在:(1)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的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2)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侵权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的标准和途径;(3)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
(二)法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
社会发展到今天,可以说,无法律也就无人权可谈。人权的实现要靠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没有法律对人权的确认、宣布和保护,人权要么只能停留在道德权利的应有状态,要么经常面临受侵害的危险而无法救济。与其他保护手段相比较,法对人权的保障具有如下明显的`优势:第一,它设定了人权保护的一般标准,从而避免了其他保护(如政策)手段的随机性和相互冲突的现象;第二,人权的法律保护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因而具有国家强制性、权威性和普遍有效性。
人权往往通过法律权利的形式具体化。尽管并非人权的所有内容都由法律规定,都成为公民权,但法律权利无疑是人权的首要的和基本的内容,可以说大部分人权都反 映在法律权利上。人权与法律权利的关系具体表现为:一方面,人权的基本内容是法律权利的基础,只有争得了最基本的人权,才能将一般人权转化为法律权利;另 一方面,法律权利是人权的体现和保障。人权只有以法律权利的形式存在才有其实际意义。基本人权必须法律化。至于哪些人权能转化为法律权利,得到法的保护, 取决于以下因素:一是一国经济和文化的法制状况。人权的法律化受到一国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制约。例如,为了实现生存权,有的国家实行高福利政策,法律规定 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享受各种福利待遇;而在另一些国家不可能这样做,这主要是由一个国家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决定的。二是取决于某个国家的民族传统和基本国 情。例如,在宗教信仰不同的国家,人权法律化的情况就有很大差别。有的国家妇女人权法律化的程度就远不如男子。又如,以工业生产为主的国家同以农业生产或 畜牧业生产为主的国家,以及人口状况、地理环境不同的国家,人权法律化的程度也会有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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