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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高分真题分解行政复议法

时间:2024-09-26 11:20:42 毅霖 司法考试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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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司法高分真题分解行政复议法

  司法是一个汉语词语。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2024年司法高分真题分解行政复议法,供大家参考借鉴。

2024年司法高分真题分解行政复议法

  司法高分真题分解行政复议法 1

  每日一讲1:

  (不定项选择题)

  关于宪法效力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宪法修正案与宪法具有同等效力

  B.宪法不适用于定居国外的公民

  C.在一定条件下,外国人和法人也能成为某些基本权利的主体

  D.宪法作为整体的效力及于该国所有领域

  【正确答案】ACD

  选项A正确,宪法修正案即宪法;选项B错误,适用属人管辖;选项D正确。由于宪法本身的复杂性和价值多元性,宪法在不同领域的适用上当然是有所差异的,例如在不同的经济形态之间、在普通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地方之间当然有所区别。但这种区别绝不是说宪法在某些区域有效力而有些区域没有效力。宪法是一个整体;任何组成部分上的特殊性都不意味着对这个整体的否定,宪法作为整体的效力是及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所有领域的。

  每日一讲2:

  (不定项选择题)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xx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

  20xx年1月,田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自京顺公司订购价值80万元的节日礼品,准备在春节前转销给某单位。但对这一礼品订购合同的签订,朱某提出异议。就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因对合伙企业来说,该合同标的额较大,故田某在签约前应取得朱某的同意

  B.朱某的异议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

  C.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王某无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就田某的签约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朱某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D

  试题解析:

  由于田和朱各出资50万,对执行没做约定,是以合伙人的名义购买的节日礼品,普通合伙人要对协议承担连带责任。

  每日一讲3:

  (不定项选择题)

  (四)黄某(17周岁,某汽车修理店职工)与吴某(16周岁,高中学生)在餐馆就餐时因琐事与赵某(16周岁,高中学生)发生争吵,并殴打赵某致其轻伤。检察院审查后,综合案件情况,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吴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关于本案审查起诉的程序,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应当对黄某、吴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和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

  B.在讯问黄某、吴某和询问赵某时,应当分别通知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C.应当分别听取黄某、吴某的辩护人的意见

  D.拟对黄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听取赵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正确答案】BCD

  选项A错误。《检察院规则》第四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据此可知,是“可以”而不是“应当”调查。

  选项B正确。《检察院规则》第四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行使时不得侵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选项C正确。《检察院规则》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据此可知,在对黄某、吴某的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时,应当分别听取其的辩护人的意见。

  选项D正确。《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听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司法高分真题分解行政复议法 2

  【提要】司法考试真题信息:历年司法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五】

  一、(不定项选择题)

  中国甲公司从某国乙公司进口一批货物,委托中国丙银行出具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乙公司发货后持单据向丙银行指定的丁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审单时发现单据上记载内容和信用证不完全一致。乙公司称甲公司接受此不符点,丙银行经与甲公司沟通,证实了该说法,即指示丁银行付款。后甲公司得知乙公司所发货物无价值,遂向有管辖权的中国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公司已接受不符点,丙银行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B.乙公司行为构成信用证欺诈

  C.即使丁银行已付款,法院仍应裁定丙银行中止支付

  D.丙银行发现单证存在不符点,有义务联系甲公司征询是否接受不符点

  【正确答案】B

  【解析】

  根据UCP600号的规定,在受益人交付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一致(单证一致)、单据与单据之间一致(单单一致)时,银行须根据信用证兑用的类型履行相应的义务。当按照指定行事的指定银行、保兑行或开证行确定交单不符时,可以自行决定联系申请人放弃不符点,也可以拒绝承付或议付。因此开证行发现单证不符,可以联系申请人,并非是有义务联系申请人是否接受不符点,故D项错。

  这也意味着,申请人可以在某种程度上放弃这种要求,在单证不符时,授权开证行对外付款。一旦申请人放弃单证相符的要求,或授权付款,申请人即丧失了以单据不符为由拒绝向开证行偿付的权利。但是,根据法律关系独立原则,在单证不符时,即使申请人放弃对单证一致的要求,开证行仍然有权对受益人拒付,A项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认了信用证欺诈例外这一原则。第8条列举了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情形:(1)……(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乙公司的行为明显符合此条第2项的'规定,故B项正确。

  《规定》第9条是关于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条件,即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上述第8条的情形,并认为将会给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第10条则规定即使存在信用证欺诈,但由于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经对外付款或者基于票据上的法律关系将来必须对外付款,这种情形下,就不能再遵循“信用证欺诈例外”的原则,不能再通过司法手段干预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行为。

  这些例外情形包括:

  (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2)……(3)……(4)……题中丁银行善意付款的行为符合第10条第(1)项的规定,是中止支付的例外,故C项错误。

  二、(不定项选择题)

  (三)

  张一、李二、王三因口角与赵四发生斗殴,赵四因伤势过重死亡。其中张一系未成年人,王三情节轻微未被起诉,李二在一审开庭前意外死亡。

  本案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是:

  A.张一、李二

  B.张一父母、李二父母

  C.张一父母、王三

  D.张一父母、李二父母、王三

  【正确答案】D

  【解析】

  《刑诉解释》第143条。刑事被告人要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他的民事赔偿责任还应由其监护人承担。在该案中,张一系未成年人,民事赔偿责任由张一本人及其父母承担。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后,并不能免除对被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王三虽然情节轻微未被起诉,但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加害人开庭前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他的遗产继承人承担。结合该案的具体情况,依法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人应当是张一、张一父母、李二父母、王三。

  三、(不定项选择题)

  (三)

  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

  关于仲裁协议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买卖合同虽已解除,但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兴源公司可以据此申请仲裁

  B.兴源公司返还货款的请求是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买卖合同无关,不应据此申请仲裁

  C.仲裁协议未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D.双方选择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是涉外仲裁机构,本案不具有涉外因素,应当重新选择

  【正确答案】A

  【解析】

  A选项和B选项考查仲裁条款的独立性。由于本案中仲裁协议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仲裁法》第19条,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因此尽管本案中主合同已经解除,但仲裁条款依然有效。虽然兴源公司返还预付款的请求权可能是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但并不妨碍这一纠纷与合同有关,兴源公司可以据此申请仲裁。A正确,B错误。

  我国《仲裁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简易程序,因此需要根据各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来确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适用简易程序,因此本案中仲裁庭有权直接适用简易程序,C错误。

  由于仲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愿合意,因此无论案件是否具有涉外因素,当事人都可以约定由涉外仲裁委员会仲裁纠纷,D错误。

  司法高分真题分解行政复议法 3

  一、(不定项选择题)

  甲国公民库克被甲国刑事追诉,现在中国居留,甲国向中国请求引渡库克,中国和甲国间无引渡条约。关于引渡事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国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国法律和甲国法律均构成犯罪,是中国准予引渡的条件之一

  B.由于库克健康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中国可以拒绝引渡

  C.根据中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中国应当拒绝引渡

  D.根据甲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中国应当拒绝引渡

  【正确答案】ABCD

  【解析】

  《引渡法》第7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能准予引渡:

  (一)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构成犯罪;

  (二)为了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为了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就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所以,A选项正确。

  第8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巳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

  (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

  (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巳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

  (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

  (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C选项正确,D选项正确。

  第9条规定,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

  (二)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B选项正确。

  二、(不定项选择题)

  迅辉制药股份公司主要生产健骨消痛丸,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指令保管员韩某采用不登记入库、销售人员打白条领取产品的方法销售,逃避缴税65万元。迅辉公司及陆某以逃税罪被起诉到法院。

  可以作为迅辉公司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的是:

  A.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

  B.被单位委托的职工王某

  C.保管员韩某

  D.公司副经理李某

  【正确答案】B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9条的規定,本题中,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属于被指控单位犯罪的*接责任人员,无法作为诉讼代表人,选项A错误。被告单位委托的职エ王某可以作为诉讼代表人,选项B正确。保管员韩某作为案件知情人,负有作证的义务,无法作为诉讼代表人,选项C错误。公司副经理李某并不是被告単位委托的其他负责人,不能作为诉讼代表人,选项D错误。综上,本题选B。

  三、(不定项选择题)

  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资200万元,于2011年4月设立“高田丁科技投资中心(普通合伙)”,从事软件科技的开发与投资。其中高崎出资160万元,田、丁分别出资20万元,由高崎担任合伙事务执行人。

  2012年6月,丁福为向钟冉借钱,作为担保方式,而将自己的合伙财产份额出质给钟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就该出质行为,高、田二人均享有一票否决权

  B.就该出质行为,高、田二人均享有一票否决权

  C.在丁福伪称已获高、田二人同意,而钟冉又是善意时,钟冉善意取得该质权

  D.在丁福未履行还款义务,如钟冉享有质权并主张以拍卖方式实现时,高、田二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正确答案】AD

  【解析】

  由于合伙人丁福的出质行为实际上未取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因此其行为无效,因此即使钟冉是善意的,也不能取得质权,只能获得

  赔偿。因此,A正确,C错误。

  权利出质仅满足合伙人一致同意即生效,所以B也错误。

  依《合伙企业法》第23条规定,D正确。

  司法高分真题分解行政复议法 4

  【提要】司法考试真题信息:历年司法《卷三》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精选】

  (多选题)

  李方为平昌公司董事长。债务人姜呈向平昌公司偿还40万元时,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指定的个人账户。随即李方又将该款借给刘黎,借期一年,年息12%。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该40万元的所有权,应归属于平昌公司

  B.李方因其行为已不再具有担任董事长的资格

  C.在姜呈为善意时,其履行行为有效

  D.平昌公司可要求李方返还利息

  【正确答案】CD

  【解析】

  李方要其将该款打到自己指定的个人账户,而姜呈对此并不知情,公司法定代表人所为的行为可视为公司行为。所以当姜呈为善意时,其履行行为为有效,故C正确。

  根据《公司法》第148条第2款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还应当返还孳息即利息,故D正确。

  40万元属于货币,货币谁占有谁就拥有所有权。故40万元的所有权,属于刘黎,而不是平昌公司,故A错误。

  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李方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当然的不再具有董事长的资格,故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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