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留置权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留置权。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中国人才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留置权的内容进行了整理,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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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法定物权不是约定物权
1、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产生留置权。
其中有:保管仓储、运输(担保法)、行记合同、提存机关、加工承缆。
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留置权是否有效?不能约定留置。
3、当事人能不是约定排除留权?可以。
二、一定是动产物权,不能是不动产物权
建设工程交付后如果得不到工程款可依法拍卖,但不是留置权。
一种认为是优先权,一种是法定抵押权。(两种观点)
限制流通是可以设定留置权,禁止流通物上不可以。(国家司法考试网)
三、留置权的取得
1、债权已届清偿期。
2、必须依据同一合同、合法占有对方财产。丧失占有一般丧失留置权,但有例外:被偷。
不享有使用权、也不享有出租权,也没出质权、抵押权、转让权。有保管义务,费用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没有惯例,由债务人承担。
留置权人享有孳息收取权,也可以做为留置的标的。
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有约定依照约定。
四、留置权的行使
要有两个月的宽限期,等待期,如果有些留置物不能等待,就不受两个月的限制;要及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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