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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刘凤科--刑法经典试题(一)
【例1】下述案件说法正确的是(B)A.甲与乙没有共谋地同时向被害人开枪,其中一发子弹导致被害人死亡,但查不清楚是谁射出的子弹。甲乙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丙与丁共谋杀害被害人,同时向被害人开枪,其中一发子弹导致被害人死亡,但查不清楚是谁射出的子弹。丙丁都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张三与李四没有共谋的伤害被害人,导致被害人轻伤。事后证明只有一人的行为导致其轻伤,但查不清楚谁的行为导致其轻伤。张三与李四构成故意伤害罪(未遂)。
D.甲单独入室盗窃被发现后,向被害人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极力抓捕甲,经过现场的乙接受甲的援助请求并知道真相后,也向被害人的腹部猛踢一脚,被害人因脾脏破裂流血过多而死亡,但不能查明谁的行为导致其脾脏破裂。甲乙两人构成抢劫罪共犯,按照抢劫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情节量刑。
【例2】关于罪刑法定原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D)。
A.缩小解释方法本身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根据缩小解释方法得出的解释结论一定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所以,刑法第238条组织他人卖淫罪中的“他人”可以缩小解释为女性。
B.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和补充法,因此刑法的适用具有谦抑性,即应当遵循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换言之,在解释刑法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利于行为人的角度解释,从而得出有力于行为人的解释结论。罪刑法定原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溯及既往等就是这一思路的体现。
C.刑法分则的部分条文对犯罪的状况不作具体描述,只是表述该罪的罪名。这种立法体例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对明确性的要求。
D.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不允许在事后减少犯罪构成要件从而增加犯罪可能性,也不允许改变刑事证据规则,从而事后能够以较少或较简单的证据作为定罪根据。
【例3】对下列案件,我国不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是(A)
A.美国人甲乘坐中国国际列车前往俄罗斯,列车进入俄罗斯国境后,该美国人在车上杀死了一个日本人。
B.一架开往日本的法国航空器飞经中国领空时,机上乘客菲律宾人乙劫持该航空器飞往中东某国。
C.老挝人丙要杀害越南人,子弹穿越中国领土打死越南人。
D.A、B、C、D等十人谋划到中国杀人,只有一人入中国境实施犯罪被抓。
E.美国人丁欲杀死中国人,从美国寄有毒的信件,在美国海关信件被扣。
F.中国人戊,在美国犯罪,法定最高刑两年。
G.意大利人汤姆,杀害在该国的中国人。
H.中国人张三乘坐外国船舶,当船舶行驶于公海上时实施犯罪行为
【例4】甲意图杀死将要来访的乙,事先准备毒饮料至于书架,不料在乙来访之前甲女丙误当饮料喝下而死亡。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是(D)
A.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B.本案存在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对象错误)
C.甲的故意杀人行为与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甲的行为触犯故意杀人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定罪量刑
【例5】下列与不作为犯罪相关的表述,哪一选项是正确的?(C)
A.抗税罪要求行为人实施特定的抗税行为,而且不履行纳税义务。所以抗税罪既是作为犯,又是不作为犯。
B.甲警察接到报案:有歹徒正在杀害其妻。甲立即前往现场,但只是站在现场观看,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此时,县卫生局副局长刘某路过现场,也未救助被害妇女。结果,歹徒杀害了其妻。甲和刘某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均应成立渎职犯罪
C.在押罪犯乙因为表现好获准回家,而无故不返回关押场所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的脱逃罪。
D.刑法规定的所有作为犯,都可以以不作为方式实施,即构成不真正的不作为犯。收集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由不作为方式实施。
【例6】甲的过失行为造成了B重伤(已经成立犯罪),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按照当时伤情,如果及时将被害人B送往医院,B不至于死亡。但甲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B死亡。对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
A.甲的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本案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B.甲的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本案应当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罪,死亡结果属于意外事件。
C.甲的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导致死亡结果的原因是甲的不作为行为,所以本案应当认定为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数罪并罚。
D.甲的过失行为与不作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本案应当认定为不作为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数罪并罚。
【例7】下列关于结果加重犯的认定,说法正确的是(CD)
A.甲本欲伤害B,但由于发生认识错误而伤害C,导致C死亡。根据结果加重犯的构造,结果加重犯应是对基本犯罪行为对象造成加重结果,所以甲不成立故意伤害的结果加重犯。
B.乙对被害人实施轻伤行为,被害人在逃跑过程中不慎从二楼窗户掉下摔死的,甲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致死。
C.丙对他人实施暴力造成重伤后,随手将烟头扔在地上引起火灾将被害人烧死。由于故意伤害的基本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只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与失火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D.丁绑架了被害人,结果引起警方的解救行为。警方由于判断失误,误将人质当作犯罪人而射击,导致人质死亡。对于本案,不能认定犯罪人丁的行为成立绑架致人死亡。
【例8】关于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
A.甲明知被害人当时身无分文,但使用严重暴力,压制其反抗,迫使对方次日交付财物的,被害人次日交付了3000元。甲的暴力行为和取得财物之间不存在因果关,所以,本案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与敲诈勒索罪(既遂),数罪并罚
B.乙入室抢劫取得财物后,仓皇出逃时,不小心将睡在地上的婴儿踩死。甲的抢劫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本案存在抢劫致人死亡这一加重处罚情节
C.丙与丁都对A有仇,丙见丁向A的食物中投放了5毫克毒物,且知道5毫克毒物不能致A死亡,遂在丁不知情的情况下又添加了5毫克毒物,A吃下食物后死亡。丙投放的5毫克毒物本身不足以致A死亡,故丙的投毒行为与A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D.戊持上膛的手枪闯入其前妻钟某住所,意图杀死钟某。在两人厮打时,钟某自己不小心触发扳机遭枪击死亡。钟的死亡和戊的杀人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使戊对因果关系存在认识错误,也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例9】以下关于单位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C)
A.经企业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实施的盗窃电力的行为,可以成立单位犯罪,但不对单位判处罚金,只处罚做出该决定的单位领导和直接实施盗窃行为的责任人员。
B.单位犯罪形式上表现为单位本身犯罪,但实际上是单位的各个成员的犯罪的集合。
C.单位犯罪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因此,某种犯罪行为“由单位实施”,但刑法没有将单位规定为行为主体时,应当而且只能对自然人定罪量刑。
D.对犯罪的单位本身,只能适用有限的刑事责任实现方式,即只能判处罚金,而不能科处其他刑罚。所以,刑法法条如没有对单位规定罚金刑,那么,该法条规定的犯罪就不可能是单位犯罪。
【例10】关于身份与共犯,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 )
A.甲是无业人员,乙是非国有公司的人员,两人勾结,盗窃10万元,又放火烧房,造成损失3000多元。甲乙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共犯。
B.某公司国有资本仅占百分之三,甲是国有公司派到该公司监管国有资产的人,后被任命为财务主管。乙是副总经理,社会招聘人员。两人相互勾结,乙指使并告知甲如何做假才能得到公司财产,甲按照乙的方法获取30万,乙分得18万。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甲乙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因为本案中乙是主犯,虽然甲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也要按乙的性质定。
C.一般公民甲冒充警察,声称取证需要,让邮政工作工人员乙开拆若干信件。收集甲的行为成立私自开拆邮件罪(刑法第253条)的间接正犯。
D.普通公民A欺骗国家工作人员B,声称自己需要现金购买住房,可以在10天之内归还。B将公款挪给A后,A将该款用于贩卖毒品,10天之内归还公款。A构成挪用公款罪的间接正犯。
【例11】关于犯罪故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ABCD)
A.某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葡萄新品种,一共种植110株,每株分别编号跟踪研究,品名暂定P一6一2,特点是个大皮薄汁甜无籽,9月份为果实成熟期,对该品种的鉴定、验收定在2003年9月。但4名男子于2003年8月6日晚翻墙进入该研究所内,偷摘了其中20株果实,导致整个研究链断裂。4名男子虽然没有认识到该葡萄的“价值”,但盗窃罪成立条件中的“数额较大”不需要行为人认识,所以4名男子的行为仍然构成盗窃罪。
B.行为人以为是尸体而实施奸淫行为,但被害人当时并未死亡。行为人没有强奸的故意,所以不构成强奸罪;且客观上被害人并没死亡,即本案不存在尸体,所以也不构成侮辱尸体罪。
C.行为人钱某明知刑法禁止毁坏他人的财物,但他以为动物不属干刑法上的财物。于是将他人饲养的宠物杀害(价值20余万元)。由于本案中钱某不存在故意毁坏财物的故意,所以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D.甲明知自己的幼女掉人河中,但认为自己没有救助义务而没有实施救助,后来被害人溺水而死。由于不真正不作为犯中的作为义务,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人认识到了自己的作为义务,才成立不作为犯罪。本案中甲由于没有认识到自己负有作为的救助义务,所以没有犯罪故意,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例12】以下关于犯罪主观心理状态的说法,正确的是(AC)
A.张某对原单位有仇,想放火烧原单位的建筑,明知建筑物内有人值班仍放火,致值班人员死亡。张某对于损毁财物持直接故意心态,对人员被烧死持间接故意心态。
B.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将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黄某对李某的死亡持间接故意心态。
C.王某是捕猎高手,捕获的猛兽养在家中,某日出门忘记了锁门,其邻居来家中,被猛兽咬成重伤。对王某应定过失致人重伤罪。
D.李某偷输油管道里面的油,偷回家后放在家里的一个缸里,但此缸漏油,盗回来的汽油流了一地。其母亲半夜起来用火柴点灯,引起大火,其母亲被烧死。李某构成盗窃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并罚。
【例13】关于过失犯罪,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
A.村长甲号召农民冒雨抢救粮食,农民A在抢救粮食过程中被雷打死。即使甲对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但因为缺乏过失犯的实行行为,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B.行为人乙不慎将烟头扔在仓库里,具有发生火灾的危险,行为人能够及时消除危险,但想通过造成火灾陷害仓库保管员,故意不消除危险,导致火灾发生。这便由一般过失转化为犯罪故意,应认定为放火罪而不是失火罪。
C.乙的过失行为造成了B重伤(已经成立犯罪),同时产生了生命危险,当时的情形是只要救助就可以避免死亡结果。但乙故意不救助因而导致B死亡的,应认定为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D.司机过失造成了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头盖骨骨折,即使立即送往医院也不能挽救生命,或者被害人将立即死亡时,即使司机没有救助,也仅成立交通肇事罪,而不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例14】关于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A.甲单位不知道某种行为是否有害、是否违法,于是请示某省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正式答复该行为合法。于是,甲单位实施该行为,但该行为实际上违反刑法。甲单位没有犯罪故意,而非有故意但具有不可避免的违法性错误。
B.某种行为(如捕杀麻雀)历来不被法律禁止,人们历来不认为该行为是危害行为、该行为的结果是危害结果;但后来国家颁布法律宣告禁止实施该行为(将麻雀列人国家保护的鸟类)。行为人由于某种原因确实不知该法律,因此实施了大量捕杀麻雀的行为。该行为人存在故意,但不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所以存在无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这一免责事由。
C.个体医生黄某到某土产公司其姐姐的租住房玩耍,听其姐说土产公司临时车棚内有一辆摩托车已停放了四五天,一直没人骑走。他们一致推断此车是被人盗来存放于此的赃物。黄某万分兴奋,认为偷了赃车不犯法,这是天上掉下来的馅饼。黄某遂叫姐夫彭某买回作案工具,当晚10时许,二人将摩托车推到彭某租住房内,加上油由黄某骑回老家。两天后,被害人店里的工人在送牛奶时发现了被盗的摩托车。当晚9时许,黄某骑着摩托车在街上玩耍时,收集被失主抓住并扭送到公安机关。本案中黄某不存在盗窃的故意,所以不构成盗窃罪。
D.甲租铺店卖布,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其实行定税制,每月缴纳2000元税款,纳税卡背面同时记载着以下内容:“如果实际经营额的应纳税额超过了定额的20%,就必须向税务局申报。否则按偷税处理。”(此为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甲每月缴纳2000元,但其实际经营额的应纳税额却超过了定额的98%。与此同时,该地政府在三年前曾发文,内容之一为:“对个体铺店实行年初定税,全年不变的政策。”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甲的行为属于偷税,按照地方政府的文件,甲的行为不属于偷税。有证据证明甲知道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而没有证据证明甲知道地方政府的规定(但甲也有知道的可能性,因为地方政策曾要求大力宣传该文件)。本案中甲具有不可避免的违法性错误,所以尽管有偷税的故意,但具有免责事由。
【例15】关于正当防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C)
A.聋哑人甲在狩猎时,误将前方的人当作野兽正在瞄准即将射击;与甲一同狩猎、处在甲身后较远的乙发现了聋哑人的行为,于是向甲开枪,打伤其胳膊,保护了A的生命。乙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属于正当防卫。
B.对进入自己的住宅、要求其退出而拒不退出的人,使用强力将其推出门外,导致其受轻伤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C.三名不法侵害人以暴力轮奸妇女,其中一名侵害人奸淫后,因为担心被他人发现,三名不法侵害人强行将被害人带往另一地点,欲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在不法侵害人将被害人带往另一地点期间,被害人与第三者均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D.绑架犯A绑架了B的儿子,要求B抢劫银行巨额现金,否则杀害其子。B为了挽救儿子的生命,不得已实施了抢劫银行的行为。但在抢劫过程中,B遭到了银行工作人员C的反击并致重伤。C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http://www.cnrenc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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