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司法考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试题精析
在各领域中,我们都离不开试题,借助试题可以更好地检查参考者的学习能力和其它能力。什么样的试题才是科学规范的试题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司法考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试题精析,欢迎大家分享。
司法考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试题精析 1
今年经济法在卷一一共考了40分,包括8道单选、12道多选和4道不定项,分数与去年相同。涉及的法律有:《土地管理法》(5分)、《土地承包法》(1分)、《税收征收管理法》(3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1分)、《商业银行法》(3分)、《劳动法》(7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分)、《证券法》(2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4分)、《环境保护法》(2分)和《拍卖法》(8分)。
针对上述命题情况,经济法的考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总分可观但分布非常不均衡的现象依旧。经济法总分40分,在卷一中仅略少于“三国法”,但大纲纳入的法律法规有20个。今年只考到了其中11个,从最少的1分到最多的8分不等,甚至还有9个法律法规完全未涉及,即《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招标投标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会计法》、《审计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弱化传统重点,遍地开花。首先,从法律间的地位上看,传统的分值大户是《劳动法》和《证券法》。前者尽管还是颇为风光,但后者在刚进行了大幅修订后却只考了1道题。以前只是偶尔考1道题的《拍卖法》考了4道题,每年必考1题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却没有考到,出乎大多数人意料。其次,从法律中的知识点看,常规考点尽管仍有出现(如“税收保全与强制措施”、“劳动合同的解除”、“集体合同”、“经营者的义务”、“关系人”等),但比重大大降低。诸如“占地补偿”和“社会保险”等生僻知识点不断出现。
第三,大纲新增知识点仍是易考知识点,如75题“劳动合同中的可备条款”。
第四,绝大多数题目仍直接来自于法条,但考的'更偏;少数题目没有直接法条来源且有一定理论性,整体难度加大。前者如26题(法条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0条)和74题(法条为《劳动法》第70条、72条、73条、74条),后者如76题(改编于现实案例)和98题(必须借助理论分析)。
经济法的这些特点鲜明体现出了其“鸡肋”本质,主次不分明,重点不突出。考生的复习策略要么是“全部”,要么是“全不”。全部复习的危险是面面俱到但处处不精,一个人的精力毕竟有限,在4个选项只要错1个就丢分的情况下这种复习方法未免不可行。全不复习则面临丢失40分的可能,这是大多数考生所不能承受的。这种两难的僵局确实将考生带入了痛苦的境地,知识的考察被淡化,经济法成了记忆力的比武场。
今年商法一共考了54分,其中在卷三考了34分,包括12道单选,8道多选和3道不定项,在卷四考了一道20分的案例,分数与去年持平。涉及的法律有:《公司法》(17分)、《合伙企业法》(4分)、《外商投资企业法》(1分)、《破产法》(3分)、《保险法》(3分)、《票据法》(3分)、《海商法》(3分)。因案例题的考查具有综合性,其分数未被分配到上述单行法里。
针对上述命题情况,商法的考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与经济法不同,法律间的分值地位仍然较鲜明。《公司法》作为龙头法,仍然稳据半壁江山。《外商投资企业法》、《破产法》、《海商法》以及《个人独资企业法》(未出题)仍属“小法”之列。
第二,新增法律和知识点重点考查。几乎相当于重新立法的《公司法》不出意外,不仅分数最多且考核点均为新增或修订之处。《破产法》的新增知识点也被考到(74题)。
第三,与经济法不同,大多数题目不是单纯的“法条题”,需要一定的理论依托,《公司法》和《票据法》尤其明显。
第四,案例题不再单纯围绕《公司法》,同时涉及《票据法》和《破产法》,具有了综合性,加大了难度。
针对商法的这些特点,考生应注意以下几点:首先,高度重视商法,要舍得花时间。考生复习时间和精力的分配应以各部门法的分值为基准,商法的分数完全超过了更引人注目的“三国法”和“行政法”。其次,千舍万舍别舍《公司法》。商法部门专业性强,确实让很多考生发憷,舍弃其中某个或某些法律就成了一些考生的选择。但《公司法》的地位确实太突出了(不完全由于其是“新法”的缘故),一定要重点复习。最后,正视商法的理论性,单靠法条是不够的,复习过程中必须配合理论分析或讲解。
今年知识产权法在卷三一共考了8分,包括4道单选,2道多选,分数狂降(去年因为有案例总分超过20分),回归到了它的真实地位上。其中,《著作权法》4分,《商标法》3分,二者结合考察1分。
针对上述命题情况,知识产权法的考核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总分不多,只有《著作权法》地位一直较突出。今年《专利法》完全没有涉及,《商标法》也一向充当配角。
第二,注重实务,所有试题均以生活化的案例形式出现。这种决不照搬法条的做法无疑加大了难度。
第三,教材不可忽视,如17题完全来自司法部教材所举实例。
对考生来讲,知识产权法部分是一个投入产出比不高的部门,总分不算多但难度不算小。建议的复习方法是:首先,要特别重视《著作权法》;其次,应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可阅读教材或接受辅导;最后,多关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案例。
司法考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试题精析 2
1.村民王某创办的乡镇企业打算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一间农产品加工厂,就有关审批手续向镇政府咨询。关于镇政府的答复,下列哪些选项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2010年卷一多选第76题)
A.“你应当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由镇政府报县政府城乡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B.“你的加工厂使用的土地不能是农地。如确实需要占用农地,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农地转用审批手续。”
C.“你必须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然后才能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D.“你必须在规划批准后,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绝对不允许作任何变更。”
【参考答案】AB
【考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参考解析】本题有一定难度。《城乡规划法》是2011年大纲中新增的内容。
选项A、B正确。《城乡规划法》第41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选项C颠倒了先取得县区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顺序。
选项D表述绝对。《城乡规划法》第43条第1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我国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B.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C.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无需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D.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参考答案】ABD
【考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参考解析】
选项A、B正确,选项C错误。《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选项D正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司法考试《经济法、商法、知识产权法》试题精析】相关文章:
2006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精析02-12
2005年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试题分析02-12
2002年司法考试经济法试题分析02-17
司法考试商法经典习题及答案解析12-09
自考《商法原理与实务》测试题10-16
全国2023年10月自考商法(二)试题10-22
全国自考经济法概论试题10-17
2016国家司法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02-06