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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通关口诀

时间:2023-03-04 19:48:07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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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刑诉通关口诀

  司法考试一般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而司考刑诉通关口诀有哪些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司考刑诉通关口诀,欢迎阅读与收藏。

  1、 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

  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掉的;

  ⑥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

  证人出庭的条件:

  ①对证人证言有异议;

  ②该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③法院认为有必要。

  3、 有病太远在国外

  证人出庭的例外:

  ①身患重病或行动不便;

  ②远离开庭地点且交通极为不便的;

  ③身处国外短期无法回国的;

  ④有其他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

  4、有异议、有必要

  鉴定人应当出庭的条件:

  ①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

  ②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

  5、贪污贿赂和渎职、职权人民和其他

  检察自侦案件的范围:

  ①贪污贿赂案件(仅指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

  ②渎职案件(刑法第九章渎职罪)。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七种:a、非法拘禁案;b、非法搜查案; c、破坏选举案;d、暴力取证案;e、虐待被监管人案;f、报复案;g、刑讯逼供案)。

  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

  6、亲告、轻微、公转自

  法院自诉案件: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诽、暴、虐、侵;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重婚案;

  (3)遗弃案;

  (4)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5)妨害通信自由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③公诉转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对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7、侮诽暴虐侵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亲告罪):

  ①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③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④侵占案(绝对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8、 该谁给谁,再看主罪

  公安检察院交叉:

  该谁给谁:涉及到对方管辖的案件时,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给对方。

  主罪原则:主罪属于该机关,则由该侦查机关主侦查,另一侦查机关予以配合。

  9、 危恐无死没

  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③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10、 上可审下、下不可审上、就高不就低

  上下级法院的关系:

  ①上级法院必要时,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一审案件;

  ②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③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案件,只要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

  11、 管辖不明、管辖不宜、规避管辖

  指定管辖情形:

  管辖不明: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

  管辖不宜: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刑事案件;

  规避管辖:规避法院管辖的情形。

  12、 哪里抓到哪里管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被告人被抓获地。

  13、 两境和老家

  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公民犯罪:入境地、入境后居住地或被害中国公民离境前居住地。

  14、 一进一出和老家

  中国公民在领域外:入境地或离境前居住地;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

  15、发回重组,回来不限

  《刑诉解释》第25条规定,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或者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款规定的限制。

  16、 当法诉辩

  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17、 一般找老大、老大找组织

  回避的决定主体:

  法 院:一般人员 → 院长 → 审判委员会

  检察院:一般人员 → 检察长 → 检察委员会

  公 安:一般人员 → 公安负责人 → 检察委员会

  18、 危恐特

  辩护律师会见需要经许可的情形: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方可会见。上述案件,侦查机关要事先通知看守所。

  19、 当法近辩

  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主体: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包括律师和非律师)都有权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

  20、 盲聋哑、半疯傻、无期死刑、未长大

  强制法援辩护:

  ①盲、聋、哑;

  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③诉讼时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④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

  21、 真伪不明、来源不明、无法解释

  物证、书证强制排除的情形:

  ①物证的照片、录像、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的 外形和特征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②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及其内容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③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对物证、书证的来源、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该物证、书证不得作为 定案的根据;

  ④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涉案物品、作案工具等未通过辨认、鉴定等方式确定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2、 麻醉、猜测、未个别、核对、翻译、有威胁、拒绝出庭不真实

  证人证言强制排除的情形:

  ①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

  ②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③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④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⑤应当提供翻译人员而未提供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⑥使用暴力、威胁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⑦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

  23、 刑讯、核对、未翻译

  供述强制排除的情形:

  ①通过刑讯逼供得来的供述;

  ②讯问笔录没有经被告人核对确认的(如果是讯问人没有签名,是可以补正的);

  ③应当提供翻译或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员而未提供的。

  《冤假错案工作机制意见》第8条,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24、 预见、没有警察、指示、个、混杂

  辨认笔录强制排除:

  ①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②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③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④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公:7人5物10照片; 检:5人5物5照片)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⑤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⑥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25、 老幼没钱

  保证人的适用情形:

  ①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②未成年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

  26、 无牵连、有能力、有权利、有住处收入

  保证人的适用条件:

  ①无牵连;

  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③享有政治权利,自由未受到限制;

  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7、 5+X

  取保候审人遵守的义务:

  法定义务: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酌定义务: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①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②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③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④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28、 自杀、逃跑、在逃的;毁灭、伪造、串供的

  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条件:

  ①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在逃的;

  ②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29、 一般3+7;复杂 7+7 ;(流、结、多) 30+7

  公安拘留期限。

  (流、结、多: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

  一般7+7;复杂 7+7+3

  检察院拘留期限。

  30、 证据、量刑、危险

  逮捕的基本条件:

  ①证据因素;

  ②刑罚因素;

  ③危险因素。

  31、 疑面违难幼聋傻

  批捕中应当讯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①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②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③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④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⑤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

  ⑥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32、 本级直接报、上级要层报、下级随便报、两级分别报、外地委托报

  人大代表的逮捕程序:

  本级:报请本级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

  上级:层报所属人大同级的检察院报请许可;

  下级: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检察院报请许可;

  乡级:由县级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人大;

  两级:分别依照以上几款的规定报请许可;

  外地: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大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33、 危交难找最高

  特殊外国人的逮捕程序: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检察院层报最高检,最高检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是否批捕的批复,报送的检察院依据该批复作出是否逮捕的决定。

  34、 机关改变、程序重来

  期间的重新计算:

  ①在侦查期间,发现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

  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或者法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④二审发回原审的案件,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⑤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

  35、 先要求说理,后通知立案 / 撤案

  检察院立案监督:

  应立案不立案: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在收到通知书的7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

  不应立案却立案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公安在收到通知书的7日内说明立案的理由。认为公安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公安收到《通知撤销案件书》后,无异议的应当立即撤销案件。

  36、 危恐黑毒严

  公安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范围: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37、 2+1+2+2+X

  侦查羁押期限:

  ①一般2个月,无需批准;

  ②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延长1个月,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③四类重大复杂案件(交集流广),延长2个月,省一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④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延长2个月,省一级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⑤特殊原因,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最高检报请全国人大常委批准延期审理。

  38、交集流广

  《刑诉法》第156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15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①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②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④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39、 亲自、口头

  直接言词原则,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 直接言词原则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40、 人不换、事不断

  集中审理原则,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 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

  41、 非烦大

  庭前会议召开情形:

  ①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

  ②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③社会影响重大的;

  ④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42、 一审可以有

  陪审员适用范围:一审合议庭。

  43、 2+1+3+X

  一审审限:

  ①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

  ②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③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交集流广)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④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4、 首选老大,不然其他

  单位被告人的诉讼代表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应当由被告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者职工。

  45、 新证、补侦和回避

  决定延期审理的情形: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①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②检察院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③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6、他跑了、他疯了

  裁定中止审理: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 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②被告人脱逃的;

  ③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④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47、 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

  裁定终止审理:《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6项。

  48、 清楚、认罪、同意(三个条件同时满足)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积极范围):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②被告人认罪;

  ③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49、 有缺陷、有影响、不认罪

  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消极范围):

  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②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③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④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⑤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⑥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50、 被上被抗可加刑

  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法院审判只有刑事被告方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控方上诉、抗诉的,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51、 抗死事实证据

  二审应当开庭的情形:

  ①一审上诉案件对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②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上诉案件;

  ③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52、 2+2+X

  二审审理期限:

  ①应当在2个月以内审结;

  ②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交集流广)情形之一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③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53、 没错就核准、见错就发回、1/N不该死可改判

  死立即复核结果:

  裁定核准死刑:原判事实、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

  裁定不予核准,发回重审:

  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②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

  ③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

  ④发现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

  判决改判:

  数罪并罚 (都判死刑)

  ①部分死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1/N不清楚)

  ②部分死罪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判处死刑,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1/N不该死)

  共同犯罪 (都判死刑)

  ①部分被告人死刑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1/N不清楚)

  ②部分被告人事实正确, 但依法不应当判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1/N不该死)

  54、 光收钱、不干活、还杀人

  人民法院执行种类: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及无罪、免除刑罚。

  55、 不一般、有意见、有权有势又有钱

  减刑、假释应当开庭的情形: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可以采取开庭审理或者书面审理的方式。但下列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①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报请减刑的;

  ②报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释一般规定的;

  ③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

  ④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

  ⑤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

  56、 人没了、钱还在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的适用条件:

  ①逃匿的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无期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②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

  57、 犯罪时疯—审判时还疯

  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

  ①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②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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