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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民法物权变动考点总结
一、物权变动的分类
(一)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标的物上原有负担消灭
2.继受取得:创设的继受取得只能设定他物权,所有权不能通过创设取得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特点
(1)法律行为必须有效: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使动产已经交付或者不动产已经办理了登记手续,仍不能发生物权变动。
(2)原则上必须公示:完成登记或者交付
2.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继承、善意取得、取得孳息、添附等)
(1)不以法律行为生效为要件
(2)不需要公示
二、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未交付、未登记的,不影响法律行为的生效
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的,不可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三、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原则: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登记=物权变动
1.适用范围:不动产抵押权设立、基于设立公司协议的不动产出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与转让、不动产的物权抛弃、不动产赠与和买卖
2.物权变动的时间点是登记到不动产登记簿之日
(二)例外:不需要登记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转让
(1)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无须登记。而且已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未登记,也可对抗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
(2)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无须办理移转登记,自转让合同生效时,受让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若未办理移转登记,受让人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的设立与转让
(1)设立地役权的合同生效,地役权设立,无须登记。但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能对抗取得供役地不动产权利的善意受让人
(2)地役权人转让地役权的,自让与合同生效,无须登记,受让人取得地役权。但受让人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取得供役地不动产权利的善意受让人
四、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
(一)原则: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 物权变动
1.适用范围:动产质权设立、部分权利质权设立、基于设立公司协议的动产出资、动产的物权抛弃、动产赠与和买卖
2.注意
(1)买卖(赠与)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的,自交付时所有权移转,未交付的(即使已经办理了过户登记),不发生所有权变动的效果。
(2)用汇票、支票、本票、公司债券这四种有价证券设立权利质权的,自出质人将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时,质权设立,但是若权利凭证未背书“质押”字样,已经设立的权利质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例外
1.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
2.合同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不要求交付或者登记,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动产抵押
(2)动产浮动抵押
(三)交付
1.构成:转移占有;具有交付的合意
2.现实交付:受让人取得直接占有
经由占有辅助人交付、为经由被指令人为交付、作经由占有媒介关系而为交付。
(1)动产买卖,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2)动产买卖,需要运输,约定地点:目的地交货;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
(3)动产买卖,需要运输,没有约定地点:货交第一承运人
PS:需要运输——约定代办托运,运输者不隶属于任何一方
3.简易交付
指动产物权的受让人已经直接占有该动产,在让与人与受让人就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达成合意时,即视为已经完成交付
4.指示交付
(1)指让与人的动产被他人直接占有期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合意移转动产所有权或设立动产质权,且合意对受让人移转让与人对动产直接占有人的返还请求权
(2)在动产买卖、动产赠与、动产质押中,以指示交付方式完成交付的,自指示交付的合意生效时发生物权变动,但是物权变动的通知到达直接占有人之前,已经发生的物权变动对直接占有人不生效
5.占有改定
(1)指动产所有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通过达成两个合意的方式完成交付: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的合意;让与人和受让人成立借用、保管、租赁、委托、承揽等债权合同的合意,依照该债权合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以代现实交付
(2)设立动产质权、权利质权时,若采用占有改定方式交付,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质权未设立
(3)让与人实施无权处分,且以占有改定方式完成交付的,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动产质权
(四)动产多重买卖中的所有权转变规则
1.一般动产:交付;支付价款;成立在先
2.特殊动产:交付;登记;成立在先
五、不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不需要登记、交付,物权就发生变动
(一)情形
1.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
生效法律文书仅限于形成判决,不包括给付判决和确认判决(主要是行使形成诉权而形成的判决)
2.继承、遗赠
3.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二)登记的效力
1.未经登记不得处分,处分的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处分合同的效力不因此受影响
2.处分指旨在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不包括出租。未经宣示登记订立的租赁合同有效
六、添附、先占
(一)附合
1.动产与不动产附合:动产所有权因附合而消灭;不动产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
2.动产与动产附合:原动产所有人按照附合时各自动产的价值按份共有附合物的所有权;如果附合的动产中,有可视为主物的,则由该主物的所有权人取得附合物的所有权,另一动产的所有权因此消灭
(二)混合
各动产所有人原则上按照混合时各自原物的价值共有混合物的所有权。被混合的动产有可被视为主物的,由该主物的所有人取得混合物的所有权
(三)加工
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原材料的所有人;如果因所增加的价值明显超过了原材料的价值,加工物的所有权归加工人,但加工人具有恶意的除外;前述规则不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
(四)添附与担保物的物上代位性
(五)先占
1.先占的客体须为无主动产,遗失物不是无主物
2.先占人须以所有的意思占有
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与他人先取特权冲突
七、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一)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错误、申请人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名义人书面同意或确有证据)
(二)异议登记(未能更正时利害关系人申请,申请时即应该办理)
1.阻碍善意取得的发生
2.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须注意:此时异议登记是自动失去效力,即异议登记失效后,即使没有被涂销,也不再发生阻碍善意取得的效果
3.若登记名义人为真正的物权人,真正物权人之处分行为在法律上不受异议登记的影响
(三)预告登记
1.若办理了旨在移转所有权合同的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出卖、赠与、抵押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2.若办理了抵押合同的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的同意,抵押该不动产的,仍可发生抵押权设立的效果,只是顺位靠后
3.预告登记在下列两种情形下自动失效,即使没有涂销预告登记,预告登记亦不再具有前述效力:① 债权消灭 ②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的3个月内未申请本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